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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作出(2011)武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其所犯强奸罪的刑罚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同案另五被告人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6338.38元(已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5月31日止。执行机关湖*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杨*、范*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阳监狱指派刘*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阳监狱根据罪犯黄*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黄*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有前科,且犯罪情节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黄*,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湖*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平春
  • 审判员罗俊辉
  • 审判员朱一泓
  • 书记员刘临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