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张**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张*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谢*、被告人包*、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包*、张*饮酒后路过岳阳市君山区广兴州镇幸福桥被害人李*经营的麻将馆,被告人包*想起其父亲经常在该麻将馆输钱,心里气不过,就走进麻将馆用椅子砸麻将机,被告人张*见状也跟着一起砸,二人将麻将馆的4台麻将机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的麻将机价值人民币3973元。
2015年3月6日,被告人包*、张*被口头传唤到案。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包*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李*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包*、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杜*、汤*、郭*、陈*、龙*的证言、被害人李*的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公安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张*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张*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包*、张*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包*、张*经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包*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包*、张*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被告人包*、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令被告人包*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
二、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令被告人张*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