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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甲犯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桑植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桑检诉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甲犯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书记员韦*,被告人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唐*在桑植县西莲乡学校附近遇到西莲乡学校的老师戴某甲,无故用石头砸戴某甲;接着被告人唐*在郑*甲家无故殴打郑*甲,并用菜刀砍坏陈*的车;当日15时许,唐*在西莲乡政府以找向某乙为名,寻人未果还将西莲乡政府办公室的电脑显示屏及烤火架用杀猪刀砍坏,并将政府值班人员徐*、月岩村主任卓*甲打成轻微伤。被砍坏的电脑显示屏价值人民币623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张*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228号、张*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229号、桑价认鉴(2013)51号、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诊断证明书,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郑*、戴*、陈*、徐*、卓某甲的陈述,证人陈*、刘*、江*甲、郑*、向某甲、张*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随意殴打他人,损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庭审中被告人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的量刑情节有:致四人轻微伤;持械滋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唐*,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1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日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龚天学
  • 代理书记员代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