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张*、申**寻衅滋事一案

法院:绥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申*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同时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进路以被告人张*、申*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进路以与被告人张*、申*的家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兑现赔偿款为由,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进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进路撤回对被告人张*、申*的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进路,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大寨村5组。
  • 法定代理人李桂秀,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苏进路之母。
  • 诉讼代理人陈贵兴,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诉讼代理人邓集跃,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人张*,绰号“老五”,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于绥宁县党坪苗族乡,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绥宁县党坪苗族乡党坪村5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
  • 被告人申*,又名申*,绰号“勒桥霸”,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于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相家村2组。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耀华
  • 审判员王茂清
  • 审判员陈新梅
  • 书记员张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