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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至2017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刘*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现在湖南*第十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玲
  • 审判员周四平
  • 人民陪审员卢胜杰
  • 代理书记员陈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