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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0)常刑一初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其原犯寻衅滋事罪所判处刑罚的缓刑部分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9月2日止。执行机关岳*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伍*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伍*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伍*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伍*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伍*。现在湖南*第三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玲
  • 审判员许震鹏
  • 人民陪审员卢胜杰
  • 代理书记员陈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