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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五年七月九日作出(2005)潭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饶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419元。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饶成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原审对其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四年七月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饶*自2013年获得减刑以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缝制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48.8分,其中获奖励分36.1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4分,2014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1分,2013年二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8次共获奖励分18.1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该犯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419元已执行完毕。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饶成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饶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饶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二年九月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饶成。现押湖*山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雪
  • 审判员袁美丽
  • 代理审判员高芳
  • 书记员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