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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被告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下午17时许,三*学学生袁*(1999年8月12日出生)在校内与被害人何*(1999年10月25日出生)发生冲突,袁*遂打电话给被告人袁*,要袁*帮忙报复何*。3月12日下午,被告人袁*邀集他人在三*学门口将被害人何*殴打致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袁*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何*的父亲何发兴出具了请求不予追究袁*刑事责任的报告。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和解协议、收条、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陈*、毛*、毛*、吴*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在得知其堂弟被打伤后,邀集他人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袁*主观上并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被告人袁*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袁*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袁*,务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5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余琰
  • 书记员刘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