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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承修犯盗窃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9)朝刑初字第2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六年七月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何*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先后26次获劳动竞赛、全年安全无故事、管教日常工作百分考核等奖分共38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违纪行为。2015年3月8日因殴打同犯受到扣考核分3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5年4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68.1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8分。如2015年4月至6月3次获晚值班奖励分共1.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何*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四年九月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何*。现押湖*山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雪
  • 审判员黄志坚
  • 审判员袁美丽
  • 书记员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