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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寻衅滋事张**283号

法院: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定检刑诉(201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0日晚,被告人张*与其嫂子发生不愉快后,与龚某某(另案处理)一起从其嫂子家出来,在张家界市永*塔廉租房小区门口拦了贵某某驾驶的湘GX0876号出租车准备回沅古坪,当车行驶至永定区沅古坪镇柏阳坪村附近时,坐在车子后座的被告人张*伙同龚某某持刀勒住贵某某的脖子对其进行威胁,声称:要搞事。贵某某趁龚某某下车捆绑自己之际逃走。尔后,张*与龚某某驾驶该出租车回王家坪镇木山村,在木山村欧古洞一上坡路段时,因车不能正常行驶,二人弃车逃离现场。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指控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定罪科刑。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借宿在哥哥家的被告人张*和嫂子发生矛盾,张*是因为他没有钱而被嫂子赶出门,晚上九点,张*生气地带着朋友龚某某离开了其哥哥家,走到永定*办事处黄金塔廉租房小区公路门口拦了被害人贵某某的湘GX0876号出租车,谈好去沅古坪160元,龚某某讲:“没钱怎么回去?”张*要他莫管,二人坐在车后排。车快到三岔乡路段时,张*和龚某某用手势进行交流,用手指司机,然后点头。车行至沅古坪镇柏阳坪村附近时,上完厕所的张*上车后将手中的折叠刀打开,一手扼住司机的脖子,一手将折叠刀架在其脖子上,要司机别动,并要其把手机拿出来,放在副驾驶座位上。司机放下手机后讲:“兄弟,你别激动,你要钱我给你!”张*讲:“我不要钱,我要搞事!”然后,张*要龚某某把司机的手抓住,后张*又要龚某某去前面驾驶室将司机的手绑住。龚某某下车后在车门前站了一下,贵某某趁张*不注意将其手推开,抓起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手机开门逃下了车。见追司机无望,二人上车由张*驾车,张要龚找下看有钱没有,张翻了储物柜,二人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龚找到一个驾驶证,张讲没有用,龚朝窗外扔了。龚*,若司机报警赶他们怎么办?张讲往慈利方向开。车开到王家坪镇木山村附近公路上,车爬不上坡冒烟了,二人弃车逃离了现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由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在卷证明案发现场基本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在卷证明,湘GX0876号出租车辆系熄火状态,有黑色电线垂在主驾驶座位上,;副驾驶座位下散落一些证件等状况。

3、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在卷证明,7号(即被告人张*)系拿刀的人;10号(即龚某某)系抓贵某某手的人。

4、被害人贵某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晚9点钟的样子,在官黎坪民怡家园附近,有两个年轻后生拦车说要包车去沅古坪,看他们没带凶器,比较小,就谈好价160元。他们坐在后排,车行至柏阳坪附近时,其中一个后生用手臂扼住他的脖子,另一只手好象拿的刀抵在他脖子上,喊他停车,叫他把手机拿过去,他把手机拿出来朝副驾驶座位上一扔,拿刀的人叫他不要动,并把刀举起来做出要插他的动作,他讲:“你要钱不要紧,你把钱拿去就是了”。那个人讲:“我不要钱,我要搞事哒!”然后叫另一个人下车捆他,这时,他将那个人的手推开,把身子往前一倾,就挣脱了,然后抓起手机就跑下车,往旁边的小树丛里躲了起来,看到他们开车往沅古坪方向去了,就报了警。

5、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他在王家坪镇木山村欧古洞组的公路上看见一辆湘GX0876号捷*虎公司的出租车,发现车里被翻了,怀疑出租车师傅被抢了,就报警了。

6、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4日他和父亲吵架后坐汽车从浙江温州回张家界。在网吧通过QQ联系到张*,就一起住在张*哥哥家里(黄*廉住房)四天,每天在他家吃饭都给了钱,后钱用完了,张的嫂子就叫二人回去,意思是赶他们走,10日晚上21时许,张*心里不舒服就和他离开了哥哥家。在小区门口,张*拦了一辆的士,和司机谈好价后上了车,他和张*身上都没有什么钱。车到三岔乡时,他和张*打手势。晚上十点钟的样子,张*从身上取出折叠刀打开后,一手扼住司机的脖子,一手拿刀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要司机莫动,司机讲:“兄弟,你莫激动,你要钱,我给你”!张*讲:“我不要钱,我要搞事!”要司机把手机拿出来,是怕司机报警。在讲这些话之前,张*就要我把司机的手抓住,意思是不让司机动,控制住司机后,张要他下车去前面用皮带把司机绑住,他下车后,心里害怕,在车门口站了一分钟的样子,看到司机慢慢把车门推开,后司机推开车门跑了。张*就开车,要他在副驾驶四周找下看有钱没,张自己边开车边打开储物槽看有没有钱,他只翻到一个驾驶证,问张*怎么搞?张要他丢掉。在车上他问张*,若司机报警赶来怎么办,张讲朝慈利方向开。后车子开不上坡,二人就下了车,张将车上的计价器扯了和车钥匙都朝路边甩了。后二人走路去张*的亲戚家,路上,张讲他笨,如果快点的话,就绑到那个司机了。又说和他回市里,喊个的士,再干一票。在张亲戚家睡觉时,张还讲,把出租车改装一下,自己开,不该把钥匙丢掉。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儿子龚某某于阳历1997年9月10日出生。

8、被告人张*的供述证明,2013年7月10日,借宿哥哥家的他和嫂子发生了矛盾,他认为嫂子是看他和龚某某没有钱要赶他们出去,他心里不舒服就和龚某某走了。到小区门口他拦了一辆的士,和司机谈好160元去沅古坪。龚讲没有钱怎么回去,他讲:“你别管”。二人坐在车后排。车行至三岔乡路段时,他和龚某某用手势进行了交流,他心里明白意思是要抢出租车。途中他上完厕所上车后,从后面一手扼住司机的脖子,一手将折叠刀架在司机的脖子上,喊司机不要动,并要司机把手机拿出来放在副驾驶座位上,司机要他不要激动,问他要不要钱,他讲不要钱,要搞事!他要龚某某将司机的手抓住,后又要龚某某去驾驶室将司机的手绑了,龚某某下车后在车前站了一会儿,司机趁他不注意推开他的手拿起手机下车跑了。他将车往沅古坪方向开,路上,龚某某在车上翻东西,看有没有钱物,他看了一下储物槽没有发现什么,龚从一个包里翻到一个驾驶证,问他怎么搞?他讲没有用。车开到王家坪镇木山村附近的公路上,车子爬不上坡冒烟了,二人下了车,他扯掉车上计价器和车钥匙朝路边扔了。然后二人步行去他大舅妈家,在路上,他怪龚某某动作慢没动手,还商量是不是返回城里再干一票。睡觉前他还对龚某某讲应该把车搞回来改装了自己开,不该把车丢在那里。

9、机动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证明湘GX0876号出租车车主系石*。

10、领条证明案发后石*、贵某某已将湘GX0876号出租车领走的事实。

11、户籍材料在卷证明被告人张*的基本情况。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具有的量刑情节是:自愿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2013年7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以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
  • 辩护人何*,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向宏
  • 人民陪审员王文兵
  • 人民陪审员吕艳军
  • 书记员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