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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益阳*民法院审理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以自愿认罪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撤回上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0日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浩益
  • 审判员徐先波
  • 代理审判员张文清
  • 书记员熊达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