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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5)第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尊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经常因放水等小事,借故殴打鼎城区许家桥乡民族村村民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李*某丙等人。2014年12月,被告人李*某因欠被害人谈某某的钱,谈某某讨要时,李*某拒不给付,与被害人谈某某发生争吵,并对谈某某进行了殴打,当村干部赶到后,被告人李*某才住手。2015年5月6日被害人谈某某渔池里的鱼缺少氧气,需从水沟里放水,当时水沟里的水比较大,李*某在前面水沟里用闸板把水沟里的水拦住了,谈某某就把闸板抽开了放水。被告人李*某发现后就过来责问谈某某,“是不是你抽的闸板”。谈某某承认是她抽的闸板,并说明是因渔池里的鱼缺氧气,被告人李*某当时没有讲什么就离开了。5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再次在被害人谈某某家里找到被害人,质问谈某某:你把我的稻打死了,什么时候补!谈某某承诺当天就跟李*某补上。李*某心里还是不舒服,就说:你再抽我的闸板,我就要你的命。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在争吵中推了谈某某一掌,谈某某倒地后,拿了一把铁锹准备还击,被告人李*某见状顺手拿了一根木棒对被害人谈某某进行打击。在此过程中李*某被谈某某家的狗子咬了一口后才离开。当天下午被告人李*某从医院打针回来后,想起这事心里就不舒服,再次带着铁锤找到被害人谈某某家,因谈某某夫妻不在家里,李*某持铁锤对谈某某家的房屋大门、厨房门、房屋侧门进行了打砸,还将厨房里的桌子、水缸、厨柜一通乱砸。尔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344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谈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谈某某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谈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黄某某、李*某甲、李*某、薛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作案现场图片、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2015)第3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德市*证中心(2015)010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领取赔偿款的领条及谅解书、被害人及证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九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纪,逞强斗狠,借故生非,多次殴打他人,并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还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某某,男,回族,高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5月1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建华
  •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