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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五月四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六月八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因落实待遇问题多次到城步*农业局及县、市信访部门上访,要求落实政策回原单位、补发工资、纳入社保并享受湘民济发(2006)17号文件待遇。2007年12月12日,城步*农业局作出“周某某的请求与国家政策不符,不予支持”的调查处理意见。2008年7月31日,城步苗族自*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周某某的上述信访请求不符合国家政策,不予支持”的复查意见,同年11月5日,邵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复核后对该复查意见予以维持。周某某不服,自2010年以来长期在县、市、省及首都北京中南海周边等重点地区进行上访活动。在政府工作人员接访劝返过程中,周某某以继续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相要挟,先后7次强行索要现金共计11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采信视频资料,工作证明,调查处理意见书,复查复核意见书,不予受理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报账发票,领据,证人唐*、梁*、李*、王*、邓*、陈*、杨*、杨*、王*、马*、杨*、刘*、肖*、羊*、杨*跃、吴*、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周某某以进京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等手段为要挟,强行索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周某某上诉提出: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局发文认定她是该局农业植保员,是被错误处理辞退的,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落实她的工作待遇,她为此多次上访是正当行为,并不是非法上访;在上访期间政府部门补助给她一些车费及生活费,不属于强拿硬要国家财产,她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某某自2006年以来因落实待遇问题多次到城步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城步县)农业局及县、市信访部门上访,要求落实政策回原单位、补发工资、纳入社保并享受湘民济发(2006)17号文件待遇。2007年12月12日,城步县农业局作出“周某某的请求与国家政策不符,不予支持”的调查处理意见。2008年7月31日,城步县信*员会办公室作出“周某某的信访请求不符合国家政策,不予支持”的复查意见,同年11月5日,邵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复核后对该复查意见予以维持。周某某在其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的情形下仍然不服,多次前往县、市相关部门进行上访活动。城步县信访局遂要求城步县农业局办理。2011年5月3日,城步县农业局就周某某信访问题向该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调查处理意见及建议,认定周某某系城步县农业局农业植保员,是被错误处理辞退回家的,建议由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周某某的待遇问题。此后,因相关部门并未解决周某某的待遇问题,周某某长期在县、市、省及北京*周边等政府部门进行上访活动要求落实其工作待遇问题,并因此多次被公安机关给予训诫或行政拘留。2012年以来,周某某在上访过程中以解决其上访“车费”及生活费等名义,先后7次向劝返工作人员索要现金共计112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10月26日,周某某赶到湖南省长沙市准备进京上访,接访工作人员李*、唐*、梁*等人赶到湖南省长沙市对周某某开展劝返工作。周某某提出要给其500元才同意返回城步,否则就去北京上访。李*等人支付给周某某500元现金后,周*跟随工作人员返回城步。

2、2013年1月28日,周某某因到北京上访被邵阳市驻京维稳办公室工作人员送返至湖南省长沙市。接访工作人员王*、邓*等人前往长沙市火车站对周某某开展劝返工作,周某某提出给其2500元才肯返回城步,在王*等人付给周某某2000元现金后,周*跟随工作人员返回城步。

3、2013年3月4日,周某某在北京上访时被当地公安机关送往北京市久敬庄救济中心。在劝返过程中,周某某向接访工作人员陈*、杨*、杨*、吴*等人提出要给其1000元才返回城步,否则继续留京上访。在陈*等人付给周某某1000元现金后,周*跟随工作人员返回城步。

4、2013年6月8日,周某某因到北京中南海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送至马家楼信访人员分流中心。在劝返过程中,周某某向接访工作人员马*提出要1200元才肯返回城步,否则将继续留京上访。马*付给周某某1200元现金后,周*跟随工作人员返回城步。

5、2015年1月16日,周某某在北京上访时主动联系邵阳市驻京维稳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其索要返回城步的路费。接访工作人员杨*得悉后赶到北京市火车南站进行劝返,周某某坚持索要路费,杨*付给周某某500元现金后周乘车返回城步。

6、2015年2月12日,周某某在北京上访时被当地公安机关送至北京久敬庄救济中心。同年2月16日,接访工作人员刘*、肖*、羊*、杨*等人前来劝返。周某某向工作人员提出给其“生活费”3000元,否则将继续留京上访。刘*等人付给周某某现金3000元现金后,周*跟随工作人员返回城步。

7、2015年3月4日,周某某在长沙准备前往北京上访,接访工作人员杨*等人前来劝返。周某某向杨*索要“生活费”3000元,否则就要去北京上访。杨*付给周某某3000元现金后,周*跟随工作人员返回城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城步县农业局城农信复(2007)08号调查处理意见证明,2007年8月,城步县农业局对周某某要求落实政策回原单位、补发工资、纳入社保并享受湘民济发(2006)17号文件待遇的信访问题作出城农信复(2007)02号书面答复意见后,周某某不服并向城步县*核委员会申请复查,该复查复核委员会撤销了城农信复(2007)02号书面答复意见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处理意见。2007年12月12日,城步县农业局作出城农信复(2007)08号调查处理意见,认定周某某系该局临时雇请的植保员,周某某本人无“精简”证明,亦无“三错”依据,应属临时工正常辞退,不属于落实政策范围,周某某的信访请求与国家政策不符,不予支持。

2、城步县*核委员会城信复办(2008)02号复查处理意见证明,周某某因不服城步县农业局的调查处理意见申请复查。2008年7月31日,城步县*核委员会复查后,部分撤销城步县农业局城农信复(2007)08号调查处理意见,认定周某某系城步县农业局农业植保员,周某某“要求回原单位、补发工资、纳入社保并享受湘民济发(2006)17号文件待遇”的信访请求不符合国家政策,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3、邵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邵*复字(2008)14号信访复核意见书证明,2008年11月5日,邵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维持了城步县*核委员会城信复办(2008)02号复查处理意见。

4、城步县农业局城农呈(2011)15号调查处理意见及建议证明,周某某的信访问题经县、市复查复核,已经三级终结。2010年8月,周某某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未果。城步县信访局要求城步县农业局办理。城步县农业局于2011年5月3日向该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就周某某信访问题出具农呈(2011)15号调查处理意见及建议,认定周某某系城步县农业局农业植保员,是被错误处理辞退回家的,建议由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局等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周某某的待遇问题。

5、告知单、来访接待介绍信、来访转介函、不再受理告知书证明,自2007年5月以来,周某某因要求落实其城步县农业局农业植保员待遇问题多次在县、市、省及北京各级政府部门进行上访的情况。城步县信访局于2015年2月6日向周某某送达不再受理告知书,明确告知对其诉求不再受理。

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戒书、邵阳市人民政府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及城步县农业局、工商局、教育局工作人员出具的工作说明、城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自2010年以来,周某某因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多次训诫及3次行政处罚,以及由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或城步县农业局、工商局、教育局工作人员接访并劝返的情况。其中,2013年7月5日及7月23日,城步县公安局以周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为由对其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因其年满71周岁而未执行拘留。2014年5月8日,城步县公安局以周某某多次违法上访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此前刑事拘留十日折抵行政拘留后余二天不予执行。

7、报账发票、领据、联审会签审批单证明,2012年10月26日,唐*等人到长沙接访劝返周某某时付给周某某现金500元。2013年1月28日,工作人员在长沙劝返周某某时给付*某某现金2000元。2013年3月4日,前往北*访工作人员付给周某某现金1000元。2013年6月8日,工作人员马*在北京劝返时付给周某某1200元。2015年1月6日,周某某向劝返工作人员收取了500元。2015年2月16日,周某某领到“农业局”付给的生活费3000元。2015年3月4日,周某某领到“教育局”付给的生活费3000元。

8、视频资料证明,2015年1月6日、2月16日及3月4日,接访劝返工作人员对周某某进行劝返工作时,周某某提出要付给车旅费及生活费等才肯返回。

9、证人唐*、梁*、李*武的证言证明,他们是城步县农业局工作人员。2012年10月16日,他们3人到长沙接访劝返周某某。周某某提出要500元才回,否则要去北京上访,他们苦劝无果,只好给了周500元现金。

10、证人王*、邓*春的证言证明,他们是城步县教育局工作人员。2013年1月28日,他们一起到长*访劝返周某某,周某某先提出要2500元才肯回,后来又提出至少要2000元。最后在途中付给了2000元现金,周某某才同他们一起返回。

11、证人陈*、杨*、杨*的证言证明,他们是城步县工商局工作人员。2013年3月4日,周某某在北京上访,他们到北*访劝返周某某。周某某不愿返回。后来周某某提出要1000元差旅费才走,他们只好给了周某某1000元现金。

12、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3日晚,他开车送陈*、杨*、杨*到长沙坐飞机去北京接*某某。在返回长沙后,他听陈*说这次给了周某某1000元。

13、证人马某祥的证言证明,他是城步县公安局民警。2013年6月8日,周某某在北京上访,他将周某某从马家楼接到北京久敬庄接济中心后,周某某不愿回湖南,后提出要3000元才肯回。经做工作,周某某提出要1000元钱,另加200元从长沙回城步的车费才肯回。迫于信访工作压力,他给了周某某1200元现金。

14、证人杨*的证言证明,他是城步县公安局民警。2015年1月16日,他在北京火车站对周某某进行劝返时,周某某向他索要了500元。同年2月15至16日,刘*、肖*、羊*明在北京对周某某做劝返工作时,周某某提出要3000元钱才肯回,不得已给了周某某3000元现金。

15、证人刘*、肖*、羊*、李*武的证言证明,他们是城步县农业局工作人员。2015年2月15日,他们到北*庄接访劝返周某某。周某某提出要4000元才肯回,否则要在北京上访。后来周某某又提出要3000元生活费,在无法做通工作的情况下,刘*给了周某某3000元现金,周某某才回了城步。

16、证人杨某跃的证言证明,他是城步县教育局工作人员。2015年3月4日,得知周某某在长沙准备去北京上访后,他赶到长沙火车站找到周某某,做工作要其不要去北京上访。周某某提出要3000元生活费才肯回。劝说无效后,经与信访局张*商量,被逼给了周某某3000元。

17、证人吴某勇的证言证明,他是城*访局副局长。周某某长期在县、市、省及北京*周边等重点地区进行上访活动要求落实其工作待遇问题。在接访劝返时,周某某多次向工作人员索要钱财,否则不肯返回城步。2012年,县农业局派李*等人到长沙接*某某,周某某要了500元。2013年1月,县教育局王*等人到长沙接*某某,周某某要了2000元。2013年3月4日,陈*等人到北京接*某某,周某某要了1000元。

18、证人徐某国的证言证明,周某某的信访事项已经三级终结。但周某某对终结意见一直不服,不断上访。在接访劝返工作中,周某某以敛财为目的,每次提要上访费才肯回家。迫于工作压力,每次只好给付点现金。

19、上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周某某对其在上访过程中先后7次向接访劝返工作人员收取现金共计112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20、户籍资料证明了上诉人周某某的年龄及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以进京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等手段为要挟,强行索要财物11200元,情节严重,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周某某上诉提出:城步县农业局发文认定她是该局农业植保员,是被错误处理辞退的,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落实她的工作待遇,她为此多次上访是正当行为,并不是非法上访,在上访期间政府部门补助给她一些车费及生活费,不属于强拿硬要国家财产,她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周某某因要求落实工作待遇问题多次到县、市、省及北京等地相关部门信访,在上访过程中周某某多次以进京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等手段为要挟,以“车费”“生活费”等名义向劝返工作人员强行索要钱财,周某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寻衅滋事罪。故上述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女,1942年6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对周某某指定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光荣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4月25日对周某某解除监视居住;2015年3月6日再次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湖南省*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霞
  • 审判员罗泽连
  • 审判员杨皞陟
  • 代理书记员谢松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