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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华容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被告人刘*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开设赌场罪。2013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刘*甲经人介绍到阮某某、赵*(二人已判刑)和严*(未到案)等人开设在华容县注滋口镇朝天口卫国闸蓄洪安全楼内用麻将牌“扳坨子”的赌场内,和常某某(已判刑)及罗*、李*等人负责看场,以维护赌场秩序。所设赌局每盘下注起点为100元,上不封顶,开设赌场的人从中抽取“水钱”作费用开支和营利。该赌场内参与管理及服务人员共14人,赌场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均由阮某某、赵*、严*等人支付“工资”。叶某某等数十人先后来到赌场参与赌博,该赌局从当日晚9时许开始至次日6时许结束,共收取“水钱”18.5万元。

2、寻衅滋事罪。2013年10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刘*甲受曹*(未到案)的邀集与李某某(未到案)、常某某等五人一同去报复殴打何*,途中曹*发给被告人刘*甲一把砍刀,13时许,被告人刘*甲等人在华容四中校门附近找到何*,何*见状逃跑时摔倒,被告人刘*甲等人冲上去用刀猛砍何*的头部、胸部及双腿,致何*轻伤。

被告人刘*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张某某、常某某、刘*、梁*、余*、刘*、皮某某、文*的证言,被害人何*的陈述,被害人何*的伤情鉴定结论,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协助他人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1991年9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华容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艳君
  •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