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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肖某某、姚*某、戴某某、姚*乙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武冈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姚*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戴某某、姚*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姚*某、戴某某、姚*甲,辩护人邓*、刘**、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姚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

因为刘某某(另案处理)欠黄某某的高利贷不还,黄某某一直到处在找刘某某。2008年4月3日,黄某某得知刘某某带了很多人在武冈市双牌乡米山里面的一个赌场踩场子,遂通知了姚**、姚**(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并要他们赶往米山加油站。姚**、姚**、姚*某、肖某某、姚**、姚**、周某某、李**(后四人另案处理)等十多人持“管杀”、钢管立即赶到武冈市双牌乡米山加油站岔路口等候刘某某。不久之后,刘某某、夏某某(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开车从米山加油站岔路口经过,黄某某、姚**等人将车拦住,将刘某某强行拖下车。刘某某一方的人就持砍刀、管杀、钢管下了车,夏某某及“鹏鹏”(二人另案处理)各从车上拿了一把手枪指着姚**一方的人,姚**、姚**、李**、肖某某等十多人持管杀、钢管与夏某某等人对峙,夏某某见姚**一方的人多气势强,就将手枪收起来,并讲是自己人,莫误会。姚**就讲是自己人你还拿枪出来吓人,并持管杀冲过去朝夏某某身上剁,夏某某就往后跑,并朝姚**开了一枪,打中了姚**的右大腿。姚**、姚**、李**等人持管杀、钢管去追刘某某一方的人,未追到,姚**、肖某某、李**等人就将刘某某一方的车子砸烂。经司法鉴定,姚**的损伤构成轻伤。

(二)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戴某某、姚*甲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1、2012年12月30日,肖*甲在电话里骂了肖*乙,肖*乙(另案处理)纠集李**、王*某、王**(均另案处理)与肖*甲、周**、肖*丙、肖*丁(均另案处理)在武冈**中学门前打架,双方互殴。事后肖*甲不服气,就打电话给戴**,要戴**喊些人准备起家伙找王*某复架。肖*甲又打电话给姚**,姚**就讲等下到邓家铺来会队。后姚**、肖*甲、周某某、肖*庚、戴**、姚**(均另案处理)、姚**等十多人一起在武冈市邓家铺镇信用社门口集合,周某某开起一台商务车,车上还准备起砍刀、管杀,载着姚**、肖*甲、肖*庚、姚**、戴**、姚**等人。姚*某开起一台比亚迪小车,载着姚**等四人。肖*甲联系王*某得知其在武冈市邓家铺镇东旗村王**家,于是两台车往东旗村方向开,周某某的车开得快一些,先赶到王**家。姚**和周某某先下车来到王**家二楼,当时王*某、肖*乙、刘**、李**等六人都在王**家,刘**与姚**争了几句,姚**就扇了刘**两耳光,周某某就喊了句:“打起了,拿家伙。”肖*甲持砍刀,肖*庚持管杀与姚**等人一起冲到二楼,肖*甲持砍刀朝王*某的肩、背连砍几刀,王*某讲刀子不快,姚**就从肖*甲手中拿过砍刀朝王*某头部砍,王*某用手挡,刀子砍在王*某手上。周某某打了李**两耳光,姚**朝刘**的脑袋打了两拳。后姚**、肖*甲等人听有人报了警就逃离了现场。

2、2006年9月5日下午,肖*戊骑摩托车经过武冈市邓**洪兴网吧时差点与姚*乙骑的摩托车相碰撞,姚*乙骂了肖*戊,双方发生争执,姚*乙(另案处理)冲到肖*戊前面朝肖*戊脸上打了一拳,肖*戊被打后还手,黄某某冲过来抓起肖*戊的头发把肖*戊放倒在地上。姚*辛(另案处理)因和姚*乙玩得好也上前帮忙,三人对肖*戊拳打脚踢,后被旁人劝开。经司法鉴定,肖*戊的损伤构成轻伤。

3、因肖**某己的钱,2009年冬季的一天,肖**(肖*己侄儿)打电话问肖*辛还钱,肖*辛讲没有钱,双方在电话里争吵。下午,肖**(另案处理)遂纠集肖*某、姚**、戴**、戴**(后三人另案处理)到肖*辛家找肖*辛,双方见面后吵起来,肖**等人将肖*辛一顿打,刚好肖*壬回家,见肖*辛被打就上前帮忙,被肖**等人拳打脚踢,后面肖*辛家人及周围邻居过来了,肖**等人就往外面跑,肖*辛、肖*壬追了过去,追到马路上追到对方一个人,肖**等人又返回来将肖*辛、肖*壬围住一顿拳打脚踢,将肖*辛、肖*壬打倒在地上,还持砖头朝肖*壬脑袋打了一砖头。经司法鉴定,肖*壬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4、徐某某得知武冈市邓家铺镇东旗村郭某某家开了一个赌场,就告诉了姚**等人,并商量一起去场子上占股。2013年2月22日下午,姚**、姚**、徐某某(前三人另案处理)、戴某某等人来到东旗村,找到郭某某,提出要在场子上占股,郭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姚**、姚**、戴某某、徐某某等人对郭某某一顿拳打脚踢,将郭某某打倒在地上,后在旁人的劝阻下才停手。郭某某就从地上捡起手机准备打电话,戴某某看到后冲上去就朝郭某某脑袋上打了一拳,徐某某从车上拿了两把砍刀下来,分别给姚**和戴某某,郭某某见对方拿起刀子,很害怕,慌忙逃跑,姚**、戴某某持刀在后面追起郭某某砍,姚**朝郭某某大腿砍了一刀。经司法鉴定,郭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5、邓**到泉州的长途客车是姚**、周**、姚**等人一起经营的,因春节期间争取客源,周**怀疑尧某某抢了他们的客人。2014年2月2日中午,周**打电话约尧某某在水浸坪街上见面谈判,周**、姚**、姚**(前三人另案处理)、黄某某、肖某某一伙人在水浸坪邮电局门口与尧某某见面之后,先确定了尧某某的身份,然后黄某某冲过去朝*某某脑袋打了一拳,姚**、周**、肖某某接着对尧某某拳打脚踢,把尧某某打倒在地上,姚**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某某脑壳上砸,尧某某从乡政府方向跑,被姚**、周**追上后拉着他去邓**,尧某某不肯去,后周**、姚**等人就离开现场。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伙同姚**、姚**、肖**、周**等人持械聚众斗殴或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告人姚*某伙同姚**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被告人人戴某某、姚*甲伙同徐某某、肖**等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戴某某、姚*甲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戴某某、姚*某、姚*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郭某某全部经济损失38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有犯罪前科。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对被告人姚*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对戴某某、姚*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黄某某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并没有起纠集作用,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邓*辩称:一、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某因刘某某迟迟不偿还借款才去找刘某某,即其目的是为了收帐,并不是为了聚众斗殴;2、被告人黄某某在聚众斗殴中并没有起纠集作用,他是接到杜某某的指令后,与姚**联系,得知姚**等人已经到达半*的叉路口。黄某某与姚**才从隆回赶往半*乡,姚**也是接到杜某某的指令来到半*的;3、被告人黄某某找到刘某某时,也只是找其还钱,在刘某某不答应还钱时,也只是把刘某某拖下车,并未斗殴,则应当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是从犯;4、尽管武冈市人民法院已经对聚众斗殴中其他人做出判决,但是其判决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因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5、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均系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二、关于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1、两起事件均是因纠纷而发生,并不是“随意殴打他人”;2、在2006年9月5日下午所发生的事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3、在2014年2月2日中午所发生的事件,因争客源发生打架现象,完全是事出有因,并且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4、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三、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请求3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聚众斗殴罪已过追诉时效。

被告人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欧**辩称:1、起诉书根据同案人徐某某的供述,认定戴某某在打斗过程中使用了徐某某提供的砍刀这一情节与被害人郭某某、刘*乙、郭**、刘*甲、刘*丙五位证人的证言及戴某某本人的供述明显矛盾;2、戴某某参与寻衅滋事一次,且未致人轻伤,故其持械行为属犯罪构成情节,不能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因戴某某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参考其他已被判决的同案人受到的刑罚,对被告人戴某某在六个月以下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

刘某某(另案处理)欠黄某某的高利贷,黄某某一直在寻找刘某某催讨。2008年4月3日,黄某某得知刘某某带了很多人在武冈市双牌乡米山里面的一个赌场踩场子,遂通知了姚**、姚**(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并要他们赶往米山加油站。姚**、姚**、姚*某、肖某某、姚**、姚**、周某某、李**(后四人另案处理)等十多人持“管杀”、钢管立即赶到武冈市双牌乡米山加油站岔路口等候刘某某。不久之后,刘某某、夏某某(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开车从米山加油站岔路口经过,黄某某、姚**等人将车拦住,将刘某某强行拖下车。刘某某一方的人就持砍刀、管杀、钢管下了车,夏某某及“鹏鹏”(二人另案处理)各从车上拿了一把手枪指着姚**一方的人,姚**、姚**、李**、肖某某等十多人持管杀、钢管与夏某某等人对峙,夏某某见姚**一方的人多气势强,就将手枪收起来,并讲是自己人,莫误会。姚**就讲是自己人你还拿枪出来吓人,并持管杀冲过去朝夏某某身上剁,夏某某就往后跑,并朝姚**开了一枪,打中了姚**的右大腿。姚**、姚**、李**等人持管杀、钢管去追刘某某一方的人,未追到,姚**、肖某某、李**等人就将刘某某一方的车子砸烂。经司法鉴定,姚**的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姚**的损伤为右大腿的贯通伤,创道长度达10cm以上,其损伤构成轻伤。

(2)同案人姚*乙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8年4、5月份左右,刘某某欠黄某某钱不还,黄某某想找刘某某的麻烦。过了不久的一天,刘某某喊人准备去米山里面一个赌场踩场子,黄某某见他们人比较多,便打电话告诉姚*乙找到了刘某某,要姚*乙喊人到米山加油站去。黄某某同时电话通知姚*丙。姚*乙和姚*丙在邓**十里街碰面,姚*乙通知了姚*戊喊人,姚*丙也打电话喊人。随后,姚*戊、马某某、肖**、肖某某、周某某、姚*丁等人陆续到十里街和姚*乙、姚***会队。姚*乙向肖**借了台别克车。其他人借了面包车,准备了钢管和管杀放在面包车上,钢管和管杀是戴某某的。姚*乙等10多人开起两台小车往米山加油站方向行,到米山加油站岔路口时,黄某某已经拦了刘某某的车。黄某某等人将刘某某强行拖下车,刘某某方金杯车上的人拿了管杀下车,其中一个人拿了手枪指着姚*乙方,姚*乙方马上拿了管杀和钢管与对方对峙。姚*丙手持管杀在最前面喷对方的人,要他们莫动。姚*乙和另外几个持管杀和钢管站在一边,防止对方的人冲上来。对方那些持钢管的人气势逐渐被压了下来,姚*乙方占据了上风。对面那个拿枪的人将枪收到裤腰间插起,举着双手说别误会,是自己人。姚*乙冲上去扇了他两耳光说“自己人,你还拿枪出来吓人?”他没有还手,也没作声,姚*乙方的一些人准备去打他,他又拿枪出来。姚*乙朝他冲去,他朝姚*乙右大腿开了一枪,姚*乙继续冲,他再开枪时,手枪卡壳了,没有响。持枪的人见枪卡壳了就往后跑,对面那些持管杀的人也到处跑了。姚*乙方的人去追没有追上,为了泄愤,姚*丙他们持管杀和钢管将金杯车玻璃打烂了。一会儿之后,杜某某开车载戴某某等人来了,杜某某扇了刘某某几巴掌,安排戴某某、周某某、姚*丁开车送姚*乙去了隆**民医院。子弹击穿了姚*乙的右大腿外侧。

(3)同案人肖**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8年时,姚**和黄某某去双牌米山收刘某某的赌债,在米山打了一架,当时刘某某的小弟还用枪把姚**的右大腿打伤了。

(4)同案人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8年,刘某某欠了黄某某两万元不还,黄某某烦得很,想办法到处寻刘某某。后来有一天,黄某某得知刘某某带人到米山里面的一个赌场踩场子,黄某某打电话给姚**,让姚**去米山加油站。姚**赶到米山加油站时,黄某某、姚**、姚**、肖*某、肖**、姚**、周某某、肖**、姚*某等10多个人已经在那里了。黄某某等人开了两台车,一台是肖**的小车,一台是面包车,并且拿了管杀和钢管在车上。黄某某、肖*某和姚**他们强行将刘某某从小车的副驾驶室拖下来,刘某某的人看到了,就从车上下来讲要搞。姚**方的人拿了管杀和钢管和对方的人对峙,姚**、姚**、姚**、肖**拿了管杀,肖*某、马某某、姚**、肖**等几个细伢子应该是拿了钢管。坐在刘某某车里的一个伢子拿手枪指着姚**方,可能是看情况不对,指了一下之后就将手枪收了起来。肖**等人就持管杀和钢管冲上去要打持枪的那个伢子。那个持枪的伢子又把枪拿出来指着肖**他们。肖**不敢上前,姚**拿起管杀冲了上去。那个持枪的伢子往后跑,并朝姚**的大腿开了一枪,子弹击穿了姚**的右大腿。姚**听到枪响便跑到面包车上拿了一把管杀下来,准备去追。那个伢子乘机朝田垄里跑掉了,金杯车上的人也跑散了。

(5)同案人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因刘某某欠黄某某、姚**的钱。2008年年初的时候,黄某某打姚**的电话讲在米山看到刘某某,约姚**一起到米山去找刘某某收钱。姚**赶到米**油站,黄某某、姚**带着姚**、肖*某、李**、姚**等人在米**油站岔路口将刘某某一伙人拦住了。黄某某等人将刘某某强行拖下车,双方均持砍刀和钢管对峙。见姚**的右大腿被对方开枪打伤,姚**从肖*庚手中拿了一把砍刀带起肖*庚、肖*某、姚**等人去砍对方的人,对方见状跑了。姚**、肖*某、肖*乙、姚**等人去用砍刀把刘某某的小车和面包车的挡风玻璃、前引擎盖打烂了,同时,黄某某、姚**、肖*甲等人将姚**送往隆**民医院。

(6)同案人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刘某某欠姚*丙的钱不还,2008年戴某某接上姚**和马某某、姚**、谢某某等人一起去米山找刘某某收账。姚**等人在米山加油站岔路口碰到刘某某一伙人。刘某某方有十五六个人,开了一台金杯商务车和一台黑色小车,商务车上有管杀。姚**一行二十多个人将刘某某等人的车拦住,强行将刘某某拖下车。刘某某的人见姚**方抓了人,分别拿出枪,后来见姚**方人多,收了手枪,双手举起说是自己人,别误会。姚*乙、肖**为首的人持钢管冲上去殴打,被对方拿枪击中姚*乙的右大腿。没过多久,杜某某开车到现场,安排姚**等人回邓家铺。

(7)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8年4月3日中午,因刘某某欠钱不还,姚**、姚**、姚**、姚**等人开车去邓**双牌捉刘某某。在双牌米山加油站岔路口时,姚**和黄某某将刘某某的车拦住,并强行把刘某某拉下车。刘某某一边的人看到后拿起铁棒下车,姚**、肖某某、李**、肖**、周某某、肖**、肖**、姚**等人从面包车上拿起管杀、钢管冲了出来,双方在加油站岔路口对峙。后来,姚**这边占据了上风,对方的人开始跑,姚**拿刀去剁对方一个伢子,那伢子往后跑,朝姚**开了一枪,姚**的右大腿被枪击穿,那个伢子乘机跑掉了。姚*某和姚**送姚**去隆**医院,在路上遇到戴某某开车载杜某某、夏*甲往双牌方向行。听说杜某某他们把刘某某带去了隆回恒丰宾馆。

(8)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08年的时候,黄某某跟着杜某某在邓家铺石桥村开赌场,黄某某帮杜某某放高利贷,双牌的“小*”(真名叫刘某某)在赌场打牌时从黄某某手上借了两万元钱的高利贷,拖着不还。2008年春上的一天,当时黄某某和周**在隆回县恒丰宾馆住,杜某某也在恒丰宾馆,他把黄某某喊到房里,问“小*”的钱为什么还不去收回来,杜某某又讲“小*”现在不把他放在眼里,并讲今天“小*”在双牌浪石村,要我去找“小*”收债,黄某某应答要得。于是,黄某某就喊起周**从隆回搭了个出租车往米山行,在路上的时候,黄某某打电话给姚**讲“运哥”(杜某某)喊我们有事,大家到米山加油站来集合,要姚**通知姚*乙他们。黄某某赶到米山加油站的时候,姚*乙、姚**、姚*丁、肖某某、李**及另外几个邓家铺的细伢子家也刚好赶到,姚*乙他们开了两台车,一台别克小车,一台面包车。碰面之后,黄某某就开起面包车行在前面,别克小车跟在后面,黄某某往浪石方向行了10多米远,就看到“小*”的车子从浪石方向出来,“小*”坐在小车的副驾驶位置,“小*”他们一共有两台车子,黄某某开起面包车拦住“小*”所坐的小车,不准他们行,黄某某下车后带起肖某某、李**两个人行到“小*”的车子边,黄某某对“小*”讲“你到底什么意思,你还打算还钱么?”“小*”一副不理睬的样子,也没有做声,黄某某就烦得很,打开他的车门,要“小*”下车,“小*”也不肯下车,黄某某就拽起“小*”的衣服把他往车外拖,与此同时,同“小*”坐在一台车子的人就想来帮忙,黄某某就喷他们讲“你敢动一下试试”,他们就不动了,就下了车子,黄某某继续和“小*”在车子里面拉扯,黄某某要拖他下车,他死活不肯下车,就这样僵持了两、三分钟子,后面黄某某就掐起“小*”脖子使劲往车外拖,将“小*”从副驾驶位置拖了出来。这个时候,姚*丁扶起姚*乙过来了,黄某某看到姚*丁和姚**两个人每人手上都拿着一把“管杀”,姚*丁跟黄某某讲姚*乙中枪了,要马上送医院,黄某某看到这个情况之后就抓起“小*”的脑壳往车上撞,黄某某打了“小*”之后就将他拉到黄某某自己的小车上面,要李**、肖某某看好“小*”,后面杜某某就打电话过来了,杜某某要黄某某将“小*”带到双**出所去,黄某某就开起车子往双**出所行,在路上的时候就碰到杜某某和戴某某的车子,停车后,杜某某用手机朝“小*”脑壳上砸了几下,戴某某踢了“小*”几脚,然后我们一起将“小*”送到了双**出所,我们就离开了。

(9)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2008年春上的时候,当时双牌的“小*”(刘某某)在赌场里打牌时欠起黄某某的高利贷款,黄某某多次找“小*”收债都没有收到,有一天中午,姚**打电话给肖*某讲黄某某找到“小*”了,要我们一起去帮忙,并要肖*某去邓家铺的十字街那里**队,肖*某应答要得,并打电话给肖*铸和肖*癸,要他们跟肖*某一起去,到十字街那里之后,姚**、姚**、姚**、李**、周某某、姚**、肖*溢、马某某、谢某某、肖*丹、姚**、姚**、戴**、郑某某等人也陆陆续续的来了,一共有20人左右,当时是开了两台车子,一台商务车,一台金杯车,金杯车上面有几把砍刀、“管杀”,好像是李**还拿了一麻袋钢管放起在金杯车上面,这些刀具是戴某某准备好的。姚**、姚**他们几个年纪大一点的坐到商务车上面,肖*某和肖*庚、李**等人坐起在金杯车上,商务车行在前面,我们两台车子往双牌米山方向行。我们的车子开到双牌加油站那里时候,黄某某已经在那里等我们了,刚好碰到“小*”他们一伙人的两、三台小车从浪石方向出来,他们也有10多个人。碰面之后,黄某某冲过去把“小*”的小车拦住,要“小*”下车,“小*”不肯下车,黄某某就强行把“小*”往车外拉,“小*”一方的人看到后就下了车。我们这些人也都下了车,姚**、谢某某、马某某、姚**、姚**拿了砍刀、“管杀”,我和李**、肖*庚等人基本上每人拿着一根钢管,“小*”一方的人见我们拿了凶器出来,他们也拿起砍刀等凶器出来,我们两方的人就在加油站岔路口那里对峙,对峙的过程中,“小*”一方有一个人拿了一把手枪出来,姚**见到后就“喷”那个人还敢拿枪出来吓人,那个人好像就把枪收起来了,对峙的过程中,我们这边气势压过后面,后面好像是姚**拿刀去剁那个人拿枪出来的人,对面的人就开始往后面跑,追打的过程中,那个人又拿枪出来朝姚**开了一枪,打中了姚**的大腿,我们看到姚**中枪的大腿流起血出来。黄某某要肖*某和李**将“小*”带到我们自己所开的金杯车上面,把“小*”守住,肖*某和李**在车上将“小*”打了几拳、踢了几脚。姚**中枪之后,对方那些人就全部跑掉了,黄某某和姚**、肖*丹、姚**、马某某等人就把他们的小车打烂了发泄。后面杜某某和戴某某到加油站那里来了,杜某某安排戴某某和姚**等人先将姚**送到隆**院治伤,又安排黄某某和肖*某、李**将“小*”送到派出所去,并要其他人回邓家铺,后面的事情肖*某就不清楚了。

(二)寻衅滋事

1、2012年12月30日,肖*甲在电话里骂了肖*乙,肖*乙(另案处理)纠集李**、王*某、王**(均另案处理)与肖*甲、周**、肖*丙、肖*丁(均另案处理)在武冈**中学门前打架,双方互殴。事后肖*甲不服气,就打电话给戴**,要戴**喊些人准备起家伙找王*某复架。肖*甲又打电话给姚**,姚**就讲等下到邓家铺来会队。后姚**、肖*甲、周某某、肖*庚、戴**、姚**(均另案处理)、姚**等十多人一起在武冈市邓家铺镇信用社门口集合,周某某开起一台商务车,车上还准备起砍刀、管杀,载着姚**、肖*甲、肖*庚、姚**、戴**、姚**等人。姚*某开起一台比亚迪小车,载着姚**等四人。肖*甲联系王*某得知其在武冈市邓家铺镇东旗村王**家,于是两台车往东旗村方向开,周某某的车开得快一些,先赶到王**家。姚**和周某某先下车来到王**家二楼,当时王*某、肖*乙、刘**、李**等六人都在王**家,刘**与姚**争了几句,姚**就扇了刘**两耳光,周某某就喊了句:“打起了,拿家伙。”肖*甲持砍刀,肖*庚持管杀与姚**等人一起冲到二楼,肖*甲持砍刀朝王*某的肩、背连砍几刀,王*某讲刀子不快,姚**就从肖*甲手中拿过砍刀朝王*某头部砍,王*某用手挡,刀子砍在王*某手上。周某某打了李**两耳光,姚**朝刘**的脑袋打了两拳。后姚**、肖*甲等人听有人报了警就逃离了现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武冈**心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邓**心医院急诊处方,证明2012年12月30日,邓**心医院对王某某的初步诊断为肩部外伤。

(2)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30日上午,肖**和肖*甲两人闹了事。下午,戴某甲告诉姚某某,肖*甲准备找姚**去打肖**和王*某,随后姚**、肖*甲到东旗村王*甲家打架。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30日下午2时,黄某某对周某某说肖**在石桥被王某某拿刀子追起剁,要肖**过去。黄某某联系了王某某,约好在邓家铺街上的邮政局旁等,把事情讲清楚,在等王某某的过程中,姚**、姚**走过来,戴某甲、肖*庚和四五个人开车过来,戴某甲还从车上拿起一个袋子,袋子里装起一袋子刀子。王某某开车从邮政局门口过,没有停车。姚**马上打电话给王某某,问这个事还讲得清吗,王某某同意,并约好在黄塘等。姚**等人到了黄塘后没看到王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称已到家。姚**等人到了东旗村,姚**先上去,在二楼和对方争起。肖**听到后拿起飞鹰刀冲进去,肖*庚和三四个伢子拿了管杀。肖**拿了管杀去剁王某某,对方的人没有动手。后来姚**说有人报警,大家就离开了。这天黄某某没有去东旗村。

(4)证人郑**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30日中午,肖*甲借了郑**的商务车。

(5)证人王**的证言,证明王*乙又叫王*某。2012年12月30日下午16时左右,一台小车停在王**家门口,车上下来七个人,其中一人手拿砍刀对着王*乙砍了几刀。

(6)被害人刘**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30日大概16时15分,一台商务车停在东旗村王家门口,车子下来十多个人,其中一人打了刘**的左脸,另一个人拿刀砍在王某某的左背上,追着王某某砍,接着打刘**的人抢过刀又把王某某的左手砍了一刀。

(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30日中午,肖*乙打电话给王*某说肖*甲骂他。肖*乙、李**、王**、王*某与肖*甲、周**、肖*丙、肖*丁等人在邓**中学打了一架后便去亲属家做客了。午饭时,黄某某打王*某的电话说:“你把刚开起车子追起我们的人一起喊来,跟我们的车子走。”王*某让他等一下。午饭后,王*某开车回家,车到黄塘时,姚*乙拿黄某某的电话联系王*某,让王*某等一下。王*某说只等一下,说完之后继续开,车子开到王**家。有人打了肖*乙的电话,王*某以为是来讲和的,便告诉他们是在王**家。大约过了20分钟,肖*甲等人开了辆商务车来到王**家门口,姚*乙、周某某、姚*甲三个人从车上下来,姚*乙问追肖*甲的有哪些人在场,刘*甲没有说话,姚*乙对着刘*甲一顿拳打脚踢,姚*甲也动手打了刘*甲。肖*甲冲上来,朝王*某砍了四刀,砍完之后,王*某说刀不快,姚*乙拿了肖*甲手里的刀朝王*某头部砍过来,王*某双手抱头,刀背落在手上。王*某说要报警,姚*乙一伙就走了。

(8)同案人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12月30日下午2时左右,肖*甲打电话给姚**说被王某某等五六个人拿刀追。下午4时左右,姚**赶到邓**,肖*甲、黄某某、周某某、姚**等人已经在那里,周某某借了一辆商务车,在邓**信用门口接了姚**、肖*庚、肖*辉等人,开车到王某某的堂弟家。周某某把车停在王某某堂弟的屋门口,姚**和周某某先上去,直接到了二楼,姚**扇了刘*甲两耳光,周某某对着楼下喊:“打起了”。肖*甲等人从一楼冲上来,肖*甲走在最前面,手里拿着一把水果刀直接往王某某身上砍,王某某说刀子不快。周某某把李某某喊到外面打了两耳光,姚**对着刘*甲的脑袋打了两拳。从一楼上来一个老人家,问姚**在他家做什么,王某某说报了警,姚**等人就跑了。

(9)同案人肖**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12月30日,肖**打电话给肖*乙,让肖*乙开车去接他,肖*乙不肯,肖**骂了肖*乙。肖*乙叫了王*某、王**、李**到邓**中学打肖**等人。肖**不服气,打电话给戴某甲、姚*乙喊人去复架。肖**和姚*乙、姚*甲、姚**等人开了两台车,一台是姚*某的比亚迪小车,另一台是周某某借的商务车,车上已准备好一把管杀和一把砍刀。肖**联系王*某得知王*某在王**家,肖**和姚*乙、姚*甲等人上了周某某的车先到王**家。姚*乙第一个下车冲到王**家二楼,周某某、姚*甲陆续跟上,过了几分钟就听到有人喊“打起了,拿家伙。”肖**拿了砍刀,另一个伢子拿了管杀陆续上楼。上楼后,肖**发现姚*乙在大声呵斥刘*甲,肖**挥刀朝王*某砍了四刀,王*某被砍后嘲笑刀不快。姚*乙听完后抢过肖**手里的刀用刀背朝王*某脑袋上砍去,王*某用手一挡就砍在王*某的手背上。王*某拿手机报了警,姚*乙等人就开车跑了。走的时候,姚*某驾驶的比亚迪小车还没到。

(10)被告人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冬天的一个中午,肖*甲打电话给姚**说自己在邓家铺街上受了王某某的欺负,要姚**帮他出面一起去找王某某报仇,姚**在电话里答应,之后喊了姚**和姚*己一起去。三人租车前往邓家铺,路上出租车出了问题,黄某某和肖*甲开车来接。肖*甲打电话知道王某某在东旗村,姚**一行人便前往东旗村,下车后姚**和周某某走在最前面,直接行到房子的二楼,王某某一方有王某某、李**、刘**、肖*乙等人在。姚**问了一句话之后和刘**吵起来了,姚**朝刘**脸上打了两巴掌,姚**帮忙朝刘**的脑壳上打了两拳。这时有人说了句“打起来了”,肖*甲拿了一把砍刀,肖*庚拿了一把管杀,戴**、姚*己等几个人冲上来,肖*甲拿砍刀朝王某某的肩上、背上剁了好几刀,王某某用手挡,嘲笑肖*甲说刀子不快,姚**听到后抢了肖*甲的砍刀往王某某的脑壳头上剁,王某某用手挡,砍在王某某的手背上。姚**见王某某受了伤就停了手。周某某将李**拉到一边打了几个耳光。过了一会儿,听说有人报警,大家就跑了。

2、2006年9月5日下午,肖*戊骑摩托车经过武冈市邓**洪兴网吧时差点与姚*乙骑的摩托车相碰撞,姚*乙骂了肖*戊,双方发生争执,姚*乙(另案处理)冲到肖*戊前面朝肖*戊脸上打了一拳,肖*戊被打后还手,黄某某冲过来抓起肖*戊的头发把肖*戊放倒在地上。姚*辛(另案处理)因和姚*乙玩得好也上前帮忙,三人对肖*戊拳打脚踢,后被旁人劝开。经司法鉴定,肖*戊的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肖**的损伤构成轻伤。

(2)被害人肖**的陈述,证明2006年9月5日下午6时许,肖**骑摩托车经过邓**洪兴网吧门口时,因为骑得过快,差点与姚**的摩托车相撞。肖**停好车之后,听到姚**在骂,便问他骂什么。姚**朝肖**脸上打了一拳,打在肖**的左眼部,肖**还手将姚**打了一拳。之后坐姚**摩托车的人过来扯肖**的头发,把肖**放倒在地上,姚*辛冲过来帮姚**打肖**。肖**被打得口鼻出血。

(3)同案人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6年9月份的一天,姚**和姚**、黄某某在邓**洪兴网吧门口玩,肖*戊骑一辆摩托车,骑得较快,差点撞到姚**。姚**骂了肖*戊,肖*戊停车过来骂姚**。姚**先冲过去往肖*戊的脸上打了两拳,黄某某过来抓起肖*戊的头发把肖*戊甩到地上,姚**过来把肖*戊一顿拳打脚踢,后被旁人劝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06年9月份一天下午,黄某某和姚**、姚**在邓家铺十字街(洪兴网吧门口)耍,后面姚**讲他要去有点事,就骑起姚**的摩托车准备行,刚好肖*戊骑起摩托车从一边经过,就和姚**所骑的摩托车侧面相撞,两个人的车子都撞得快倒地了,后面肖*戊将摩托车就停要姚*凯所开的电器店前面,姚**就朝肖*戊讲了几句,黄某某和姚**隔得有点远,听不清姚**在讲什么,可能是骂肖*戊,后面黄某某就看到姚**和肖*戊在电器店前面打起来了,姚**朝肖*戊脸上打了一拳,肖*戊被打后就还手打姚**,黄某某和姚**看到后就走过去帮忙,围住肖*戊打,肖*戊就倒在地了,黄某某和姚**就用脚朝肖*戊身上踢了几脚,黄某某踢在肖*戊的肩膀位置,旁边的群众就把我们扯开了,黄某某就走到一边去了,黄某某看到肖*戊捂住自己的鼻子,鼻子应该受了伤。姚**和姚*君两个人就跑了。

3、因肖**某己的钱,2009年冬季的一天,肖**(肖*己侄儿)打电话问肖*辛还钱,肖*辛讲没有钱,双方在电话里争吵。下午,肖**(另案处理)遂纠集肖*某、姚**、戴**、戴**(后三人另案处理)到肖*辛家找肖*辛,双方见面后吵起来,肖**等人将肖*辛一顿打,刚好肖*壬回家,见肖*辛被打就上前帮忙,被肖**等人拳打脚踢,后面肖*辛家人及周围邻居过来了,肖**等人就往外面跑,肖*辛、肖*壬追了过去,追到马路上追到对方一个人,肖**等人又返回来将肖*辛、肖*壬围住一顿拳打脚踢,将肖*辛、肖*壬打倒在地上,还持砖头朝肖*壬脑袋打了一砖头。经司法鉴定,肖*壬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肖**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被害人肖**的陈述,证明因为肖*辛欠了肖*庚叔叔的2000元钱。2009年冬季的一天下午,肖*庚找肖*辛收钱,肖*辛没有钱还,双方就打起来了。肖**去拉,被对方打倒在地。打了之后,对方想走,肖*辛和肖**追出去想喊院子里的人帮忙,对方的人又返回围着肖*辛和肖**拳打脚踢,在马路上还有人拿砖头朝肖**脑袋打了一砖头。

(3)被害人肖**的陈述,证明2009年冬天,肖**的侄子肖**带了七八个人来到肖**的家中找肖**还钱,肖**没钱还。肖**等人将肖**按在床上,对着肖**身上一顿打,肖*壬回来后,冲上去扯打肖**的那些人,被肖**等人一顿拳打脚踢。肖**家里人和隔壁邻居都过来了,对方七八个伢子返身跑。肖**和肖*壬去追,被对方的人返回围住殴打,其中有人用拳头打,有人跳起来用脚踩,有人用路边的砖头砸。打了五六分钟左右之后,对方的人就逃走。

(4)同案人肖**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9年冬天的一个下午,因肖****叔叔的3000元,肖**喊肖*某、姚**、戴**、戴**等人到了肖*辛家。拉扯中,肖*辛一方的人来帮忙打肖**,肖**边打边退到了马路上。肖*壬追打肖**时摔倒在地上,戴**对肖*壬拳打脚踢,肖**、肖*某、姚**、戴**和肖*辛那方的人打群架,场面混乱。后面周围的群众劝阻,肖**等人就散了。

(5)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因为肖**某庚的叔叔肖*己的钱,肖*己要肖*庚去收债。2009年冬天的一天,肖*某和肖*庚在一起耍的时候,肖*庚打电话给肖*辛,意思是要肖*辛还钱,可能是肖*辛不愿意还钱,肖*庚就在电话里和肖*辛吵起来了,肖*庚不服气,就喊肖*某和戴**、姚**、戴**、黄**、姚**几个人一起去把事情讲清楚,肖*庚打电话问肖*辛在哪里,肖*辛讲他在家里,肖*庚就讲要肖*辛等。于是肖*某和肖*庚等来到肖*辛家里。肖*庚问肖*辛打算何谛,意思是问他收钱,肖*辛认为我们还敢到他家里去闹事,口气就蛮大,拿起一把斧头想打肖*庚,被我们把他的斧头抢了过来,在抢斧头的过程中,我们双方已经发生了冲突,相互之间推攘起来,但打的不是蛮严重,肖*辛的父亲在一边扯架,已经把我们扯开了的。肖*某和肖*庚等人在往外面行,肖*辛和肖*壬两兄弟在后面追起我们,其中肖*辛又拿起斧头,因我行在最后面,被肖*辛追到了肖*辛拿起斧头朝我背上砍了一刀,当时是冬天,衣服穿的比较厚,肖*某的衣服被砍破了,腰部位置被划起一点皮外伤,肖*某被肖*辛砍伤之后就和他在争抢斧头,肖*庚他们看到后就回头来帮忙,肖*某将肖*辛手中的斧头抢了过来,肖*辛就往他院子里跑,肖*某拿起斧头就将肖*辛追起,肖*辛的父亲及他院子里的人出来了,他们又将肖*某的斧头抢脱,斧头被抢之后,肖*某就捡起地上的砖头扔他们,便没有扔到人,与此同时,肖*庚、戴**、戴**、姚**、黄**、姚**等几个人就和肖*壬打起,肖*壬被打倒在地上,戴**跳起来朝肖*壬的肚子上踩了两脚,我们在打架的时候,有人在打电话报警,我们就跑掉了。

4、徐某某得知武冈市邓家铺镇东旗村郭某某家开了一个赌场,就告诉了姚**等人,并商量一起去场子上占股。2013年2月22日下午,姚**、姚**、徐某某(前三人另案处理)、戴某某等人来到东旗村,找到郭某某,提出要在场子上占股,郭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姚**、姚**、戴某某、徐某某等人对郭某某一顿拳打脚踢,将郭某某打倒在地上,后在旁人的劝阻下才停手。郭某某就从地上捡起手机准备打电话,戴某某看到后冲上去就朝郭某某脑袋上打了一拳,徐某某从车上拿了两把砍刀下来,分别给姚**和戴某某,郭某某见对方拿起刀子,很害怕,慌忙逃跑,姚**、戴某某持刀在后面追起郭某某砍,姚**朝郭某某大腿砍了一刀。经司法鉴定,郭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证明郭某某的损伤为头部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致伤物为钝性物体。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郭某某、王**、刘*丙等六人在郭某某家玩三公,每把下注100至200元。大约在下午3时左右,姚**等人开两台小车到郭某某家,将郭某某喊出,要求在其中抽水,郭某某不同意。跟姚**同来的十多个人一起上来打郭某某,打了大约四五分钟,这些人就被人劝住了。郭某某正在捡手机和鞋子的时候,戴某某一拳打在郭某某的头上,接着徐某某朝郭某某的脑袋踩了好几脚,打了几分钟,郭某某听到有人喊去拿刀,姚**和徐某某各拿了一把,另外两个细伢子各拿了一把,郭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姚**一刀砍在左腿上,只砍烂了裤子,大腿没有受伤。

(3)郭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明戴某某等已经赔偿了郭某某的损失,戴某某取得了郭某某的谅解。

(4)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5点多钟,一个男人对郭某某说要来收点保护费。郭某某说“我跟我一家人打牌,你凭哪一点要来收保护费。”两个人起了争执,姚*乙打了郭某某一巴掌,姚*乙后面的几个人对郭某某拳打脚踢,郭某某被打倒在地。姚*乙从车上拿出一把刀,还有一个人拿着刀,郭某某见状逃跑,被姚*乙一刀砍在腿上,将裤子砍烂。院子里很多人把他们拉开了。

(5)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郭某某被人打伤。

(6)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3年农历正月13日下午,有人在郭某某家搞赌博活动,姚**等人找到郭某某想收取保护费,郭某某不同意,姚**、戴某某、徐某某等人拿刀追着郭某某。郭某某头部多处被打得血肿,裤子被剁烂了一个口子。

(7)证人郭**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4时左右,姚**将郭某某喊出去,讲了十多分钟。后面两人争吵,姚**对郭某某说:“我是来收保护费的。”郭某某对姚**说:“我院子里几个人打牌,你凭什么收我的保护费,你算哪个?”郭某某说完,姚**右手一巴掌打在郭某某的左脸上,等姚**一动手,后面站起的五六个人就一起冲上来,将郭某某围在中间,对郭某某拳打脚踢,郭某某被打倒在地。村里几个年轻的伢子想把姚**劝开,郭某某捡起地上的手机。戴某某冲到郭某某的身边,用手打郭某某的头部。姚**见戴某某动手,也冲了上来,郭某某见有刀子,往院子里跑。

(8)证人刘*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姚**认为郭某某家开了赌场,要来抽水钱。郭某某与姚**发生了冲突,徐某某从丰田车的后排位置拿出一把大刀,姚*丁把郭某某打了几拳,尔后,姚**、戴某某等人,把郭某某打倒在地,用脚踩打了几分钟,被刘*甲等人扯开。郭某某从地上爬起来,拿自己的手机打电话,戴某某冲过去打了郭某某几拳。姚**拿一把大刀冲起去剁郭某某,另外一个伢子从上面拦郭某某。

(9)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2日下午,姚**、戴某某、姚**、徐某某对郭某某拳打脚踢,郭某某当即被打倒在地。刘**上前扯架,扯开后,姚**、戴某某、姚**、徐某某等人准备上车,郭某某掏出手机打电话被戴某某看见,戴某某冲到郭某某面前朝郭某某头部打了一拳。姚**和另一个伢子从车上拿了两把砍刀出来,去追郭某某。郭某某的头部被打肿,裤子被刀剁烂。

(10)同案人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2月份,徐某某告诉姚**某某家开了一个赌场,提议去抽水钱。经徐某某、姚**、姚**、戴某某商量后,四人一致同意。当天下午,姚**、徐某某等人来到郭某某家,姚**找到郭某某提出要抽水钱,郭某某拒绝了。姚**与郭某某吵起,郭某某的父亲走来朝姚**的眼睛打了一拳,姚**对着郭某某拳打脚踢,徐某某、戴某某、姚**也过来帮忙。徐某某担心与郭某某要好的几个人帮忙,从车内拿出两把砍刀,一把递给姚**,一把递给戴某某。姚**和戴某某持刀追砍郭某某,姚**每次没砍中,最后一刀砍在墙上,刀子当场砍断,戴某某砍在郭某某的左大腿内侧。姚**、徐某某、戴某某、姚**、黄**、肖*乙都对郭某某实施了殴打,致郭某某脑震荡。

(11)同案人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徐某某知道东旗村有赌场后,告诉姚**和姚**,大家商量好去场子上占股,占不到股就不准他们开场子。2013年2月22日16时许,姚**和姚**、徐某某、戴某某、姚**五人准备砍刀在车上,开车去了东旗村找到赌场老板郭某某,姚**提出要占股、抽取水钱,郭某某说是自家人玩牌,不是赌博,不肯让姚**占股,双方发生了口角冲突。姚**冲上去在郭某某身上打了几拳,姚**、戴某某、徐某某等人对郭某某拳打脚踢,郭某某被打倒在地。在玩牌的肖*乙、黄*甲也对郭某某拳打脚踢。打了四五分钟,姚**等人停手准备上车离开,郭某某从地上捡起手机准备打电话,戴某某看见打了郭某某头部一拳,徐某某拿了两把砍刀分别交给了戴某某和姚**。郭某某见了就跑,姚**、戴某某就追,姚**将郭某某大腿砍了一刀。

(12)同案人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正月的一天,徐某某知道郭某某开了赌场,他和姚*乙都想去场子上占股。姚*乙、徐某某、黄某某、戴某某、姚*丁等人商量后,开车到郭某某家,姚*乙找郭某某提出要占股,郭某某不同意,骂了姚*乙。姚*乙、戴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姚*丁冲上去对郭某某拳打脚踢,郭某某被打倒在地。徐某某从车上拿了两把砍刀分别交给了戴某某和姚*乙。戴某某、姚*乙追着郭某某砍,姚*乙砍了郭某某一刀。

(1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正月间的一天下午,戴某某在邓**街上耍,姚**开车载起姚*丁、姚**、徐某某找到戴某某,姚**跟戴某某讲东旗村有一个赌场,他在场子里输了钱,姚**喊起戴某某一起去赌场耍,看看是不是有人在耍狡搞名堂,戴某某就应答要得。于是就上了车跟他们一起去东旗村,在路上的时候,姚**也讲他在东旗村的赌场输了钱,场子肯定有问题。到东旗村之后,我们在郭某某家里找到了赌场,戴某某和姚**他们下车后站在一边看,戴某某没有发现有什么问题,姚**就把郭某某喊到一边,姚**对郭某某讲他想来占点股,郭某某就打了一个电话,后面告诉姚**讲不同意要姚**来占股,姚**就讲“我不占股,你的场子就别想开!”郭某某就应姚**“你算个么格,不把你占股又何谛?”之类的话,姚**就和郭某某吵了起来了,姚**就动手对郭某某拳打脚踢,戴某某看到他们打起来了之后,就和姚*丁、徐某某、姚**上去帮姚**的忙,一起打郭某某,对郭某某拳打脚踢,把郭某某打倒在地上。在打牌的人也出来帮郭某某的忙,也有来扯架的,我们打了几分钟就停手了。郭某某从地上爬起来拿手机打电话,好像在电话里讲“要搞”,戴某某听到后就冲上去将郭某某的后脖子位置打了一拳,郭某某和姚**都在喊“拿家伙(指凶器)”,戴某某就看到王某某拿到了一把“管杀”出来,戴某某和王某某比较熟,就走上去要王某某莫动手,并把他的刀子抓住。这时戴某某也看到姚**的手上拿着一把砍刀,郭某某从一边跑,姚**持刀在后面追起郭某某,追了一段路之后,郭某某摔了一跤,姚**追上去之后就将郭某某踢了几脚,郭某某还是比较“横”,姚**就持刀朝郭某某身上剁,因为是郭某某的院子里打架,戴某某怕姚**吃亏,就把王某某的刀子抢过来往郭某某的方向跑,追到之后将郭某某踢了几脚。后面听说有人报了警,戴某某和姚**就上车跑掉了。

5、邓**到泉州的长途客车是姚**、周**、姚**等人一起经营的,因春节期间争取客源,周**怀疑尧某某抢了他们的客人。2014年2月2日中午,周**打电话约尧某某在水浸坪街上见面谈判,周**、姚**、姚**(前三人另案处理)、黄某某、肖某某一伙人在水浸坪邮电局门口与尧某某见面之后,先确定了尧某某的身份,然后黄某某冲过去朝*某某脑袋打了一拳,姚**、周**、肖某某接着对尧某某拳打脚踢,把尧某某打倒在地上,姚**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某某脑壳上砸,尧某某从乡政府方向跑,被姚**、周**追上后拉着他去邓**,尧某某不肯去,后周**、姚**等人就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被害人尧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2月2日中午,周*乙电话联系尧某某,与尧某某约好在水浸坪邮电所门口见面。*某某来到水浸坪邮电所门口等,周*乙等人开辆商务车拦住尧某某,车上下来十多个人,其中一人确定了尧某某,其他十多个人冲过来打尧某某。还有人从地上捡起砖头打到尧某某脑袋上,尧某某被打倒在地后,又爬起往乡政府跑,有两个人冲过来抓住尧某某的衣服,要尧某某上车去邓家铺。*某某不肯去,他们打了几分钟就走了。

(2)同案人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邓**到泉州的长途客车队是姚**、戴**、肖**、周**、姚**等人一起经营的。有人反映尧某某在抢客源,姚**喊了姚**和周**商量。周**打尧某某的电话,与尧某某约在水浸坪见面。姚**开车载了姚**和周**、黄某某、肖某某前往水浸坪。周**下车确认尧某某后,黄某某下车朝尧某某脑壳上打了一拳,姚**、周**、肖某某也对尧某某拳打脚踢,把尧某某打倒在地。姚**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去砸尧某某的头,尧某某爬起来往水浸坪乡政府那边跑,姚**和周**追上去抓住尧某某的衣服,让他去邓**把事情讲清楚,尧某某不肯去。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春运的时候,黄某某跟着姚*乙在泉州车队做事,因为是春运期间,有“黑车”跟我们争抢客源,我们自己要经常去处理这种矛盾。有一天中午的时候,黄某某在邓**镇,姚*乙打电话给黄某某讲有人在水浸坪装客,要黄某某马上赶到水浸坪去,并讲他已经通知了肖某某和姚*辛。黄某某开车在十字街接起肖某某和姚*辛两个人,到水浸坪之后,周**、姚*壬和姚*乙三个人已经在那里了,他们开了一台商务车,碰了面之后,周**就打了一个人的电话,然后我们一起到水浸坪邮电局门口,看到对方的一台车子停在那里,我们就开车将这台小车夹住,对方一个人就下了车,姚*乙下车后问对方那个人是“定海”么,那个人讲他就是“定海”,周**就问“定海”是不是他在发包车,“定海”讲是的,并反问周**要何滴?周**也反问“定海”要何滴?“定海”就喊了一句“给我搞!”黄某某听到他喊要搞,估计是早就有所准备的了,黄某某就冲上去朝他的脑壳上打了一拳,这时,黄某某看到从旁边一个商店里冲出来七、八个人,其中一个人和黄某某认识的,他看到黄某某之后也就没有上前,而是站到一边,黄某某打了“定海”之后,姚*乙、肖某某、姚*辛三个人也冲起来对“定海”拳打脚踢,“定海”车上的一个人下了车来扯,黄某某就要那个人莫动,这是,黄某某听到“定海”喊了一句“哎呦”,黄某某就朝“定海”看了一眼,发现“定海”朝乡政府方向跑,周**和姚*乙两个人追到乡政府之后把“定海”追上了,黄某某也走了过去,看到“定海”的口里出了血,周**要“定海”跟我们去邓**把事情讲清楚,“定海”不肯去,坐在地上耍赖。后面过了一阵子,我们几个人就开车回邓**去了。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正月春运期间的时候,有人抢邓**泉州车队的客源。有一天中午,姚*乙打电话给肖某某讲要肖某某和黄某某一起到水浸坪来有事,肖某某应答要得。后面黄某某就开车载起肖某某往水浸坪行,当时车上还有姚*辛在,在路上的时候,黄某某告诉肖某某讲是水浸坪有一个人在抢客,我们今天是去找那个人的麻烦。到水浸坪之后,姚*乙、周**、姚*壬他们已经在那里了,他们是开了一台商务车,我们就开车将对方小车夹住,对方一个人就下了车,姚*乙下车后问对方那个人是“定海”么,那个人讲他就是“定海”,姚*乙就冲上去用拳头打“定海”的脑壳,黄某某也冲上去朝他的脑壳的打了一拳,肖某某和姚*辛也对“定海”拳打脚踢。当时应该是“定海”一方的七八个人行过来了,他们可能是认识姚*乙或黄某某的,也没有上前来帮“定海”的忙,只有一个人一边扯了一下。我们在打“定海”的时候,姚*乙从地了捡起一块砖头朝“定海”的脑壳上打了一下,我听到“定海”喊了一句“哎呦”,然后就朝乡政府方向跑,姚*乙就追起“定海”,追到乡政府之后把“定海”追上了,我们也走了过去,看到“定海”的脑壳被姚*乙打伤了,口里也出了血,姚*壬要“定海”跟着我们去邓**把事情讲清楚,“定海”不肯去,坐在地上耍赖。后面过了一阵子,我们几个人就开车回邓**去了。这件事情后,周**和姚*壬打电话要“定海”到邓**来,“定海”不敢来,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被告人黄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12年7月23日止。

被告人戴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12年5月6日止。

2015年5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肖某某、姚某某、姚**进行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姚某某、姚**实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定的户籍资料、(2010)武法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2011)武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2014)武法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肖*某、姚*某与刘某某等人持械进行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给同案人姚*乙、姚**等,要其赶到约定地点,被告人黄某某、肖*某均是积极参与实施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邓*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以及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邓*辩护提出其在聚众斗殴中没有起纠集作用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不再追诉,经查,黄某某、肖*某、姚*某持械聚众斗殴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追诉时效为十年,黄某某、姚**、姚**等人聚众斗殴时间为2008年4月3日,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故对辩护人刘**辩称姚*某的该次聚众斗殴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肖*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邓*提出被告人黄某某是投案自首,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肖*某、姚**、戴某某因生活琐事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肖*某、姚**、戴某某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肖*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等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郭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欧**提出的被告人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于2006年9月5日致被害人肖*戊轻伤,武冈市公安局于2006年9月19日立案,该案尚在追诉期限内,被告人黄某某又犯新罪,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故被告人黄某某于2006年9月5日的寻衅滋事,并没超过追诉期限,被告人黄某某、肖*某因生活琐事及春节期间争取客源,与他人发生矛盾,小题大作,借题发挥,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属寻衅滋事。故对辩护人邓*提出的2006年9月5日所发生的事情已超过追诉期限、被告人黄某某并不是随意殴打他人以及黄某某于2014年2月2日发生的打架现象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被先行羁押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被告人黄某某被先行刑事拘留二日,可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均因犯罪被本院判处刑罚(缓刑),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肖*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姚**、姚*某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备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肖*某、姚*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某某、肖*某、戴某某、姚**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肖*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姚*某适用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戴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被告人黄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姚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被告人戴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

五、被告人姚*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6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2010年7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5年9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 辩护人邓*,湖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9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9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 辩护人刘**,湖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2011年4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7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 辩护人欧**,湖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姚**,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9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礼
  • 人民陪审员方兴和
  • 人民陪审员唐金斌
  • 代理书记员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