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谭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洞口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15)第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人谭某某认罪,征得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因怀疑洞口县石江镇树林村村民刘某某在其未婚妻文某某面前说其坏话,2015年3月7日晚,被告人谭某某为泄愤,便窜至洞口县石江镇树林村九组村民刘某某的哥哥刘*的房屋前,用管铩、石头等物将刘*的房屋门窗打烂。经估价鉴定,被毁坏的房屋损失价值人民币10493元。

被告人谭某某因听到同村村民说其是洞口县石江镇石田村煤矸石场隆回老板的“马仔”,为了向他人表明其不是隆回老板的“马仔”。于2015年3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手持管铩窜至洞口县石江镇石田村煤矸石场,对停放在该处的车辆实施打砸,共打烂四辆货车,两辆挖掘机及一辆铲车的玻璃,经估价鉴定,被毁坏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644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刘*、陈*、刘*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洞口*证中心(2015)第25号估价结论书;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谭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曾晓勋
  • 审判员曾广义
  • 人民陪审员贺道荣
  • 书记员李赛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