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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桑植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桑检诉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被告人上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22日21时许,施工队工人宋*等人与附近村民郑*在桑植县朱贺公路洪家关乡李家坪村路段因铲水泥浆发生纠纷。被告人上官某甲、同案犯李*甲(已判决)、李*乙(已判决)、龚*(已判决)四人来到现场,随意殴打施工队的宋*、宋*、宋*等人,造成被害人宋*轻伤,并强行将宋*、宋*、宋*三人罚跪。

2012年6月15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被告人上官某甲与被害人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付清赔偿款,被害人宋*表示谅解上官某甲。

上述事实,被告人上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李*、龚*的供述,被害人宋*的陈述,证人宋*、宋*、宋*、文某甲、伍*、宋*、郑*、王*等人的证言,病历记录,情况说明,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现场照片,张家界市杏林司法鉴定所张*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3号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上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上官某甲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寻衅滋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上官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上官某甲的量刑情节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犯,累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上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上官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某地。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1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13日由桑植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日由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艾相志
  • 代理书记员代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