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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仁志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贵仁志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5)汉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贵仁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贵仁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9年初,被告人贵仁志之子夏*作为裕兴*代理商在汉寿县境内销售裕兴牌复混肥料,后*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夏*偿还拖欠的货款38900元。在审理过程中,夏*提起反诉,要求裕*司赔偿损失51200元。2010年11月23日,本院判决夏*偿还裕*司货款38900元,驳回夏*的反诉请求。2011年8月24日,因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十日。因不服判决,夏*委托贵仁志代为向常德*民法院申诉。2012年5月31日常德*民法院指令汉寿县人民法院再审。汉寿县人民法院请求常德*民法院提审。2012年7月6日常德*民法院提审并于同年10月25日判决夏*偿还裕*司肥料款38900元,裕*司赔偿夏*各项损失合计51200元。2013年2月4日,夏*委托贵仁志以错误民事判决、违法司法拘留、毁证、拖延官司造成损害为由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2013年3月26日汉寿县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及司法拘留不存在违法性、毁证和拖延官司造成损害要求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等依法驳回夏*的赔偿申请。夏*不服,向常德*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3年7月15日常德*民法院维持汉*法院作出的决定。夏*向湖南省*偿委员会提出申诉。2013年11月20日湖南省*偿委员会予以驳回。贵仁志不服本院的民事判决及对夏*的司法拘留决定,自2011年8月以来多次到汉*院缠访。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贵仁志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上访。但其后依然到汉寿县政府、北京市*务中心、常德市*受理中心、常*委等上访、缠访,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贵*志借常德*民法院在本院对一刑事案件进行宣判之机,将写有“冤”字的白布披在身上,在办公楼外前坪四处游走,又将上访资料和香炉摆放在法院前坪的通道上,引发多人围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证据证明:

1、证人胡*(汉*院法官)的证言,证明贵仁志经常穿着一块写有“冤”字的白布、带着孙子孙女到县法院闹访,甚至摆香炉、跳楼威胁等。2012年3月的一天,当时常德*民法院在本院开庭宣判,贵仁志借机呆在法院大厅,并把一香炉摆在法院楼梯上,当时引来一百多人围观。法院工作人员反复劝说,贵仁志还是不愿离开。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后,汉寿县公安局干警强行处置,才把贵仁志带走。

2、证人陈*甲(县法院法官)的证言,证明2011年以来,贵仁志在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后,贵仁志开始在法院缠访、闹访,行为过激。如贵仁志在上班期间将上访资料摆在法院大门口,导致行人和车辆不能通行;她还在法院办公楼打滚,无理取闹,直到下班后仍不肯离开;她经常穿着一块写有“冤”字的白布、带着孙子孙女到县法院闹访,碰到群众就喊冤,行为很过激。2012年3月的一天,当时常德*民法院在本院开庭宣判,贵仁志借机穿着一件写有冤字的白布,带着几个未成年的孙子到法院闹访,又哭又闹,并把香炉摆在法院大厅的楼梯上,贵仁志的闹访行为持续了一个小时之久,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日常工作。当天由于贵仁志的闹访,当时开庭不得不休庭。法院工作人员反复劝说,贵仁志继续她的闹访行为。法院通知了汉寿县公安局,干警将贵仁志强行带离了,当时旁观的群众有上百人。

3、证人丁*(汉寿*执行二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30日上午,贵仁志像往常一样在法院前面披白布,摆香炉摆在前坪的过道上,引来了很多围观的群众,持续了半个小时。

4、证人魏*(汉寿*法警大队大队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31日上午,常德*法院在汉*院宣判。当时旁听的家属蛮多。贵仁志借机将一块写有冤字和诉状的白布披在身上,然后在法院办公楼前坪四处游走,引起近百人围观。同时还将上访的资料摆放在汉*院前坪进出的通道口,在摆放资料的前面还放了一个香炉,香炉还有香烛。在现场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法院的工作人员劝说后仍旧不听。110民警到达后强行取缔。

5、证人罗*(汉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的证言,证明从2012年年初开始,贵仁志就经常在汉寿县人民法院身披冤字白布和手捧香炉喊冤,以引起群众的关注。2012年3月30日,常德*民法院在汉*院开庭,贵仁志身披一块写有冤字的白布在法院办公楼前坪大声喊冤,引起近百人围观,并将上访资料摆放在汉*院进出的唯一通道上,并在摆有上访资料的地方摆放香炉。法院工作人员前去劝说,但贵仁志不听劝说,在法院办公区域哭闹,持续了半个小时,后被警察带走。贵仁志经常来闹访,带着四个未成年孙子孙女,在诉求得不到满意答复的时候就在办公室打滚或者睡在楼梯口上。

6、证人戴某甲(汉*民法院法警)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30日,常德*民法院在汉*院里开庭,有许多家属旁听。期间,贵仁志伺机穿着一件写有“冤”字的白布,将上访的资料和香炉摆在过道上。法院工作人员去劝说,但贵不听。后法院工作人员将她的资料和香炉收缴,贵仁志就躺在法院前坪的过道上,她的行为引发近百人围观,严重影响汉*民法院的日常工作秩序,当时中级法院不得不休庭。

二、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贵仁志将上访资料铺放在汉寿县人民法院门口的过道上,导致车辆不能正常通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证据证明:

1、证人陈*甲(县法院法官)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16日,法院一干部嫁女,贵仁志将上访资料铺在法院的过道上,严重影响车辆通行。

2、证人刘*甲(县法院物业保安)的证言,证明2012年2月至2012年12月,刘*甲在县法院当保安。期间,贵仁志带着孙子孙女、身穿写有“冤”字的白布多次到县法院闹访。2012年5月16日,法院一干部嫁女,贵仁志将资料铺在法院门口的过道上,持续了一段时间,影响车辆通行。

三、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贵仁志在汉寿县人民法院上访未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窜至法院四楼以跳楼相威胁要求解决问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证据证明:

1、证人胡*(县法院法官)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的一天上午,她跑到法院办公楼四楼准备跳楼。贵仁志扬言说如果法院不解决问题她就死在法院。贵仁志看到胡*等人就往四楼的边上走,准备跳楼。胡*强行拉住她胳膊,贵仁志就蹲在地上哭闹了半个多小时,后被本院法警带下楼。贵仁志多次带着孙子孙女穿着孝衣在法院闹访,还经常待在办公室直到下班后仍旧不肯离开,导致法院的正常工作不能开展。

2、证人陈*甲(县法院法官)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的一天上午,贵仁志在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就威胁死在法院里。贵仁志跑到法院办公楼四楼准备跳楼,被陈*和胡*拉住。贵仁志就蹲在地上哭闹,后被本院法警带下楼。

3、证人臧*(县法院法官)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贵仁志跑到法院办公楼四楼要跳楼。贵仁志经常披着写有“冤”字和诉状的白布,带着孙子孙女在法院游走,向来法院办事的群众诉说冤情,经常在办公楼大喊大叫,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4、证人魏*(县法院法警队长)的证言,证明贵仁志经常带着孙子孙女、身穿写有“冤”字的白布、带香炉到县法院缠访、闹访、并以跳楼威胁、滞留办公室、将上访资料摆在法院过道上,严重影响法院工作秩序。

5、证人戴*乙(汉*民法院法警)证言:2012年10月份,贵仁志又来到汉*院四楼要跳楼,当时她还带着四个孙女孙子,后来被陈*和胡*甲劝说,后我们将其带下楼。

6、证人刘*乙(汉*执行局干警)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贵仁志在汉*院四楼要跳楼,参与处置。

四、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贵*志披着写有“冤“字的白布带着孙子孙女跪在汉寿县政府门口上访,在未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将床铺摆放在县政府门口多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证据证明:

1、证人刘*(汉*访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贵仁志认为法院判决致其经济损失,不服法院的判决多次到信访局上访,要求政府赔偿她的损失。2013年5月的一天,因为政府没有满足她的上访诉求,贵仁志再次来到县信访局,带着四个孙子孙女穿着写有“冤”字的孝衣站在汉寿县政府门口,将一张写有诉求和“冤”字的海报挂在汉寿县政府门口。贵仁志当时还放了一张床在县政府一楼大厅里,白天找政府上访,晚上就睡在一楼大厅的床上,睡了三四个晚上,后在公安局警察的劝解下才离开。

2、证人胡*(汉寿县公安局110处警大队大队长)的证言,证明胡*多次参与处置贵*志上访。2013年5月的一天,贵*志再次到汉寿县信访局非法上访。到现场后,胡*发现贵*志带着她的四个孙子孙女穿着孝衣站在县政府门口,一直喊冤,大声哭闹,并把写有上访内容的海报放在政府门口,胡*等人反复劝说,胡不肯离开。当天晚上,贵*志弄来一张床摆在县政府门口,她白天在政府上访,晚上带着孙子孙女睡在县政府门口的床上。持续了三四天,期间袁*多次劝说无效,最后没办法帮贵*志开了房,才离开。贵*志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县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

3、证人黄*(汉寿*接访股副股长)的证言,证明贵仁志由于不服法院判决多次上访。2013年4、5月的一天,贵仁志带着她的四个孙子孙女穿着孝衣跪在县政府门口,哭闹着找政府解决她的问题。在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贵仁志就摆了一张床在县政府大厅里。她白天在政府上访,晚上带着孙子孙女睡在她摆在县政府大厅的床上,持续了三四天。后经公安局处置,贵仁志才把床铺挪走。贵仁志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县政府的日常办公秩序。2013年5、6月的一天,贵仁志到汉寿县政府上访,威胁政府说是不帮其解决问题的话就将孙子孙女卖掉。她还多次到县委*办公室又哭又闹。

4、证人文*(县政法委干部)的证言,证明2012年4月开始,贵仁志将自己的诉求印刷成书面材料在汉寿县政府广场前坪向过往行人散发,同时还将诉求的书面材料张贴在县城主要街道的电线杆、建筑物上。贵仁志还带着未成年的孙子孙女身披写有“冤”字状衣在县政府、县委门前缠访、闹访、游走以引起群众围观,达20余次。2013年5月,贵仁志由于到县、市、省、中央上访未得到满意答复,便带着自己未成年的孙子孙女跪在一个写有“冤”字的白布上,在县政府办公楼的进门口,引起近百人围观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下午四五点钟,有人还给她搬来一张床,她就把床摆在政府办公楼进口的台阶上,与孙子孙女晚上睡在床上两三个晚上。贵仁志经常到县、市、省、中央上访。一周基本上有三四次到汉*委、政府的职能部门及领导的办公室缠访、闹访,在办公室哭闹、打滚、下班时间仍旧滞留办公室,并多次扬言要制造极端事件。2013年下半年,贵仁志威胁我报复文的小孩。

5、证人杨*(汉寿*值班室保安)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贵仁志多次到汉*委上访,缠着领导答复她的诉求,如没有达到满意答复就在县委的院内和办公场所大吵大闹。

五、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贵仁志在北京被公安民警查获后转至北京市*务中心,汉寿县驻京维稳工作人员对贵仁志进行劝导,贵仁志不听劝阻,故意脱光上身衣服引发哄闹,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证据证明:

1、证人马*(汉寿*纪检组长,汉寿县驻京维稳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贵仁志多次来北京上访。2014年7月1日,贵仁志随身携带上访材料到天安门游走,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并在其背包内发现有上访材料。民警将贵仁志送往北京市*务中心,并对其予以训诫。2014年10月1日,贵仁志和常德市14个其他上访人员一起到北京上访。后马*接到通知,贵仁志等人在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法上访,现上访人员安置在北京市*务中心,要求马*等人前往处置,当时是袁*先赶到,先对贵仁志做劝导工作,马*等待其他同事一起去湖南厅。没过多久,马*在外面就听到湖南厅在起哄,之后就听到说是一个老妈子在里面脱衣服。过了二十多分钟后,马*接到指示,说贵仁志在湖南厅脱衣服闹事。马*等人迅速赶到湖南厅,看到贵仁志正在穿衣服,大厅里的人在起哄。马*就和马*出所民警对贵仁志进行劝导。马*将贵仁志带到马*出所办公室,劝导不要做出非法上访等违法行为。起哄持续了半个小时,对服务中心的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另外贵仁志脱衣服的时候有很多人在起哄,影响非常坏。贵仁志说脱衣服是要别人看她身上的伤。

2、证人刘*(澧县信访局干部,驻京维稳)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日18时许,刘*接到通知说澧县的王*,汉寿的贵*志等13人在中南海附近非正常上访,后被北京警方转送至北京市*务中心,要刘*等人去处理。刘*对王*进行劝导时,就听到贵*志在大吵大闹,不听劝说,开始脱衣服,整个湖南厅一片混乱,湖南70多名访民起哄闹事,持续二三分钟,最后在驻京工作人员和马*出所民警的制止下才平息。

3、证人乐*书写的自述材料,证明2014年10月2日,接上级通知,称贵仁志伙同其他上访人员14人在北京以上访为名,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送至省驻京办,租车统一遣返常德市信访局,后我们汉寿一行干部前往市信访局于10月3日将贵仁志接回汉寿。

4、证人朱*(鼎城区公安局民警,驻京维稳)书写的自述材料,证明2014年10月1日,贵仁志在马家楼服务中心闹访,当着大厅70多人大吵大闹,并迅速脱掉自己的衣服,引得大厅一片骚乱。

5、证人戴*丙(津市市驻京维稳劝返办干部)、翦*(桃源县公安局民警,驻京维稳)、袁*(常德市驻京维稳办劝返民警)书写的自述材料,证明2014年10月1日19时许,贵仁志在北京市*务中心大吵大闹,不听劝阻,脱掉上身衣服直至上身赤裸,整个湖南厅一片大乱,70多名上访人员跟着起哄闹事,持续了两三分钟。

六、2014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贵仁志在常德市涉*心办公室上访,在未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在办公室哭闹,要求当场解决问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证据证明:

1、证人程*(常德市*受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的自述材料,证明2014年11月12日下午5时许,贵仁志来到常德市*受理中心接访室反映问题,受理中心的常德市检察院领导接待了贵仁志。到下班时,贵仁志突然情绪激动,将上访材料全部拿到身上,整个人趴在地上不愿意离开,号啕大哭,大声喊叫、打滚。经过工作人员劝导还不愿意走,影响到中心接待其他的上访人员,严重扰乱中心的接待秩序。后经工作人员劝导,贵仁志才拿包出门,却躺在接访室门口,继续哭闹,要求领导当场帮其解决问题。

2、视听资料,证明贵仁志在办公室上访情况,到下班的时候哭闹、躺在地上。

七、2014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贵仁志在常*委上访,跪在市委门口,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贵仁志仍不肯离去,将上访资料铺在市委门口信访接待室前并躺在地上哭闹,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证据证明:

1.证人梁*(常*护卫队队长)的证言,证明一汉寿约60岁左右的妇女多次到常*委上访。2014年11月12日,该妇女到市委来过,但没多久就走了。11月13日上午约8点多钟,她再次来到市委门口,一来就跪到。市委护卫队员将她抬到门口一个小屋前,她就将随身携带的状纸和照片铺在市委门口附近的地上,又哭又闹,然后她还睡在市委门口附近哭喊着要见领导。护卫队员劝她在门岗休息,她坚持睡在地上,直到下午1点左右才被劝离开。听说她是因农药的事不服法院判决上访的,另外她铺在地上的状纸也写了她上访的原因。当时她一直喊冤,又哭又闹,引来很多围观群众,对护卫工作造成了影响。

2、照片,证明2014年11月13日,贵**市委门口上访,把资料铺在门口地上,坐到地上哭,躺在地上。

3、汉寿县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第72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10年11月23日,夏*偿还湖南裕*任公司肥料款38900元;驳回夏*要求湖南裕*任公司赔偿损失51200元的反诉请求。

4、常德*民法院(2011)常民申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2012年1月16日,常德*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夏*再审申请。

5、常德*民法院(2012)常民监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2012年5月21日,常德*民法院指令汉*法院再审夏*与湖南裕*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审法院认为

6、常德*民法院(2012)常民再2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12年10月25日,常德*民法院作出判决:一、维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0)7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夏*偿还湖南裕*任公司肥料款38900元;二、变更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为湖南裕*任公司赔偿夏*各项损失合计51200元。

7、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3)汉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湖南省常*赔偿委员会(2013)常中法委赔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湖南省*偿委员会(2013)湘高法委赔监字第1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证明2013年3月26日,汉寿县人民法院驳回夏*以错误民事判决、违法司法拘留、毁证、拖延官司造成损害为由提出的赔偿申请。2013年7月15日,常德*民法院维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3)汉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2013年11月20日,湖南*民法院认定常德*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常中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驳回夏*的申诉。

8、中共*查委员会、中华***察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中*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国*风办)等网站网页截图,证明贵仁志向上述部门上访情况。

9、天涯社区论坛等网站网页截图,证明贵仁志在多家网站书写的上访材料。

10、公开接访贵仁志会议记录,证明2013年12月10日,周*、罗*等公开接访贵仁志的情况。

11、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证明2014年7月1日、10月1日,贵仁志因不在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分别被训诫。

12、照片,证明贵仁志及其孙子孙女手持上访材料的情况:2012年3月,贵仁志身披写有“冤”字白布、在汉*法院前坪过道将上访材料、香炉摆在地上引来多人围观;2014年11月13日,贵仁志*诉受理中心窗口开地铺

13、贵仁志书写的上访材料,证明贵仁志到处上访的材料,

14、证人陈*乙(汉寿*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常驻长沙维稳)书写的关于贵仁志到省政府南门非访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3年12月19日上午9时许,接到通知称贵仁志带着三个小孩在省政府闹访,赶到后,看到贵仁志穿着状衣跪在政府门口,喊口号,和劝阻的工作人员吵闹,要求见领导,引发许多路人围观,造成交通阻塞,持续了几个小时,造成极坏的影响。

15、常德*待中心来访接待登记汇总表、湖南省信访局信访登记记录,证明贵仁志于2014年11月13日在常*委、2013年至2014年频繁在湖南省信访局、常德市信访局多次上访。

16、承诺书,证明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贵仁志与其子夏*的承诺书:因不*法院关于湖南省*责任公司与夏*买卖纠纷一案的判决,汉寿县人民法院在证据处理和司法拘留夏*问题上造成我们损失得不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多次上访,经汉*政法委协调,考虑我们的实际困难,帮我们解决如下问题:一次性救助款3万元;解决廉租房两套;解决五名家庭成员低保;协助解决夏雨*户口登记;对违法讨债者进行打击;依法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由此作出以下承诺:贵仁志不再以任何形式到各级各部门进行上访活动;夏*保留依法诉讼权利,自觉承担一切诉讼风险,无论胜败都不进行任何非法上访活动;以上承诺是我们及家属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出于自愿,如有违反立即退还所有帮扶救助内容中包含的实物和款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17、中共*法委员会出具的《涉法涉诉信访人贵仁志救助情况》,证明汉*政法委考虑到贵仁志家庭实际情况及维稳压力,先后解决了其一家生活、学习、居住等一系列问题,具体如下:2012年4月解决贵仁志医药费1260元;7月、8月、9月、10月、11月各给予2000元生活救助;10月还协调解决减免贵仁志四个孙子孙女当学期学杂费。2013年2月解决春节困难补助1000元;4月落实了廉租房两套、减免廉租房租金1200元,解决困难补助1000元;5月解决贵仁志一家九*保、减免超生孙子夏雨洁社会抚养费15000元;6月一次性救助30000元;9月解决四个孙子孙女当学期就学和寄住问题10000元。2014年1月解决春节补助2000元;2月减免四个孙子孙女就学费用;3月解决廉租房装修费用5200元、购置生活服务用品2000元,给予救助1000元。

18、汉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贵仁志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月1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7月2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1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区域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予以训诫;2014年10月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19、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贵仁志的基本情况。

20、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贵仁志系被动到案。

21、被告人贵*志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1年8月至今,贵*志先后在县、市、省、中央多次上访,且因非法上访先后被行政拘留四次。上访原因是不服汉*院和常德*民法院的判决。2012年在汉*院上访三次,披白布、摆香炉,给法院造成了影响。2013年5月,在县政府门口开铺是因为贵*志与政府达成协议后,债主都来找贵要债,贵*志的房东怕连累,就把贵*志的床铺抬到了门口,贵*志及其孙子女没有地方去了。2014年10月1日,贵*志在中南海附近时拿写给中央领导的信的回执,后被送到马家楼去之后没有起哄闹事,当时贵*志脱衣服给领导看身上被别人打的伤。2014年11月12日,贵*志在常德市上访是等罐头嘴的干部来,被气哭了。13日贵*志是与罐头嘴镇干部一起去的,根本没有闹事。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贵*志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贵*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贵*志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其行为属于正常上访,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贵仁志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贵仁志辩称其系正常上访,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公民维护自身权益应当到有关国家机关设定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规范有序地反映诉求。贵仁志之子夏*与他人拖欠货款的案件已经两级法院处理,但多名证人证言、照片、相关书证证明,贵仁志不服处理在汉*民法院、汉寿县人民政府、北京市*务中心、常德市*受理中心、常*委等部门采取披“状衣”、摆香炉、跳楼、哭闹、故意裸露身体等方式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期间,贵仁志接受了有关部门给予的补偿救助后,曾书面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上访,但其违背承诺,继续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并非是为了表达合法诉求,而是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以实现个人诉求。该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社会、工作秩序。上诉人贵仁志提出,原判事实不清,其行为属于正常上访,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贵仁志,务农。2013年12月2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月1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7月1日,因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予以训诫;2014年7月2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1日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予以训诫;2014年10月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詹仕萍
  • 审判员李丹
  • 审判员钟玲
  • 书记员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