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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谢*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亦属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5日被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8日被临*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由临*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临澧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文杰
  • 审判员吴坤
  • 审判员戴小军
  • 书记员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