曾*、李**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资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撤回上诉;
二、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5)资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