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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辉郑先军寻衅滋事一案

法院:慈利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宋*,绰号“大辉”,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慈利县零阳镇白沙溪村5组。2009年9月25日因抢劫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8月10日因寻衅滋事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押慈利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慈利县通津铺镇渔泉村4组。2010年12月23日因寻衅滋事一案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押慈利县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郑*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宋*、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宋*、郑*伙同张*、莫*(均已判刑)等人一同在慈利县零阳镇光明小区外的风月酒楼吃饭时,张*见与其有矛盾也在该酒楼吃饭的被害人罗*被他人追打,便指使被告人郑*、宋*和张*、莫*等人也去追打罗*,被告人郑*、宋*等人用酒瓶、石头等物将罗*致伤。经张家*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罗*的伤系轻伤。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张*、莫*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罗*的陈述,张家*司法鉴定所张*临鉴字第1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宋*、郑*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宋*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

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郑*军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原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09)慈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宋*宣告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犯抢劫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宋*的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止,所判处的罚金原判决生效后已经执行。)

三、被告人郑*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郑*的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2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楚明
  • 书记员柴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