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伍*刚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刚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张*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伍*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伍*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伍*撤回上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张*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男”号人杨*男,1978年8月7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敲诈勒索于1999年12月1日被张家*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2月18日被湖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3月11日被张家*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永定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欧阳新
  • 审判员刘利利
  • 代理审判员徐姣艳
  • 书记员谭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