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谢*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亦属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