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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湘阴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周*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列一、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8日晚,被告人戴*、周*等人在湘*泰酒店KTV3128包厢唱歌喝酒时,被告人周*为发泄情绪,无故将包厢内的玻璃及茶杯砸碎,经歌厅工作人员劝散下楼后,被告人戴*、周*等人又在华泰酒店门前,拦截他人车辆造成道路堵塞,被害人张*驱车经过该路段鸣笛示意时,被被告人周*拦下,两人并发生争执,被告人戴*等人即上前将该车围住,继而对被害人张*进行殴打。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张*的伤情构成轻伤。该院以被告人戴*、周*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提请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戴*、周*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晚,被告人戴*、周*等人在湘*泰酒店KTV3128包厢唱歌喝酒时,被告人周*为发泄情绪,无故将包厢内的玻璃及茶杯砸碎,经歌厅工作人员劝散下楼后,被告人戴*、周*等人又在华泰酒店门前,拦截他人车辆造成道路堵塞,被害人张*驱车经过该路段鸣笛示意时,被被告人周*拦下,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戴*等人即上前将该车围住,继而对被害人张*进行殴打。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张*的伤为鼻骨骨折,伤情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戴*、周*归案后,已委托家属与被害人张*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19日凌晨,他开车经过太傅*酒店前时,看到几个喝了酒的男子围着一台雪佛兰小车的人在吵,他鸣笛欲超车时,被一个打赤膊的矮胖男子(即被告人周*)挡在车前与他争执,他摇下玻璃并表明刑警身份,另几个男子围过来,有人拉开车门时车门碰到了周*,周*指着说是他打的,引起这群男子朝他攻击,有一赤膊纹身的身材偏瘦的男子(即被告人戴*)朝他车内踹了一脚,踹到他胸口,另一个人用拳头打了他鼻子导致流血,这时在正对面天籁茶楼的人出来了,这帮人往左*广场巷子内跑,他与从茶楼出来的熟人刘*一起追,将打他并用脚踹的纹身男子戴*抓住,后又碰到最先冲过来的矮胖男子周*,他们报警并将被抓获的两名男子交公安机关处理。2、证人证言。①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8日晚,戴*打电话称喝多了酒,要他到华泰大酒店接,他开车到华泰大酒店后找到周*、戴*、刘某某、胡*等人唱歌所在的房间打招呼后坐在大厅等待,散场后,他开车准备送刘某某回去时,张*的车从后面驶来鸣笛欲超车,这时周*到张*的车前拍了三下引擎盖,并与张*争吵,有人拉开张*的车门时撞到了周*,与周*同在华泰大酒店唱完歌的一些朋友就冲上去对张*拳打脚踢,张*表明自己是刑警队的,这伙人后来跑了,他与张*交谈两句就离开了。②证人袁*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9日凌晨,他与几个朋友在天籁茶楼大厅打牌,透过玻璃听到对面华泰大酒店前的吵闹声,并看到一伙打赤膊的年轻人围着一台黑色雪佛兰小轿车在吵,车挡在路中间,这时后面又来了一台轿车,小轿车鸣笛超车,这时这伙打赤膊的年轻人围上来,有人拦在车前,打赤膊的胖子敲窗户叫司机下来,司机将车窗玻璃摇下后说了一句什么,敲窗户的胖子一边说一边拉开车门,其他年轻人对司机拳打脚踢,有个较瘦的打赤膊纹身的年轻人朝驾驶室踢了一脚,后这伙年轻人四处跑,司机下来,脸上、身上都有血,司机穿着一件黄色短袖T恤,这伙年轻人年龄25至32岁之间,大约有7至8个人,印象最深的是那个胖子,身高167至172公分,另有一个朝车内踢的纹了身的瘦子,被打的司机开的是一台棕色的帝豪牌轿车,车牌号湘F9LN12。③证人刘某锋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9日凌晨,他坐在天籁茶楼喝茶,透过玻璃听到华泰大酒店门口路上很吵,看到几个打赤膊的男子围着一台雪佛兰的小车吵了一阵,后又看见打赤膊的男子挡了一台车(后来知道是刑警队张*开的),几个男子围着驾驶室边对着车和人拳打脚踢,被抓的那个较瘦的男子还用脚踢到驾驶室,这伙人跑后,张*从车内出来,鼻子在流血,张*见他是熟人,就邀他一起追赶,在圣亚达宾馆边巷子内追到用脚踢他的男子并打了110报警,还将另外一个较胖的男子抓住一起交给公安机关。④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9日凌晨,他和朋友袁*在天籁茶楼大厅打牌,听到外面很吵,透过玻璃看到华泰大酒店前几名男子围着一台深色帝豪轿车并殴打车主(袁*告诉他是张*),一个肩膀上有纹身的1.73米左右的较瘦的男子用拳头打了张*并用脚踹,一个23岁左右光着膀子的男子从车窗打了张*一拳,一个较胖的男子在旁劝架。⑤证人廖某某的证言。他系本县华泰大酒店的保安,证明2013年6月19日凌晨他值班时,看到四五个男子、三个女子下车,有几个男子打赤膊,他们好像喝了酒,后来他看到这群人在华泰大酒店前面马路上挡住一台褐色小车,有两个年轻男子在车旁打了驾驶员还打车门。⑥证人杨*的证言。她系本县华泰金钻KTV的领班,证明2013年6月18日晚她当班时发现3128包厢内的“海妹子”(即被告人周*)与“龙妹子”吵架,包厢内玻璃幕墙及啤酒瓶被打碎,便将此情况告诉了老板胡*,胡*来包厢后,这些人向胡*赔礼道歉,胡*看见是熟人,且损失也不大,就没有计较,这伙人是凌晨离开的,“海妹子”较胖,打着赤膊。⑦证人胡*的证言。他系本县华泰金钻KTV的老板,证明2013年6月18日晚有个当班服务员告诉他3128包厢打烂了物品,他过去后看到二男二女,其中一个叫“海妹子”(即被告人周*),另一个叫“龙妹子”,他都认识,包厢内有玻璃幕墙及啤酒瓶的碎片,“龙妹子”承认是因心情不好打碎的,并赔礼道歉,他见是熟人,损失不大,就未计较,这些人是次日凌晨离开的,后来听说从这里出去后在酒店附近跟别人打架了。3、被告人戴*、周*的供述。被告人戴*、周*供认2013年6月18日与几个朋友在食全食美饭店吃晚饭喝了酒,后来周*、刘某某(小名“龙妹子”)同三个女的到华泰大酒店三楼KTV3128包厢唱歌,周*与刘某某唱歌时比较亢奋,将玻璃幕墙及啤酒瓶打碎,后来服务员进来处理,他们继续唱歌至6月19日凌晨,散场后,刘某某对女朋友洪*与一台黑色小轿车车主交谈不满,与小车上的男子发生争执,此时被害人张*开一台小车经过此处鸣笛超车时,周*将车拦住,其他几个人围着张*的车并开车门动手打了张*,开车门时周*的头被撞了一下,其他人围着张*纠扭,张*表明自己是刑侦队的,但这些人还是没有停止,戴*也打了张*头部,后来张*和另外两个人将周*、戴*、胡*抓获,被公安干警带到了派出所。4、辨认笔录。证人胡*、杨*对被告人周*的辨认。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6、岳阳市洞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张*的伤为鼻骨骨折,伤情已构成轻伤。7、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戴*、周*已委托家属与被害人张*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戴*、周*均系被抓获到案。9、被告人戴*、周*的户籍信息。10、湘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①被告人戴*罪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有认罪悔罪表现,具备一定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戴*实行社区矫正。②被告人周*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周*实行社区矫正。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均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予以从轻处罚。湘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戴*、周*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戴*、周*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戴*、周*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戴*,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身份证号码:43062419891224401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湘阴县石塘乡高山村高顶组20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 被告人周*,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身份证号码:43062419840229381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湘阴县文星镇致富路。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共军
  • 人民陪审员蒋再田
  • 人民陪审员胡志华
  • 书记员周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