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5年12月18日止。执行机关湖*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阳监狱根据罪犯李某某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李某某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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