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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杨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00578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对该犯宣告缓刑三年的部分,认定被告人丁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止。执行机关湖*陵监狱于2015年月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一直无违规违纪扣分处罚,2014年7月,被评为监狱“进步之星”获奖励分1分,2015年5月因遵守纪律获奖励分1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考试合格,2014年10月被评为“学习之星”获奖励分1分,参加监狱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竞赛,在象棋、广场舞、篮球等竞赛中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3分;热心帮助有困难的同犯,2014年10月、2015年5月,两次在“一帮一”活动中共获奖励分2分;在担任分监区值班员、监房组长期间,能认真履责,协助干警维持好分监区改造秩序,共获奖励分8.5分;踊跃向监狱报刊投稿,共获奖励分3.7分。截止2015年8月底,共获考核分90.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丁*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丁*。现押湖*陵监狱服刑。系缓刑期间又犯罪。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雪
  • 审判员袁美丽
  • 代理审判员高芳
  • 书记员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