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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抢劫、聚众斗殴等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隆回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4)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犯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贺*,被告人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

2010年7月26日,郭*某与范*、范*元等人在隆回*中学门口的茶馆打牌。郭*某输了几十元后认为范*伙同范*某一起抬杠子,便打电话给郭*龙。郭*龙纠集了李*及被告人廖*等人,赶到隆回县雨山铺镇与郭*某会合后,将被害人范*、范*元强行拖至车上进行殴打,并带至隆回县滩头镇滩头环城公路山上,郭*龙、郭*某、李*(均已判决)及廖*等人将范*、范*元分开逼问,威胁要用石头砸断手,持刀威逼两人承认“抬杠子”的事实。范*、范*元被迫当场分别交出现金1200元、700元。郭*龙、郭*某、李*等人又令范*回去拿钱来赎范*元回家。范*在刘*手中借了2000元钱交给郭*某后,郭*龙、郭*某、李*等人才将范*元释放回家。事后,郭*某分得赃款人民币800元。郭*龙、李*分别分得赃款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范*元的陈述;同案人郭*、郭某某、李*的供述;证人范*高、刘*、刘*中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聚众斗殴

2010年5月2日下午一时许,陈*(已判刑)等人在隆回滩头镇与徐*(已判刑)发生争执,陈*一伙殴打了徐*。徐*不服气。即将挨打的事告诉了刘*、陈*,并要求刘*、陈*帮他出气,刘*、陈*、李*、申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商量后即纠集人员分乘三辆小车前往隆回县城找陈*讨个说法。陈*在电话中告诉徐*他在隆回汽车总站对面的九龙学校工地。在车上,陈*打电话将此事告诉廖*,廖*(均已判刑)要陈*等人开车到隆回县城“新知音”门口见面,廖*问明情况后,告诉陈*,陈*在隆回有一定的势力,打架要小心,尔后安排被告人王*、罗*(均已判刑)喊人帮助陈*。廖*某打电话给“捌零”、“二毛”和廖*(已判刑)前来帮忙。王*、罗*又打电话通知易某平(已判刑)带器械和人员前来帮忙。二、三十人在“新知音”门口会合后,陈*又借来一把猎枪,刘*买来五十双白手套发给各参与人员。准备就绪后,廖*驾驶商务车搭乘罗*、易某平、“二毛”等人来到隆回*学校工地,陈*一伙见陈*、刘*一伙开车来到约定地点,即持铁棒、砍刀冲向陈*一伙,陈*见状持猎枪对着陈*一伙连开两枪,陈*一伙见陈*开枪便四处逃窜,陈*等人在后追杀,砍伤陈*,用石头砸烂**的丰田越野车。随后,廖*驾车将参与斗殴人员送回县城街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廖*林、王*、刘*、罗*、陈*、刘*、李*、易某平、廖*某、廖*豪、申某某、徐*、陈*兵的供述;证人罗*、罗*卫、罗*军、刘*某、刘*跃、阳*云、王*初、李*其、阳*志、谢*全、阳*、马*、周*、罗*生、张*、陈*华、邓*、罗*红、袁*、钱*、张*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寻衅滋事

2010年8月8日晚,刘*(已判刑)与陈*、王*等人在隆回县南岳庙乔家村河沙场办公楼二楼与该村干部、组长及党员代表商谈河沙场事宜时发生争执,乔家村的村民乔*、陈*明、乔*、乔*、罗*(均已判刑)等人便将刘*、陈*、王*开去的三台小车砸烂,并将他们围住不准下楼。陈*、王*等人为了报复乔家村村民并为自己解围,打电话给廖*、刘*、刘*、罗*、易**(均已判刑),要求纠集人员来帮忙。在廖*的组织下,分别又纠集了廖*、钱某亮、黄*(三人均在逃)及被告人廖*与申某某、李*(均已判刑)等三十余人持数十把砍刀、一支猎枪在怡然花园门口等地集合,然后分三批乘车窜至南岳庙乡乔家村,与数百名乔家村村民对峙,并公然挑衅首先赶到的隆回*派出所民警。之后陈*、王*得知廖*组织的人员已到,准备再冲出去,廖*组织人员由刘*背着枪在前开道,其余的人则持刀在公路上分列两旁,故意将砍刀拖在水泥地上溅出火花,让前往的车辆在中间开进。隆回县公安局数十名民警闻讯及时赶到,廖*、陈*、王*、刘*、廖*等人见状才丢下刀、枪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廖*林、王*、陈*、刘*、李*、刘*、罗*、易**、刘*生、申某某、廖*、范*的供述;证人罗*、乔*、乔*、陈*伟、卿某本、乔*、乔*、乔*、卿某治、罗*、姚*、韩*、乔*、陈*明、乔*、乔*、罗*、乔*长、宁*、孙*、卿*、卿某炉、乔*玉、彭*、于某金、杨*、乔*鱼、石*、陈*明、乔*、孙*、乔*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廖*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了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廖*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还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犯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廖*当庭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廖*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廖*,男。2007年11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4年4月1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罗教书
  • 人民陪审员吴萍
  • 人民陪审员肖和平
  • 书记员吴秀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