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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汉寿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的麻将机因被被害人黄*、肖*、施*等人持凶器砸坏,便立意“教训”黄*等人。2010年5月30日19时许,袁某某邀集同案人张*、袁*、袁*、刘*、刘*(均已判刑)和刘*、喻*、周*、“阿龙”(均在逃)伺机报复黄*等人。袁某某将张*、袁*、袁*、刘*等人安排在被害人肖*家附近,殴打肖*的朋友郭*,逼问肖*等人的去向。当晚22时许,当肖*、黄*、施*出现在肖*家路段时,同案人张*、袁*、袁*等人持管杀、砍刀等凶器围堵追砍黄*三人,并追砍至路旁的安乐湖水中。张*、袁*、袁*等人在湖边持械向湖中叉、用石头砸,不让三人上岸。施*游往砂场后逃脱。被害人肖*、黄*被人驾船追赶,被害人肖*体力不支,溺水休克。被害人黄*被迫在湖中躲避追砍,后被公安民警解救。肖*被解救后送汉寿*民医院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法医学鉴定,肖*之损伤构成轻伤、黄*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到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以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被告人袁某某对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案发当晚未到案发现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的麻将机因被被害人黄*、肖*、施*等人持凶器砸坏,便立意“教训”黄*等人。2010年5月30日19时许,袁某某邀集同案人张*、袁*、袁*、刘*、刘*(均已判刑)和刘*、喻*、周*、“阿龙”(均在逃)伺机报复黄*等人。袁某某将张*、袁*、袁*、刘*等人安排在被害人肖*家附近,殴打肖*的朋友郭*,逼问肖*等人的去向。当晚22时许,当肖*、黄*、施*出现在肖*家路段时,同案人张*、袁*、袁*等人持管杀、砍刀等凶器围堵追砍黄*三人,并追砍至路旁的安乐湖水中。张*、袁*、袁*等人在湖边持械向湖中叉、用石头砸,不让三人上岸。施*游往砂场后逃脱。被害人肖*、黄*被人驾船追赶,被害人肖*体力不支,溺水休克。被害人黄*被迫在湖中躲避追砍,后被公安民警解救。肖*被解救后送往汉寿*民医院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法医学鉴定,肖*之损伤构成轻伤、黄*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到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报警案件登记表,证明2010年5月30日22时10分许,匿名群众向汉寿县公安局蒋家嘴派出所电话报警称,蒋家嘴镇“水上乐园”有一伙伢儿持砍刀等凶器将几个伢儿追砍至湖水里。

2、到案经过,证明2010年5月30日22时,汉寿县公安局蒋家嘴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将持刀的张*、袁*、袁*当场抓获,经讯问,张*、袁*、袁*交代受袁某某安排、伙同刘*、刘*等人追砍黄平等人的犯罪事实。2011年9月6日,袁某某主动投案,被监视居住后潜逃。2013年9月12日8时许,汉寿县公安局蒋家嘴派出所民警在蒋家嘴镇袁的表哥家中将袁某某抓获。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0年5月30日,汉寿县公安局扣押同案人张*、袁*所持砍刀、管杀各一把。

4、现场方位图、照片,证明案发地点状况、现场方位、被害人肖*、黄*被发现位置、同案人张*、袁*所持砍刀外形。

5、法医学鉴定意见,证明2010年5月31日,经汉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肖*落水致机械性窒息,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黄*小腿中上段浅表创口,边缘不整齐,双上肢及右下肢有多处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其损伤特征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6、证人郭*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30日晚,郭*家出来,被袁某某等一伙人劫持并要郭讲出黄*等人的去向,并被殴打,后黄*等人被持刀追砍并跳水逃生,肖*溺水休克。

7、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30日22时许,胡在蒋家嘴镇君乐园前看见很多伢儿持刀追砍黄*、肖*、施*,黄三人被追砍进湖里,好几个伢儿拿着凶器在湖边追砍。后民警赶到,抓住三个拿凶器的伢儿,救起黄*、施*,肖*也被人从水里救出。

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某是肖*的邻居,2010年5月30日晚,黄*、肖*和一个伢儿沿纺织路走到君乐园处,路边面包车上的三个伢儿下车对着肖*三人追砍,旁边三四个伢儿也持砍刀、管杀追砍肖等人,肖三人往棉纺厂方向跑,路口又跑出五六个持砍刀、管杀的伢儿追砍肖等人。肖*三人被逼先后跳进安乐湖,持刀的伢儿们仍不放过肖等人,喊着“杀啊、砍啊”,在岸边围堵追砍,肖等人不敢靠岸,接着两个伢儿划船继续追砍肖等,其他伢儿用管杀、鱼叉砍往水里砍刺,往水里扔砖头,后民警赶到将黄*救出,当场抓获三个持刀伢儿。后肖*哥哥肖*将不省人事的肖*背上来。砍杀肖*等人的伢儿事发前几天在肖家附近蹲守过。

9、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明廖某某住在蒋家嘴镇纺织路君乐园附近的砂场,是肖*的邻居,2010年5月30日21时多,廖听到外面有人喊“救命”,便立刻往水上乐园方向赶,走到君乐园前面听到廖的侄女婿*的呼救声,廖带着民警来到黄*呼救的岸边,看到黄*在距岸不远的湖水中抱住一根电线杆,岸边一个穿黑衣服的伢儿用砖头往黄*身上砸,湖中划着船的两个伢儿已快靠近黄*,一个伢儿正挥刀砍水中的黄*,民警将岸边持管杀、砍刀的三个伢儿带上车,将浑身瘫软的黄*送往医院。后肖*哥哥在棉麻仓库岸边找到躲避的施*,在砂砾厂旁的渔网上找到昏迷的肖*。

10、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胡某某住在蒋家嘴镇纺织路水上乐园,2010年5月30日21时多,胡见到一伙来势汹汹的伢儿持刀、管杀追砍另外几个伢儿,听到水里一个伢儿喊“救命”,岸上的几个持刀伢儿有的用砖头砸水里的伢儿,后民警赶到,将水中抱着电线杆、快被两个划船的持刀伢儿逼近的伢儿(黄*)救起,黄*说肖*还在水里,肖*哥哥四处找,找到砂砾厂旁渔网上休克的肖*。

11、被害人肖*的陈述,证明2010年5月的一天,黄*邀肖*、施*持刀砸烂了蒋家嘴镇北纺后面的一家茶馆的麻将机。同年5月30日22时许,肖*、黄*、施*走到蒋家嘴镇君乐园门口时,身后一辆面包车上下来一伙年轻人手持砍刀、管杀追砍肖等,肖三人赶紧往湖边跑并喊“救命”,三人都掉进湖里,那伙人用鱼叉往湖里叉,用石头朝肖等砸,几个人开船持刀朝肖追来,肖只好往湖中间游,抓住一个网箱后失去知觉。

12、被害人黄*的陈述,证明2010年5月的一天,黄*带肖*、施*等人拿砍刀将袁某某茶馆的麻将机打烂。同年5月30日晚,黄、肖、施三人经过棉纺路君乐园时,从一辆面包车上下来一帮年轻伢儿手持砍刀、管杀朝黄等大喊“杀”,黄等三人立刻往旁边跑,后均掉进湖里,那伙人追到湖边,用管杀往湖里叉,用砖头朝黄等砸不让黄等上岸,后一艘船开过来,船上两个人持刀追砍黄,这时民警将黄解救。

13、被害人施*的陈述,证明2010年5月,黄*带着肖*、施*等持砍刀砸烂了袁某某茶馆的麻将机,袁便一直找黄*等人报复。同年5月30日晚22时许,施、黄、肖经过棉纺路君乐园门口时,从一辆面包车上冲下来一帮年轻伢儿手持砍刀等凶器大喊“杀啊”,施三人往旁边跑,跑到湖边没有路了,施等只好跳下水,那伙伢儿在岸边用砖头往施等身上砸,施便游到棉麻仓库那边上了岸,约半小时后,肖*的哥哥找到施,二人一起在砂砾厂边的渔网处找到已经失去知觉的肖*。

14、同案人张*的供述,证明2010年5月的一天,黄*、肖*、施*等人持刀砸坏了袁某某开的茶馆里的麻将机,张阻止时被肖*用刀背砍伤。袁某某想报复,便让张*和袁*、袁*等人尽快找到黄*、肖*、施*。2010年5月30日晚,张、刘*、袁*、刘*、袁某某在蒋家嘴镇水闸碰面,袁某某交代“今天要是找到了黄*他们,一定要把他们抓来见我”。张、袁*、袁*、刘*、刘*、喻*、刘*来到肖*家附近,尾随并挟持从肖*家出来的郭*来到水闸,后袁某某也赶过来,袁某某等人殴打郭*,逼问肖*、黄*、施*的去向。后袁*、袁*、张、刘*、刘*、刘*、喻*、周*、“阿龙”在袁某某的安排下在肖*家附近分头蹲守,后张听到有人喊张的名字,张、刘*、刘*、喻*、袁*持砍刀、管杀追砍肖*等人,一个伢儿无路可逃从桥上跳下水,其他两个被追砍的伢儿也相继跳下水,张等用砍刀、管杀向水里挥砍,用石头砸,不让三人上岸。后民警赶来将张、袁*、袁*带至派出所,刘*、刘*、刘*、喻*、周*等乘天黑逃脱。

15、同案人袁*的供述,证明袁*曾用名袁*,2010年5月的一天,黄*、肖*、施*等人持刀砸了袁某某在蒋家嘴镇开的茶馆,袁某某不服气,便安排袁*等找黄*等人。同年5月30日晚,袁*接到张*的电话来到防洪水闸,袁某某、张*等人在向郭*问黄*等人的去向,郭*不说,袁某某便让人将郭*打倒在地。后袁*等人来到蒋家嘴镇,袁某某安排袁*、袁*在肖*家附近,其他人守其他地方,后袁*、袁*听到有人喊“救命”,便跑过去和张*、周*、刘*、刘*、刘*、“阿龙”等分别持砍刀、管杀一起追砍黄*、肖*、施*,黄、肖、施*只好先后跳水,袁*等站在岸上用砖头砸黄*等,后民警赶到并抓获张*、袁*、袁*。

16、同案人袁*的供述,证明2010年5月的一天,张*称被黄*等人打伤,便到处找黄*等人。同年5月30日晚,袁*接到电话,便和袁*来到蒋家嘴水闸,袁某某等在场的人对郭*的吼,打的打,逼问黄*的去向。后袁*等人来到蒋家嘴街上,袁*和袁*守在肖*家附近,张*等守在一个丁字路口,刘恋开的面包车上的两个人守在另一个路口,当晚22时许,张*、喻*、刘*往前跑,边跑边喊“搞人”,袁*接到张*的电话后和袁*跟着张*跑,面包车上的几个人也拿着刀朝路上的几个人追赶,袁*追砍黄*等人过程中听到几声落水声,袁*便用管杀往水里叉,落水的施*往砂场方向游去,肖*游往水上乐园的下边。袁*、张*等人驾船划向肖*,肖被逼着往湖中间游,岸边的人有的用砖头砸,有的用刀砍,后民警赶到,将张*、袁*、袁*抓获。

17、同案人刘*的供述,证明黄*、肖*、施*持刀砸了袁某某的茶馆,袁某某想报复黄*,2010年5月30日晚,袁某某安排刘等人在肖*家附近蹲守,看到黄*的好友郭*出来,刘等就尾随郭*并将郭强行带到蒋家嘴水闸,逼问黄*的去向,郭*不回答,袁某某便让刘等打郭*。*等来到蒋家嘴街上,袁某某和其他人商量如何伏击黄*等,后一行人来到肖*家附近分头蹲守,约半个小时后,刘听到肖*家方向传来喊打声,后刘*接到电话,得知黄*等人被砍到水里,便持管杀往肖*家方向冲,这时看到派出所民警,便逃跑。

18、同案人刘*的供述,证明黄*、肖*、施*持刀砍了袁某某的茶馆,袁某某便让人寻找黄*,2010年5月30日晚,袁某某让刘*负责开车,安排刘等人在肖*家附近蹲守,并说“今晚一定要找到黄*出口恶气”,后黄*的朋友郭*出来,刘等便尾随郭*并将郭带至水闸,袁某某让人对郭*拳打脚踢,后*等来到蒋家嘴街上,袁某某和大家商量如何伏击黄*,后一行人分守在肖*家附近,约半个小时后黄*三人出现,喻*等人持刀跑下车追砍黄*三人,黄三人被迫往路边的水上乐园逃窜,张*等人也持刀追砍黄*等,刘*在面包车上等候时听到几声跳水声,有人喊“上船追”,刘看到张*等在岸边搜寻,用砍刀、管杀和砖块往湖边刺、扔,后民警赶到,刘*等人逃离现场。

19、刑事判决书、证明,证明被告人袁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湖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1月25日被释放;同案人张*、袁*、袁*、刘*、刘*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一年。

20、户籍信息、在逃人员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袁某某的基本情况。

2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袁在蒋家嘴镇开了个茶馆,同年5月的一天,黄*带着肖*等几个伢儿,拿着管杀砸坏袁的麻将桌。袁*让张*安排人“教训”黄*。同年5月30日晚,刘*、张*在肖*家附近发现了肖*、黄*,刘、张*砍黄*、肖*、施*三人,结果三人掉进“水上乐园”的安乐湖里,派出所民警抓了张*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邀集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肖*等,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辩称未到犯罪现场,但承认策划、指挥此次犯罪行为,因被告人是否到犯罪现场不影响被告人罪名成立及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故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袁某某首起犯意、组织策划他人实施殴打行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持械寻衅滋事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可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袁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从来,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常德*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1月25日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汉寿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臧华民
  • 审判员陈剑军
  • 人民陪审员张茂堂
  • 书记员徐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