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益阳*民法院审理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以自愿认罪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撤回上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刑一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