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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夏*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作出(2015)汉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亦属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夏*撤回上诉。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5)汉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务农。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汉寿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兴茂
  • 审判员文杰
  • 审判员戴小军
  • 书记员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