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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寻衅滋事罪,潘**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平犯寻衅滋事罪、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寻衅滋事

2015年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潘*与阮*、詹*(未到案)、丁*(未到案)、胡*(未到案)在岳阳市云溪区岳化安居大道“COCO酒吧”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詹*与他人在中央的T台上跳舞时,被害人汪*用手将詹*拉开并推了詹*一下,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潘*与丁*、詹*、胡*一起对汪*进行殴打,后潘*拿起啤酒瓶对着汪*的头部砸了一下,汪*受伤后从吧台离开并向酒吧大门走去,潘*又从卡座上拿起两个啤酒瓶朝汪*砸了过去,将被害人丁*的头部划伤,被害人丁*乙的手指砸伤。

经鉴定:被害人丁*甲他人致伤程序为轻伤一级;被害人丁*乙的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汪*的头皮挫裂创,头皮血肿,评定为轻微伤。

交通肇事

2015年5月2日19时左右,被告人潘*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驾驶粤X小型轿车在云溪*城云龙路上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云龙路云溪下街路段时,与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卢*相撞,造成卢*受伤以及粤X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潘*弃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所受伤情为重伤二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5年6月16日、6月17日、6月19日被告人潘*的代理人邓*分别与被害人丁*、汪*、丁*乙在岳阳市云*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了丁*58000元、赔偿了丁*乙10000元,且分别取得了丁*、汪*、丁*乙的书面谅解。

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潘*的代理人李*、邓*、邓*与被害人卢*的代理人卢*乙达成了交通事故调处协议,赔偿了卢*94900元,被害人出具了免于追究潘*刑事责任的书面报告。

被告人潘*于2015年5月18日到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云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潘*能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潘*的辩护意见为:出现交通事故后,其委托朋友当即分别打120及110报案,并于当晚送钱对伤者进行了救治,事后也二次送钱到医院,又对伤者进行了慰问。因此,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经评判如下:

被告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案发当时被告人即逃离了现场,其逃离现场的原因被告人作了供述:一是怕被害人家属及群众某二是不想被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一直未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只是通过中间人就民事赔偿进行协调处理,自己则不出面逃避法律的追究,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要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潘*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原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机动车行驶证相关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吴某甲、吴*、吴*、郑*、李*、张*、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丁*甲、丁*乙、汪*的陈述、被告人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潘*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寻衅滋事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帮助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潘*,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耀国
  • 审判员李晓霞
  • 人民陪审员李跃进
  • 书记员许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