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政罚金执行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慈利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罪犯朱*政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慈*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慈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对罪犯朱*政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由于罪犯朱*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7月3日依法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朱*在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工商管理局、车辆登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新的财产线索,本院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