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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益阳*民法院审理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南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资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南以自愿认罪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南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南撤回上诉。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5)资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南,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于益阳市资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吴*,湖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浩益
  • 审判员徐先波
  • 代理审判员张文清
  • 书记员熊达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