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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衅滋事一案

法院:华容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同晏醉、白*、刘*、肖*、谢*、肖*、熊顶、程*、王*(均已判刑)等在华容县城关镇、治河渡镇等地采取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手段寻衅滋事作案5次,致一人轻微伤。其中被告人陈*为主作案1次,参与作案4次,致一人轻微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6月18日下午1时许,因谢*的父亲谢*在李*店里买的水泥有质量问题,谢*便邀集被告人陈*及肖*、白*、晏醉、熊顶、刘*、程*、王*、肖*和白*、陈*、何*、高雄、刘*、陈*、黄*(上述六人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刀具,来到华容县治河渡镇墟场李*店内闹事,中途谢*知道后打电话给谢*说处理好了,要谢*等人离去。谢*等人则以人来了要生活费等为由,要李*付2000元的费用,否则就不走。华容县公安局治河*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理,谢*等人又和民警发生冲突,白*等人还谩骂公安干警,并亮刀威胁。事后公安干警在现场找到各种刀具六把。

2、2009年6月14日晚上7点多钟,被告人陈*和谢*、白*、晏醉、肖*、程*、熊*、肖*、王*、刘*及陈*、刘*、何*、高雄(后四人另案处理),走到张*的冰花摊旁,白*和被告人陈*等人未点东西喝坐在冰花摊的椅子上,白*还将脚放在桌子上,张*走过来劝白*等人不要影响其做生意,白*便与其发生口角,并和被告人陈*等人动手将张*的冰花摊桌椅掀翻,然后扬长而去。

3、2009年6月17日下午2时许,因李*与陈*等人有矛盾,陈*便邀集被告人陈*和晏醉、肖*、刘*、白*、王*、程*、何*、高雄等人持刀、钢管到华容县城关镇金色年华茶楼,将正在茶楼吧台里做事的李*砍伤。经法医鉴定,李*的伤情为轻微伤。

4、2009年5月的一天晚上,尹*同其妻的老表徐*在华容县城关镇欧典茶楼见到了被告人陈*、杨*(另案处理)、熊*、肖*、程*,徐*向被告人陈*等人介绍了与王*2000元门面定金的纠纷情况,要被告人一伙帮其从王*要回按约定其已无权要回的定金,并把王*写的定金收条给了被告人陈*。从2009年6月4日开始,被告人陈*和熊*、肖*、程*、杨*等人先后三次在华容县二大桥东侧租赁王*门面经营的铝合金的范*店内(范*租的王*门面做生意)逼王*出面还钱,并威胁要把范*的店子关掉,让其做不成生意,范*只好要王*出面解决。后王*被迫出了1500元钱给尹*,尹付了1000元好处费给被告人陈*等人才平息。

5、2010年9月3日,被告人陈*听说其二伯陈*被同事黄*殴打,便于当晚8时许,邀集了刘*、陈*、刘*、熊*(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华容县治河渡镇黄*家中,对黄*及其弟黄*进行殴打,致黄*头部受伤,在黄*等人反抗时,被告人陈*等人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白露、晏醉、刘*、肖*、谢*、程*、肖*、熊顶、王*、尹*、杨*的供述,被害人李*、张*、李*、王*、黄*、黄*的陈述;证人谢*、付*、白**、贺*、张*、刘*、范*、石凤旗、卢*、陈*、陈*的证言;到案说明、辨认笔录和照片及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0090240华容县法医检验鉴定书、情况说明、本院(2009)华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在卷证明,足以认定。另有本院(2008)华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其前科犯罪经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在第5次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在1-4次的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绰号“鸡伢”,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华容县万庾镇五田村8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3月3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又因本案于2011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袁芬
  • 审判员刘安平
  • 人民陪审员刘海清
  • 书记员罗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