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刚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刚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张*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伍*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伍*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伍*撤回上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张*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