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寻衅滋事一案
法院:华容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张*吃完晚饭后来到本村七组去世村民谢*全家灵堂看热闹。当晚11时许,被告人张*与在谢*帮忙的人一起宵完夜后,问做道场的高*做法事多少钱,高回答说是一千多元,而高的同伴危*在旁说了句“1990元”。被告人张*听后,认为是危*故意顶撞他,便对着危*破口大骂。高*见状,便劝张*不要骂已60多岁的危*了。被告人张*便将矛头转向高,并上前打了高一拳,两人随即支扭在一起。当旁人将两人劝开后,被告人张*在灵堂内一顿乱砸,在用塑料凳子追砸高*时砸到在灵堂里准备法事的李*的头部致其轻伤。被告人张*被村民劝阻后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张*已赔偿受害人李*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已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说明、常口信息、岳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5岳市教字第18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华容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示意图;证人王*、高*、曾*、戴*、危*、戴*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的陈述;岳*天司法鉴定所[2011]临鉴字第2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及谅解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的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12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