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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祁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公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纠集同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依法判决。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2日23时许,同案犯邹*(已判刑)与朋友邹*、邹*(u0026ldquo;燕子u0026rdquo;)三人在祁东县洪桥镇横马路吃夜宵时,碰见正在吃夜宵的被害人李*、李*甲,被害人李*见状就说u0026ldquo;那个乃仉带二个花花u0026rdquo;(指带二个女子)和其他一些过激言语。同案犯邹*听后非常恼怒,用眼瞪着被害人李*,被害人李*向同案犯邹*说u0026ldquo;你看什么看,是不是要喊人来打我,我在这里等你喊人,看你能喊来多少人u0026rdquo;。同案犯邹*未作声,用手机向被告人张*发送短信,其内容是:u0026ldquo;我出事了,有人要打我,快过来帮忙u0026rdquo;。被告人张*见短信内容后,要一个外号叫u0026ldquo;耗子u0026rdquo;的男子打电话问同案犯邹*是怎么回事?同案犯邹*又重复了所发信息的内容,并告知了其地点,叮嘱其多喊些人过来。被告人张*遂纠集同案犯刘*、陈*、陈*甲、刘*甲、刘*娇(均已判刑)和同案人外号叫u0026ldquo;耗子u0026rdquo;、u0026ldquo;明徕几u0026rdquo;、u0026ldquo;沙猛子u0026rdquo;、u0026ldquo;宝古来u0026rdquo;、u0026ldquo;鹏徕几u0026rdquo;(此五人的身份均未查实)等十余人乘坐由被告人张*驾驶的一辆丰田大霸王车赶到洪桥街道横马路夜宵摊位边,同案犯邹*见助架的人一下车,就指着受害人李*说u0026ldquo;就是他u0026rdquo;,并直接冲上前去用手打了被害人李*一个耳光,然后就是拳打脚踢,在同案犯邹*的带领下,同案犯刘*、陈*、陈*甲、刘*甲、刘*娇和同案人外号叫u0026ldquo;耗子u0026rdquo;、u0026ldquo;明徕几u0026rdquo;、u0026ldquo;沙猛子u0026rdquo;、u0026ldquo;宝古来u0026rdquo;、u0026ldquo;鹏徕几u0026rdquo;等十余人一涌而上,用拳脚、塑胶凳对被害人李*、李*甲进行殴打,其中外号叫u0026ldquo;明徕几u0026rdquo;的男子从夜宵摊位上拿了一把剪刀,将被害人李*、李*甲捅伤。打斗过程持续约二分钟,被告人张*等人开车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李*甲在其朋友李*(又名李*锋)、冷*等人帮助下送至祁*民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被害人李*伤势为重伤二级、李*甲伤势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与被害人李*、李*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二被害人各项损失240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和立案侦查等情况。

2、抓获经过、临时羁押期限证明,证明被告人张*于2015年7月6日被衡阳铁*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被衡阳铁路看守所,2015年7月13日移交给祁东县公安局。

3、在逃人员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张*于2014年4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拘上网追逃,以及被告人张*的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情况。

4、情况说明,证明祁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根据同案犯刘*、刘*、陈*甲交待其于2013年11月份帮被告人张*看守赌场。白*出所于2013年11月19日在赌场抓人时,未抓获相关参赌人员。

5、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李*损伤势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李*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6、辨认笔录,证明由同案犯刘*、刘*、刘*、陈*、陈*甲、邹*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诸多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均辨认出有被告人张*以及同案犯相互进行了指认;由证人刘*凡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是同案犯陈*。

7、赔偿协议、谅解书、领条,证明被告人张*与被害人李*、李*甲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李*、李*甲的各项经济损失24,0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8、证人邹*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2日晚上她和同学邹*、邹*世在洪桥镇横马路吃夜宵,因为邹*世与邹*是恋人关系,俩人正在闹分手,心情都不好。在吃夜宵时隔边桌子三个男的盯着邹*看,因邹*穿得比较时尚,人也长得漂亮。三个男的边看边说,但她没注意听,不知他们说的什么,这时邹*世就用眼盯着他们,其中一个男的对邹*世说u0026ldquo;看什么看,是不是想打架u0026rdquo;,而邹*世很不服气,一直盯着对方,然后从身上拿出手机。对方见此,就凶邹*世说u0026ldquo;是不是喊人来打架u0026rdquo;,对方一个男子拿手机砸在邹*世身前的桌子上说u0026ldquo;给手机给你打电话,看你能喊多少人来,我在这里等你喊人来u0026rdquo;。当时邹*世没说话,只顾用手机发了短信,她不知是什么内容,她见对方太过分了,就劝说对方不要喊人打架,砸手机的那个男的把她推开说u0026ldquo;不管你的事u0026rdquo;,她见劝不了就没说什么了。过一会邹*世要她和邹*离开,说他自已还有点事。她和邹*离开后又返回到吃夜宵的地点见他们已在打架,她不清楚发生打架的具体情况。

9、证人李*(又名李*锋)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晚上他和朋友李*、李*甲在原洪桥镇横马路吃夜宵,大家随便说了句u0026ldquo;那里有二个妹妹u0026rdquo;后,就没有说什么话,就见和二个女子吃夜宵的男子用手机在打电话,不知和谁说什么,见男的打完电话结了帐带着二个女的走了。过了二十分钟从火车站方向驶过来一部小车停在吃夜宵的地方,从车上冲上来七、八个年青男子,原在吃夜宵的男子冲在前面,他从卫生间返回到吃夜宵的地方时,他见李*已倒在地下,就去扶李*问他怎么了,李*回答说u0026ldquo;被人用刀捅了u0026rdquo;,他见李*背上都是血,肠子都露出来了,就背着李*去人民医院治疗。后他见李*甲也被刀捅伤了,究竟是谁捅伤二被害人他不清楚。

10、证人李*凡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晚上他和刘*、陈*等人从外玩后回到祁东县城汇都宾馆房子里正准备睡觉,不久一个矮个子男子冲进房内喊u0026ldquo;集合u0026rdquo;!他不知是什么事,他和刘*没出去,对如何发生打架的事他不清楚。

11、证人刘*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李*凡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12、证人唐某郑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晚上十二点多钟他被朋友李*喊到祁东县城横马路去吃夜宵,共有七个人,当时李*平去了卫生间,他们吃夜宵不到几分钟,就来了十多个人,拿起夜宵摊的塑胶凳砸了过来,他就跑开了,现场太乱也不知李*、李*甲是如何受伤的,那伙人致伤二被害人后,迅速驾车离开了现场。

13、证人向某珊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唐*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14、被害人李*的陈述,2014年2月12日晚上11点多钟,他和李*甲、李*平在祁东县城横马路吃夜宵,当时他三人在聊天,突然见隔边桌上坐了二个美女,他就说u0026ldquo;那当有二个花花u0026rdquo;,这时与二个女子在一起的男子(指被告人邹*)就用眼盯着他们,感到心里不舒服,他说u0026ldquo;你看什么看,我港花花又莫港你蛮u0026rdquo;,这时那个男子从身上拿出了手机在摁什么,他就走到对方的桌子边说,u0026ldquo;你是不是想喊人过来u0026rdquo;,男子没回话,他就回到了自己的桌子上,过了一会,那个男子结了帐和二个女子离开了。然后他又喊朋友唐某郑、向某珊、冷*、唐*过来吃夜宵,他们快吃完时,突然向他冲来七、八个年青男子,只认得原在吃夜宵的男子,冲上来就对他拳打脚踢,用夜宵摊位的塑胶凳砸他,他也拿塑胶凳拼命抵挡,在打斗中他突然感到左肋处被什么扎了一刀,脚麻倒在地上。后被其朋友送到医院抢救,他的左肾当晚被摘除了。当时现场太混乱,也不知是谁捅伤了他,李*甲也被捅伤了,具体被谁捅伤的细节说不清楚。

15、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2014年2月12日晚上11点多钟他在祁东县城横马路被邹*世带来的人致成轻伤的事实,其他证明内容与被害人李*的陈述基本一致;

16、同案犯邹*的供述,证明案发时去的十多个人除张*在车上没下车,其余的人都动手打了对方,他用拳脚打了对方背、肩、手的部位。一个叫外号叫u0026ldquo;明徕几u0026rdquo;的男子用剪刀捅了二个被害人。具体经过是:2014年2月12日晚上12点许,他与朋友邹*、邹*三人在祁东县洪桥镇横马路吃夜宵时,旁边桌子有三个男子,其中一个男子(指被害人李*)走到他的桌子上说u0026ldquo;徕几你带二个花花,长得蛮漂亮,跟个鸡样u0026rdquo;,他听后很不舒服,就用眼瞪了那男子,男子却说,u0026ldquo;你看什么看,是不是要喊人打我,我在这里等你喊人,看你能喊来多少人,喊不到人就打你u0026rdquo;。他见对方有三个人,怕真动起手来自己吃亏就没说话了,就拿手机向其朋友u0026ldquo;泥巴佬u0026rdquo;(被告人张*)发了一条短信,其内容是:u0026ldquo;我出事了,有人要打我,快过来帮忙u0026rdquo;。张*接短信后,叫外号u0026ldquo;耗子u0026rdquo;的朋友打电话给他说u0026ldquo;你在什么地方,是怎么回事?u0026rdquo;他就说u0026ldquo;在横马路,有人要打我,对方有四、五个人,快点喊些人过来u0026rdquo;。因为要打架他叫二个女的离开了,他一个人站着在夜宵摊位的马路边等着前来助架的人。约半个小时后,张*开着一台丰田大霸王车停在夜宵摊位旁边,从车上下来一个年青人就问u0026ldquo;在哪u0026rdquo;?他回答u0026ldquo;这里!这里u0026rdquo;!于是他指着被害人李*,他后面跟着八、九个男子就对被害人用拳脚,塑胶凳殴打,打斗时间约三分钟,见对方倒在地上,张*就喊u0026ldquo;快上车!快上车!u0026rdquo;然后大家上车沿祁东县正街往观音桥方向跑了。在车上大家讨论刚打架的事,其中张*问u0026ldquo;刚才打架出什么大事没有?u0026rdquo;有个外号叫u0026ldquo;明徕几u0026rdquo;的男子说:u0026ldquo;我拿了夜宵摊位一剪刀刺了对方二个人,共刺了六、七下u0026rdquo;。这时张*说,u0026ldquo;这件事大家回去后就不要说了,有人问也不要说u0026rdquo;。这时他感到自己头上一直在流血,是对方相互打斗中造成的。后他去了灵官镇一个诊所处理了伤口,但伤势没多大关系。

17、同案犯刘*的供述,证明他被一个叫u0026ldquo;沙猛子u0026rdquo;男子喊去的,大家都没带工具,有十多个人参与了打架,他从夜宵摊位上拿一条塑胶凳砸了对方。参与的十多个人除开车的没参与打架外,其余人都用手、脚、塑料凳打了对方,其中外号叫u0026ldquo;明徕几u0026rdquo;的男子从夜宵摊位上拿了剪刀刺伤了对方二个男子。

18、同案犯陈*的供述,证明他参与了打架,用脚、塑胶凳砸了对方。其他证明内容与刘*的陈述一致。

19、同案犯陈*的供述,证明他是被人喊去打架的,是最后一个下车,见前面的人用拳脚在打二个男子,他用塑胶凳砸了对方。在车上听u0026ldquo;明徕几u0026rdquo;自己讲,他从夜宵摊位上拿了剪刀捅了二个男子六、七下。

20、同案犯刘*的陈述,证明他是被人喊去的,参与了打架,他用手、塑胶凳打了对方。在场十二个人,除张*没动手,其他人都动手打了对方,邹*世打了一个男子的耳光还用塑胶凳砸了对方,u0026ldquo;明徕几u0026rdquo;用剪刀捅了对方,邹*世也被对方打伤了头部。

21、同案犯刘*的供述,证明他是被人喊去的,没带任何工具,他参与了打架,用塑胶凳砸了对方。其他陈述与上述同案犯陈述基本一致。

22、被告人张*的供述,证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均不持异议,且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与同案犯一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受同案犯邹*世之托,积极组织他人参与殴打被害人,对造成被害人伤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被告人张*不是致伤被害人的直接责任人,其作用较邹*世轻。被告人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绰号u0026ldquo;泥巴佬u0026rdquo;,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2015年7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宜清
  • 人民陪审员赵剑平
  • 人民陪审员周波
  • 书记员张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