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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寻衅滋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湘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威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彭*因不*某某出借高利贷给彭*父亲赌博,便找到卢某某并打了卢一拳。之后,卢某某邀集方XX、张XX等人来到岳阳市云溪区XX镇彭*家附近的“老湘好”餐馆,企图报复彭*。被告人彭*得知后,通过“豪啊”等人邀集了王XX、赵XX、游XX、李XX等二、三十人携带猎枪、砍刀、钢管等凶器赶至卢某某等人所在的“老湘好”餐馆前,准备殴打卢某某等人。卢某某看见被告人彭*一方人多,就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小车逃跑,王*等人用砍刀、钢管等对卢某某邀集来的方XX、张XX等人进行了殴打,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张XX的伤情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彭*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XX的经济损失,并由被害人张XX的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09)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收条、移送管辖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人王XX、邓XX、邓X、卢XX、王X、李XX、方X、赵XX的证言,被害人张XX的陈述,被告人彭*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邀集人员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彭*,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XXXXXXXXXXXXXX。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岳阳*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跃进
  • 代理审判员李辉品
  • 人民陪审员彭天才
  • 书记员刘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