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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石门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9月6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9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大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甲因前女友覃某某和曹*谈恋爱,心怀不满。2014年10月1日晚10时许,李*甲电话邀约徐某某(在逃),由徐某某电话邀约曾某某,曾某某邀约与其同在租房的赵*(已判决)及杨*(另案处理)一起赶到石门*土居委会3组的曹*家附近,由李*甲和徐某某先将曹*喊出家门,后其他人一起上前将曹*带走。李*甲等人将曹*带至红土居委会铁路桥上,李*甲以曹*抢走其女友为由找曹*索要1万元,曹*称拿不出那么多钱,李*甲遂用匕首将曹*的左肩刺伤,并威胁曹*不拿钱就将其扔进河里。曹*只好答应凑钱,李*甲遂要曹*用手机向朋友发信息借钱,并要赵*盯住曹*防止其乱发信息喊人来帮忙。曹*用手机登录QQ向李*乙借钱,因没借到钱,曹*称只能回家找其爷爷拿钱,李*甲遂要赵*、徐某某跟着曹*回家拿钱,曹*回家后找其爷爷曹*乙要1000元钱给赵*,曹*乙问清情况后不同意拿钱并给在外地的曹*的爸爸打电话,曹*的爸爸立即报警,赵*只好离开曹家,在离曹家约100米的村道上被民警抓获。

为指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曾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甲2013年6月曾被强制隔离戒毒,在强戒后与其有过交往的女青年覃某某不再与其联系,转而和曹*谈恋爱,李*甲心怀不满,曾找过曹*,曹*知道李*甲因其与覃某某谈朋友而对其不满,有意通过某种方式解决。2014年10月1日晚,李*甲起意再去找曹*,对一起吃饭的曾某某(中止审理)、赵*(已判刑)、杨*、徐某某(均另案处理)讲待会儿他有事相邀,徐某某等同意。10时许,李*甲到石门*土居委会3组曹*家附近确认了曹*的位置后电话通知徐某某,徐某某拿李*甲的电话告诉了曾某某,曾某某与赵*、杨*一起赶到曹*附近,由李*甲和徐某某到曹*家喊门。当时覃某某正与曹*及曹*的亲戚李*乙在一起,曹*的祖父母已睡觉,曹*下楼开了门,李*甲手里拿着一把弹簧刀,要求曹*出去。李*甲、赵*等6人将曹*带至红土居委会铁路桥上,李*甲以曹*抢走其女友为由,要曹*出1万元摆平,曹*称拿不出那么多钱,李*甲说无论如何也要拿几千元,曹*表示时间太晚不一定拿得到钱,李*甲遂用弹簧刀朝曹*的左肩刺了一下,威胁曹*不拿钱就再刺几刀。曹*答应凑1000元钱,李*甲遂要曹*用手机向朋友发信息借钱。曹*用李*甲的手机登录QQ联系李*乙、覃某某,要他们筹钱。约过了一个多小时,李*乙回复没筹到钱,曹*意图回家找其爷爷拿钱,李*甲同意了,遂要赵*、徐某某跟着曹*回家拿钱。曹*回家后找其爷爷曹*乙要钱,曹*乙问明情况后不同意拿钱并给在外地的曹*的父亲打电话,曹*的父亲立即报警。李*甲打电话问赵*是否拿到钱,在得知未拿到钱的情况下,又指使赵*将曹*带到火车站去,被曹*乙拦住,赵*只好离开,在离曹*约100米的村道上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将李*甲列为逃犯网上追逃,2014年11月3日,李*甲投案。案发后,李*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曹*的陈述,证明2014年其与覃某某谈朋友,原来与覃某某谈过的李*甲知道后不满,曾找过曹*;曹*准备想法了结此事,但还没有找到好的办法;案发当日晚,李*甲到家找他,当时覃某某以及曹*的亲戚李*乙与曹*在一起,曹*的祖父母已睡觉,曹*下楼开了门,李*甲手里拿着一把弹簧刀,要求曹*出去;李*甲等6人将曹*带至红土居委会铁路桥上,李*甲以曹*抢走其女友为由,要曹*出1万元摆平,曹*表示拿不出那么多钱,李*甲说无论如何也要拿几千元,曹*表示时间太晚不一定拿得到钱,李*甲遂用弹簧刀朝曹*的左肩刺了一下,威胁曹*不拿钱就再刺几刀;曹*答应凑1000元钱,李*甲遂要曹*用手机向朋友发信息借钱,曹*用李*甲的手机登录QQ联系李*乙、覃某某,要他们筹钱,约过了一个多小时,李*乙回复没筹到钱,曹*意图回家找其爷爷拿钱,李*甲同意了,但派人跟着;曹*回家后找其爷爷曹*乙要1000元钱,曹*乙问清情况后不同意拿钱并给在外地的曹*的父亲打电话,曹*的父亲立即报警;李*甲在得知未拿到钱的情况下,又指使赵*将曹*带到火车站去,被曹*乙拦住,赵*才离开曹家的事实;

2、证人李*乙、覃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与曹*在一起,10点多的时候李*甲带人来家找曹*,曹*跟李*甲走了,后来通过QQ联系,要李*乙、覃某某筹措1000元钱,因太晚没有搞到,曹*就回家了,李*甲派了个人跟着,曹*找其爷爷曹*要1000元钱,曹*问清情况后不同意拿钱并给在外地的曹*的父亲打电话,曹*的父亲立即报警;李*甲在得知未拿到钱的情况下,又指使赵*将曹*带到火车站去,被曹*拦住,赵*才离开曹家的事实;

3、证人曹*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孙子曹*找其要1000元钱,曹*问清情况后不同意拿钱并给在外地的曹*的父亲打电话,曹*的父亲立即报警;赵*要将曹*带到火车站去,被曹*拦住,赵*才离开曹家的事实;

4、同案人赵*、杨*的供述,供认跟着曾某某帮李*甲找一个人要钱的事实,相关情节与被害人的陈述情况一致;

5、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与被告人相互辨认出、对象明确的情况;

6、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收集的手机视频截图,证明被害人与人联系筹措现金的情况;拍摄的被害人伤情照片,结合石门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石公鉴字(2014)第07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曹*甲被刺伤的情况;

7、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明被害人谅解两被告人的情况;

8、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年龄、身份等情况;

9、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甲系在被上网追逃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同伙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10、同案人曾某某的供述,供认案发当晚先与徐某某等人在一起吃饭,李*甲说有事要相帮,大家都同意了;后来接到电话后几个人一起赶到红土坡,帮助李*甲把一个年轻人带到铁路桥上,李*甲找那人要钱,还拿刀刺了那人;那人说回家拿,李*甲就派人跟着;后来就被警察抓了;

11、被告人李*的供述,李*供认2013年6月曾被强制隔离戒毒,在强戒后与其有过交往的女青年覃某某不再与其联系,转而和曹*谈恋爱,李*心怀不满,曾找过曹*;2014年10月1日晚,李*起意再去找曹*,看到徐某某、曾某某、赵*、杨*后告诉这些人待会儿他有事相邀,徐某某等同意;10时许,李*到曹*家附近确认了曹*的位置后电话通知徐某某,徐某某与曾某某、赵*、杨*一起赶到曹*附近,由李*和徐某某到曹*家喊门,曹*下楼开了门,李*手里拿着一把弹簧刀,要求曹*出去,李*、赵*等6人将曹*带至红土居委会铁路桥上,李*要曹*出1万元摆平,曹*称拿不出那么多钱,李*说无论如何也要拿几千元,曹*表示时间太晚不一定拿得到钱,李*遂用弹簧刀朝曹*的左肩刺了一下,威胁曹*不拿钱就再刺几刀,曹*答应凑1000元钱,李*遂要曹*用手机向朋友发信息借钱,曹*用李*的手机登录QQ联系他人筹钱,过了一会曹*表示回家找其爷爷拿钱,李*同意了,遂要赵*、徐某某跟着曹*回家拿钱;李*打电话问赵*是否拿到钱,在得知未拿到钱的情况下,又指使赵*将曹*带到火车站去,未果,赵*被民警抓获;供认的事实与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无视社会管理秩序,参与殴打、挟持他人,强拿硬要,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甲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甲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甲,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11月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玉淼
  • 人民陪审员唐汇成
  • 人民陪审员覃毅
  • 书记员何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