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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武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林*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林*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林*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林*。现在湖南*第七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玲
  • 审判员周四平
  • 人民陪审员卢胜杰
  • 代理书记员陈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