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寻衅滋事案
法院:邵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4)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22日中午,被害人李*甲在邵东县火厂坪镇高锰塘水库附近李**(在逃)等人开设的赌场上赌博,因未借到赌资及未被准许参赌,李*甲将赌博用的牌扫在地上,因此与赌场方产生矛盾。当天下午,在李**打电话告诉赵*(已判刑)、李*甲位置后,被告人赵**和赵*、陈某某(已判刑)、唐**(在逃)持枪,尹某某(已判刑)持管铩,伙同李**(在逃)到邵东县火厂坪镇三星加油站附近找到李*甲,赵*和唐**朝李*甲一方的湘E10K32长**越野车连开两枪。随后,尹某某持管铩上了李*甲开来的红色马自达轿车驾驶室,将李*甲、申某某挟持至附近山上,几十分钟后将李*甲、申某某放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赵*、陈某某、申某某、莫某某、李*乙、尹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书推荐
- · 被告人田某某寻衅滋事案
- · 被告人王*甲寻衅滋事案
- · 被告人朱*寻衅滋事案
- · 被告人邓**寻衅滋事案
- · 被告人陈某某寻衅滋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