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红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3)常鼎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陵监狱于2015年8月6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3年、2014年各科成绩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5月底共获考核分54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年终总结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四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