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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寻衅滋事案

法院:邵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4)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22日中午,被害人李*甲在邵东县火厂坪镇高锰塘水库附近李**(在逃)等人开设的赌场上赌博,因未借到赌资及未被准许参赌,李*甲将赌博用的牌扫在地上,因此与赌场方产生矛盾。当天下午,在李**打电话告诉赵*(已判刑)、李*甲位置后,被告人赵**和赵*、陈某某(已判刑)、唐**(在逃)持枪,尹某某(已判刑)持管铩,伙同李**(在逃)到邵东县火厂坪镇三星加油站附近找到李*甲,赵*和唐**朝李*甲一方的湘E10K32长**越野车连开两枪。随后,尹某某持管铩上了李*甲开来的红色马自达轿车驾驶室,将李*甲、申某某挟持至附近山上,几十分钟后将李*甲、申某某放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赵*、陈某某、申某某、莫某某、李*乙、尹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曾用名赵**,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俊
  • 代理书记员谢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