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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澧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4)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贾*、朱*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彭*担任记录,于2014年2月18日和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来到澧*医院急诊室看望朋友汪*,以无医生给汪治疗为由,手抓护士杨*甲脖子,击打杨*甲头部,杨*甲躲闪,被告人吴某某紧追杨*甲,被医生杨*乙及护士雷某某拦住,被告人吴某某又手掐雷某某的脖子,打雷某某的耳光,医生杨*乙遂拉开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即手掐杨*乙脖子,医生任*劝解,被告人吴某某又与任*发生揪扭。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吴某某称医生打人,再次手掐雷某某的脖子,撞击雷的头部,被民警制止后带到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害人杨*甲、雷某某、杨*乙、任*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根据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酗酒后前往澧*医院急诊室探望朋友汪*,并借无医生为汪治疗为由,殴打护士杨*,杨*躲闪,被告人吴某某紧追杨*,被医生杨*乙及护士雷某某拦住,被告人吴某某即手掐雷某某的脖子,并给其一耳光,医生杨*乙见状,遂拉开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转身又手掐杨*乙脖子,医生任*劝解,被告人吴某某又与任*发生揪扭。此时,澧县公安局干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其拉开,被告人吴某某称医生打人,再次手掐雷*的脖子,撞击雷的头部,被民警制服后留置医院治疗,次日将其带到澧县公安局澧阳派出所审讯。被害人杨*、雷某某、杨*乙、任*的伤情经澧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其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1)澧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以及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证明该案发生后,澧县公安局澧阳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将被告人抓获的事实。

(2)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材料,证明案发时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3)澧*医院关于急诊室医护人员被无辜殴打的材料,证明其医护人员杨*、雷某某、任*、杨*等人被无故殴打的事实。

(4)汪某急诊留观病历,证明其因病在澧*医院急诊室诊治的事实。

(5)澧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杨*、雷某某、杨*、任*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2、证人证言

(1)证人蔡某某、魏*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6日22时许,其二人在澧*医院急诊室输液时,看见一个满身酒味的人追着殴打护士和医生的事实。

(2)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6日晚上10点多钟,其在澧*医院急诊室陪护时,听到走廊里很吵闹,并听到一个男子大声吼,要搞死那个人。

(3)证人李*、李*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6日晚上10点多钟,其二人在澧*医院急诊室当班时,看见一个醉酒的人来到急诊室,殴打护士杨*。护士雷某某和医生杨*、任*询问时也遭到那个人殴打。

(4)证人顾*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6日晚上10点多钟,接到医生任*的报告说有一个人在急诊殴打医生和护士后,即向澧县公安局澧阳派出所报警的事实。

3、被害人陈述

(1)杨*的陈述,证明2013年12月6日晚10点多钟,其在澧*医院急诊室值班时,有一约30岁左右的男子在走廊里叫喊,上去问时,那人就对其殴打,几次躲避那男子还是追着打。

(2)任*、雷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2月6日22时许,其二人在澧*医院急诊室值班时,被一醉酒的人无故殴打,经辨认就是被告人吴某某。

(3)杨*的陈述,证明2013年12月6日晚10点多钟,其在急诊至当班时,被一醉酒的男子无故殴打的事实。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印证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澧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学明
  • 人民陪审员贾述坤
  • 人民陪审员朱跃龙
  • 书记员彭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