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刘**、叶*甲、叶*乙犯敲诈勒索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桑植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桑检诉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叶*甲、叶*乙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滕*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书记员谭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叶*甲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叶*乙、滕*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叶*甲、叶*乙、刘*(另案处理)等人明知周*、周*系网上逃犯,便到河口乡街上找到周*,要其给钱,并持刀在桑植县河口乡干沟里对周*进行殴打,后又带周*一起前往河口乡插旗村双燕组找到周*,要钱未果,后*便持刀将周*砍伤,叶*乙也对周*进行殴打,尔后周*被刘*等人带上摩托车,周*乘人不备逃脱。此后,几人又将周*带至干沟里进行殴打,当晚,周*的叔叔周*乙送5000元给刘*等人后周*才被放走,次日上午,刘*、叶*甲等人又从周*的婶娘尚某甲手中取走3000元。

2、2012年5、6月份,被害人祝*甲在河口乡马洛村王*乙家购买了一棵兰树,刘*以曾带老板看过该树并准备买为由,不准祝*甲砍树,祝*甲只好找滕某乙、黄*等人从中协调,经过协商,祝*甲给刘*人民币4000元。

3、2012年9月9日晚上21时许,蔡*甲因手机丢了,便要被告人刘*帮忙去找滕*归还,刘*找到正在万某甲家打麻将的滕*,滕*不承认拿了手机,刘*随即打了滕*头部两巴掌。

4、2013年2月8日15时左右,刘*在河口乡街上田*乙家打牌时与田*乙发生争执,刘*便用砖头将田*乙打伤并将家中的椅子、麻将盘子、麻将砸坏。

5、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叶*甲在陈*乙麻将馆打牌输了钱,心中不服,当日下午17时许,叶*甲纠集刘*、滕*将麻将馆的桌子、椅子、麻将等物品砸坏。

6、2012年1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滕*甲为帮黄某丁解决拖砂车的事,在桑植县河口乡西坪村刘家垭组公路边找到张*,并用石头、木棒对张*进行殴打,导致张*头部、手腕等处受伤,右颞骨线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刘*、叶*甲、叶*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叶*甲、叶*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滕*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刘*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辩称:是因为周*欠自己的钱,而找周*收账,不是敲诈勒索。

被告人叶*、叶*、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供认不讳。被告人叶*的辩护人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案

(一)、2010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叶*甲、叶*乙、刘*(另案处理)等人明知周*、周*系网上逃犯,到桑植县河口乡街上找到周*,要其给钱,并持刀将其带至桑植县河口乡干沟里进行殴打,后带周*一起前往河口乡插旗村双燕组找到周*,要钱未果,刘*持刀将周*砍伤,叶*乙将周*打了两耳光,尔后周*被刘*等人带上摩托车驶往河口乡街上,途中,周*跳车逃跑。此后,又将周*带至河口乡干沟里进行威胁并要其“还钱”,当晚,周*的叔叔周*乙送5000元钱给刘*后,周*才被放走,次日上午,刘*、叶*甲等人又从周*的婶娘尚某甲手中取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叶*甲得赃款800元,被告人叶*乙得赃款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周*的陈述:2010年10月1日,自己到河口*双燕组岳母胡*家里,叶*甲来后就把自己叫到屋门前的公路上,才发现公路上有十几个人,有人带有杀猪刀、斧头等凶器,自己认识的有刘*、叶*乙、刘*、刘*等,看到周*(周*是自己在浙江鄞县盗窃时的同案犯,系网上追逃人员)被他们一伙人打得鼻青脸肿,这时自己知道了他们一伙人是来找麻烦的,刘*就对自己说:“覃波儿(在浙江鄞县盗窃时的同案犯)被抓了,你该表示一下。”自己就说:“过段时间,我叫我爱人看他去。”刘*冲上来就打,刘*、叶*甲等人都动手打,把自己打倒在地,叶*甲就喊“砍死他”,刘*用斧头砍了自己的右肩,自己的右肩膀被砍了两处,右腰背砍了两处。叶*甲就讲:“把他带到河口街上去,要他搞两万元钱,不搞钱就把他送公安局去。”自己和周*分别强行的被他们一伙人带上了摩托车,在摩托车回河口乡街上的路上,在一弯道处,自己就跳下摩托车跑了,在桑植*医院做了手术,后又在桑植县上河溪一个村卫生室治疗。

2、证人周*的证言证明:周*是周*的亲侄子。2010年10份的一天晚上,周*接到周*母亲的电话说周*被刘*、叶*等人绑架了,要一万元钱,不然就要砍周*的手脚。周*在河口乡河口村叫干沟的公路上找到周*,看到周*被刘*一伙人围着,身上有伤,刘*、叶*、尚某乙几个人都拿有刀,刘*说少一分钱都不放人,不搞钱就砍周*,因晚上银行取不到钱,就到胡*甲处借了5000元给他们,并承诺第二天取钱了再给,刘*才答应放人。第二天,刘*、叶*等人又到周*妻子尚某甲手中取走5000元。

3、证人尚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周*被刘*、叶*甲、叶*乙、刘*等人殴打后,要周*给10000元钱,自己被迫向胡*借了5000元;第二天上午,刘*、叶*甲、叶*乙、刘*等人又向尚某甲要走5000元。

4、证人胡*的证言证明:2010年10份的一天晚上,尚*来到胡*的家里,说周*被刘*、叶*甲几个人打了,要给刘*10000元钱。当时胡*只有5000元钱就借给了尚*。

5、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1日下午五六钟左右,周*的岳父田*甲给周*打电话讲周*被刘*、叶*等人砍伤了。周*骑摩托车赶到河口乡插旗村,在山上找到周*,和田*甲等人一起将周*送到了陈*医院做了手术,后又转到上河溪乡一家私人卫生室治疗。听周*和周*讲,刘*、叶*等人还敲诈了周*10000元,钱是周*的叔叔送的。

6、证人胡*、张*、田*、胡*、周*、沈*的证言证明:2010年10份的一天下午,周*在河口乡插旗村双燕组胡*屋外村道的一棵大树下被刘*、叶*等人砍伤,然后挟持上了摩托车,周*从摩托车上跳车逃跑躲在山上,晚上被找回来后送到陈*医院、上河溪治疗等事实。

7、证人杨*的证言证明:杨*接到儿子周*的电话,周*要杨*拿钱救他,并讲:“刘*、叶*等一伙人把我抓住了,要二万元钱,不给钱就要打死我。”杨*就给周*、周*、周*打电话讲了此事。晚上周*回来后讲:周*被刘*、叶*等一伙人拖到河口乡干沟里,要给二万元才放人,后周*向别人借5000元给了刘*,并答应第二天再给5000元。

8、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2007年至2008年的时候,周*因赌博向自己借了8000元左右。2010年有一天,在河口乡街上看到周*,便喊人把周*带到河口乡干沟里打了一顿,要周*还钱,当天晚上,周*给周*的叔叔打电话,周*的叔叔来后,给自己3000元,因为叶*甲欠周*叔叔2000元的帐,就帮助叶*甲抵了2000元的帐。第二天,刘*戊又取了3000元,共计8000元,自己拿了3000多元后,其余的钱就分给了去的人。

9、被告人叶*的供述和辩解:“覃*和周*、周*一起在外面盗窃时覃*被抓,周*和周*是公安局的通缉犯,听别人说周*和周*欠覃*的钱。自己和刘*、刘*、尚*等人在河口乡街上找到周*,问周*是不是是欠覃*的钱,周*讲没有欠覃*的钱,我们便把周*带到河口乡干沟里殴打,要周*拿钱,后又到河口乡插旗村周*的爱人家里找到了周*,把周*喊到屋外的大树下,问周*是不是欠覃*的钱,周*反而语气比较凶,就和周*动手打了起来,刘*就将周*的肩膀上砍了一刀,然后喊周*上车准备往河口乡街上去,在路上,周*跳摩托车跑了。我们把周*又带回干沟里问周*要钱,周*叫他的家属送了5000元,第二天,又到周*叔叔家取了3000元,事后,刘*给自己分了800元。”

10、被告人叶*乙的供述和辩解:知道周*和周*因在外盗窃被公安局通缉,那天,自己在河口乡街上玩时被刘*、叶*甲喊去,刘*拿有一把刀,一起有两三辆摩托车,在河口街上找到周*,并把周*喊上摩托车带到河口乡一干沟里殴打,后又带周*到河口乡插旗村找到周*,刘*和叶*甲讲了一会儿话后,就动手打周*,刘*将周*的肩膀砍了一刀,自己将周*打了两巴掌,打了一顿后,就要周*上摩托车回河口街上,在路上,周*跳车跑了。又把周*带到干沟里,刘*和叶*甲就向周*要一万元钱,要周*的亲戚送钱。事后刘*给自己100元。

(二)、2012年5、6月份,被害人祝某甲在桑植县河口乡马洛村王*乙家购买了一棵兰树,被告人刘*以此棵树刘*已带老板看过并准备买下为由,不准祝某甲砍树和运输,祝某甲无奈只好找滕某乙、黄*等人出面协调,被迫给刘*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祝某甲的陈述,2012年5、6月份,自己和钟*甲一起到河口乡马洛村一个姓王的老百姓家里买了一棵兰树,后在我砍树的过程中,刘*给自己打电话讲:“那棵树是我要买的,并带老板看过,你怎么把买了?”并在电话里威胁自己,如果此时没有协商好,树就不准运输。自己将此事告诉钟*甲,钟*甲说:“你只管做事,刘*我去找人协调。”后经过滕*、黄*协商,给刘*给了4000元钱。

2、证人钟*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份左右,祝某甲在河口乡马洛村买了一棵兰树,刘*知道后,以那棵树是刘*要买的为由,不准祝某甲买了,并要祝某甲补钱,祝某甲将此事告诉自己后便找和刘*关系较好的黄*、滕*帮忙协商处理,后经协商,给刘*4000元。

3、证人叶*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刘*在河口乡马洛村看中了一棵树,后来被祝*甲和“钟*”(钟*)买走了,刘*就找祝*甲协商。叶*在县城贺龙路旁边的一个鸭子内同刘*、尚*、黄*、滕*、“钟*”等人吃饭后,刘*讲祝*甲补了4000元,并给自己1000元。

4、证人王*、王*的证言证明:王*、王*的家里有一棵大兰树,想买并看过此兰树的人很多。2012年5、6月份,祝某甲以38000元的价格买了这棵兰树。

5、证人黄*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份左右,刘*和祝*甲为一棵兰树发生了矛盾,钟*和滕*乙找到黄*要求帮忙和刘*协调,后黄*和滕*乙、钟*、刘*、叶*等人一起到县城一餐馆吃饭,钟*对刘*讲:“你们跑了几路,花了钱,喊祝*甲给你们补4000元钱,树就让祝*甲去搞,你们就不要干涉了。”刘*答应了,事后,钟*要黄*先给刘*垫付了4000元。

6、证人滕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份,刘*和祝*甲为买一棵兰树发生了纠纷,钟*甲要求滕*帮忙协商,后到县城新一中后面的饭馆里吃饭时协商此事,祝*甲给刘*4000元。

7、被告人刘*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和祝*甲为买兰树的事情发生过纠纷,钟*和滕*、黄*甲是找自己协商过此事,自己没有给祝*甲打电话,也没有拿到4000元。

二、寻衅滋事案

(一)、2012年9月9日21时许,被害人滕*在桑植县河口乡街上万某甲家中玩时,被告人刘*找到滕*并以蔡*甲所丢手机被滕*拿了,强要滕*归还,遭到滕*否认后,刘*对滕*进行殴打。

(二)、2013年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刘*在河口乡街上田*乙家打牌时,与田*乙发生争执,被告人刘*便用砖头将被害人田*乙打伤并将屋内的椅子、麻将盘子、麻将砸坏。

(三)、2013年3月27日17时许,叶*甲在陈*乙麻将馆打牌输了钱,心中不服,便伙同刘*、滕*来到陈*乙开的麻将馆,将麻将馆内的桌子、椅子、麻将等物品砸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滕*的陈述证明,2012年9月9日21时许,滕*在河口乡街上万某甲家中打麻,刘*找到滕*要其归还蔡*甲在麻将馆打麻将时所丢的手机,滕*不承认拿过,刘*便打了滕*头部两巴掌。

2、证人尚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9日晚上,刘*让*某乙骑摩托车将其带到河口乡街上万某甲家中,刘*下车后找到滕*,要滕*归还蔡*甲在麻将馆打麻将时丢的手机,滕*不承认拿过别人的手机,刘*便打了滕*头部两巴掌。

3、证人王*、李*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9日晚上,蔡*甲打麻将时掉了手机,蔡*甲怀疑是金某甲(滕某丙母亲)捡到。

4、证人万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9日21时许,滕*在万某甲家中打麻将时,刘*找来并要滕*归还蔡*甲打麻将时所丢的手机,滕*不承认拿过别人的手机,刘*便打了滕*头部两巴掌。

5、证人蔡*、陈*、蔡*、金*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9日晚上,蔡*打麻将时把手机弄丢,怀疑是金*捡去了,便要刘*帮忙去问一下滕*(滕*是金*的儿子),希望滕*能归还手机,后听说刘*将滕*打了。

6、被害人陈*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27日17时许,陈*回家吃饭时,得知自己开的麻将馆被叶*、刘*、滕*甲砸了。

7、证人曾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27日17时许,叶*、刘*、滕*将陈*的麻将馆砸了。

8、被害人田*的陈述证明,2013年2月8日15时许,刘*在河口乡街上田*开的麻将馆里,在打牌时与田*因出钱问题发生争执,刘*便用砖头将田*打伤并将麻将馆的椅子、麻将盘子、麻将砸坏。

9、证人蒋*、黄*、黎*甲、田*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8日下午,田*乙的麻将馆被刘*砸了。

10、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刘*文伙同叶*、滕*甲砸坏陈*乙麻将馆的事实及麻将馆被砸后的情形。

11、被告人叶*、滕*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叶*、刘*、滕*三人一起在被害人陈*乙开的麻将馆里砸坏麻将馆里桌子、椅子、麻将等物品的事实。

12、被告人刘*对上述寻衅滋事的事实均供认不讳。

三、故意伤害案

桑植县河口乡西坪村烟水工程在当地村公路上施工埋涵管。2012年11月14日12时许,陈*驾驶拖砂车陷入此施工路段,陈*和黄*便找到烟水工程负责人张*协商处理拖砂车被陷问题未果,黄*便给被告人滕*甲打电话告知此事,被告人滕*甲、刘*文伙同黄*、陈*、黄*,在河口乡西坪村刘家垭组施工工地找到张*发生口角,被告人滕*甲、刘*文用石头、挖机沉淀杯等物品对张*进行殴打,致张*的右颞骨线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张家界市天星司法鉴定所张*(2012)临鉴字第0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张*被对方用石头打伤头部导致右颞骨线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2、桑*民医院病历资料证明:张*乙受伤后的住院治疗情况。

3、现场照片、张*受伤后的照片、作案凶器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被害人张*受伤情况、作案凶器的种类及特征。

4、被害人张*的陈述:“桑植县河口乡西坪村搞烟水工程,我在烟水工程里负责管事。2012年11月14日11时许,陈*的拖砂车陷入了我们搞烟水工程埋涵管上面的公路上,黄*就要求我们用挖掘机帮忙把车拖出来,我们协商不成,黄*和陈*就骑摩托车走了。当日下午1时许,黄*驾驶一辆面的车,载着黄*、陈*、滕*、刘*来到我们施工工地,黄*、滕*、刘*等人把我打伤,之后我被送到桑*民医院治疗等情况。”

5、证人沈*、钟*、刘*、胡*、陈*、陈*、黄*的证言证明:陈*拖砂车陷在了河口乡西坪村烟水工程所砌的涵洞的公路上。2012年11月14日13时许,黄*驾驶面的车来到河口乡西坪村施工工地,从车上下来黄*、黄*、陈*、刘*、滕*五人,刘*和滕*用石头等物品将张*乙打伤。

6、辨认笔录证明:黄某丁辨认出刘*、滕*就是打伤张*的人;张*辨认出刘*就是用石头打伤自己的人。

7、桑植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证明:作案凶器的种类和特征。

8、调解协议、领条(两份)、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张*乙被黄*、刘*、滕*等人伤害后,黄*与被害人张*乙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黄*等人赔偿了被害人张*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已经兑现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张*乙的谅解。

9、被告人滕*的供述和辩解:“大约是2012年10月份左右,自己和刘*到黄*家里吃饭喝酒时,接到黄*丁打来的电话讲:‘搞烟水工程的张*乙把往河口乡西坪去的公路挖乱了,陈*的拖砂车被陷,喊张*乙用挖机帮忙而张*乙不搞。’刘*接了电话后讲:‘陈*的车陷到了,我们去处理一下。’黄*开了一辆越野车带着自己和刘*就往砂场去接黄*丁和陈*,陈*上了我们的车后就对我们说:‘把我的车陷到那里了,张*乙不买账,你们帮我了难去。’我们就答应了。车开到张*乙摆放挖机的地方就看到张*乙了,自己在车上对张*乙讲:‘你是么得意思?’张*乙对我讲:‘你想怎么地?’听张*乙那么讲就来火了,跳下车就和张*乙撕打起来,先是打了张*乙脸部一拳,张*乙捡了一块石头要打我,这时刘*赶来打张*乙,我是用一个装机油的铁罐子砸了张*乙的头部一下,后又用石头打张*乙。刘*是用拳头、脚、石头打张*乙的,见我们打的比较凶,边上的黄*、黄*丁、陈*就把我和刘*扯开了,张*乙被我们打滚在地上,出血了。”

10、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11月份的一天10时,自己和滕*甲一起到河口乡西坪村黄*家里吃饭喝酒,黄*丁*甲打电话说陈*的拖砂车陷到了搞烟水工程的公路上,叫张*帮忙拖一下车而张*不答应,还发生了争吵。黄*驾车载自己和滕*甲一起去现场,在路上遇到了黄*丁和陈*,自己说找张*去协商一下,车经过挖机挖石头的地方,陈*说那就是张*,滕*甲先下车和张*发生了争吵并扭打,自己看到旁边有个和张*一起做事的年轻人在地上捡石头要打滕*甲,就冲上去踢了他几脚并抢了石头,自己就拿石头砸张*的头部,滕*甲也用石头砸张*的头部,张*被我们打滚在地上,头部出了血,自己就和滕*甲、黄*丁、黄*、陈*上车跑了。

11、同案犯黄*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11月14日中午,合伙开砂场的老板陈*给自己打电话,说拖砂车陷到了西坪村,自己去后,发现车陷得太深,就喊搞烟水工程的负责人张*乙帮忙把车子从泥巴里弄出来,而张*乙不同意帮忙,于是就和张*乙发生了争执。自己就给滕*甲打电话说了此事并要滕*甲来帮忙。黄*丙驾车和滕*甲、刘*一起来了,自己和陈*上了黄*丙的车后,发现刘*和滕*甲喝了白酒,车开到烟水工程挖石头的工地时,滕*甲认识张*乙就找张*乙论理,相互骂了起来,双方就动手打了起来,刘*也帮忙打张*乙,把张*乙打滚在地上,自己和黄*丙、陈*去扯劝,扯开后我们五人就走了。案发后,自己主动找张*乙协商此事,给张*乙赔礼道歉,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给张*乙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乙的谅解。

1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时间、地点。

1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滕*的身份情况。

14、桑植县人民法院(2011)桑法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叶*甲、叶*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辩称周*欠自己的钱,找周*收账及没有给祝*甲打电话和未拿祝*甲4000元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叶*甲的辩护人李*辩护叶*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叶*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叶*甲、叶*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但被告人叶*甲所起作用大于被告人叶*乙所起作用,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滕*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刘*、叶*甲、叶*乙、滕*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滕*故意伤害案中,其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害人张*也表示了谅解,对两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是累犯,对其所犯的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的量刑情节:敲诈勒索数额12000元,寻衅滋事三次,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如实供述罪行,主犯,累犯。被告人叶*甲的量刑情节:敲诈勒索数额8000元,如实供述罪行,从犯。被告人叶*乙的量刑情节:敲诈勒索数额8000元,如实供述罪行,从犯。被告人滕*的量刑情节:致一人轻伤,如实供述罪行,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叶*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7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滕*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

被告人叶*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绰号“刘*”,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某地。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1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12月17日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7月25日被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翔凤派出所抓获,同日由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
  • 被告人叶*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某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6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7日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
  • 辩护人李*,湖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叶*乙,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某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27日由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
  • 被告人滕*,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某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7日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103年8月7日由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谊
  • 审判员向佐春
  • 人民陪审员郑晓红
  • 代理书记员田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