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夏*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作出(2015)汉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亦属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夏*撤回上诉。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5)汉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