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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寻衅滋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湘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陈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11时许,本市源潭镇居民刘XX与苏XX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刘给外孙女彭X打电话称自己被苏打了。被告人孙*(彭X的丈夫)随后纠集郑X、沈X、余XX(已判刑)及胡X(另案处理)等十几人携砍刀、钢管等凶器分乘4辆小车赶到本市源潭镇苏*建房工地,找苏为其外婆刘*出气。因未找到苏XX,刘XX便说是李X的姑姑苏XX打了她,到李X家去。于是,被告人孙*带郑X、沈X、余冠XX、胡X等人赶到源潭镇供销社李*的家门口,孙*要李X提供苏XX的电话未果后,又带人到建房工地找苏XX。因当时源*出所民警正在工地上,被告人孙*又带人再次返回找到李X,提出要李X告诉苏XX的电话和带其去苏家,遭李X拒绝后,孙*就打了李X两耳光,李X还手要打孙*,郑X、沈X、余XX、胡X等人持砍刀、钢管、砖头将李X打伤,在被告人孙*喊“莫打了”后停止了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X的伤情为轻伤。

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孙*赔偿了李X经济损失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XX、李XX、苏XX、向XX、刘XX、陈*、刘XX的证言、被害人李X的陈述、被告人孙*及同案人郑X、沈X、余XX、胡X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调解书、被害人的谅解意见、临湘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被告人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孙*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被告人孙*接受社区矫正,服从所在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临湘市XX镇XX路XX巷XX号。2013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抓获,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 辩护人陈XX,临湘*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XX
  • 审判员李XX
  • 人民陪审员曹XX
  •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