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申**寻衅滋事一案
法院:绥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申*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同时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进路以被告人张*、申*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进路以与被告人张*、申*的家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兑现赔偿款为由,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进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进路撤回对被告人张*、申*的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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