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彭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祁东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公诉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桂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经他人介绍认识李**、u0026ldquo;伟徕几u0026rdquo;、u0026ldquo;兵徕几u0026rdquo;(均另案处理),四人商议准备开设牌馆。为了打击同行或为了从牌馆中得点好处,商议在他人牌馆闹事。被告人彭**与他人在公共场所多次持械任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与他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建议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犯罪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与李**、u0026ldquo;伟徕几u0026rdquo;、u0026ldquo;兵徕几u0026rdquo;四人准备开设牌馆,为了打击同行或从他人牌馆中得到好处,商议在周边牌馆闹事。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彭**伙同李**、u0026ldquo;伟徕几u0026rdquo;、u0026ldquo;兵徕几u0026rdquo;、周**五人骑摩托车携带刀具来到祁东县石亭子镇银星村卫生室肖*开设的牌馆内,被告人彭**与李**冲进店子问老板是谁,见无人答话,李**就掀翻了一张麻将桌,然后两人回到摩托车各自拿了一把杀猪刀返回牌馆将一张麻桌砍烂后离去。次日,被告人彭**等五人再次来到该牌馆,李**与u0026ldquo;伟徕几u0026rdquo;二人进入牌馆,老板肖**怕事就给了二包黑芙蓉香烟和200元钱,被告人彭**等人才离去。2015年5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彭**伙同李**、u0026ldquo;伟徕几u0026rdquo;、u0026ldquo;兵徕几u0026rdquo;、周**五人骑摩托车携带刀具来到祁东县黄土铺九公里处的刘**开设的牌馆,问老板是谁,见无人答话,即用刀具将牌馆内一台自动麻将桌砸烂后逃离现场。2015年5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彭**伙同李**、u0026ldquo;伟徕几u0026rdquo;、u0026ldquo;兵徕几u0026rdquo;四人携带刀具来到祁东县石亭子镇街上邹**开设的牌馆,收要好处费未果发生争执,被告人彭**等四人即返回摩托车取出刀具回到牌馆,被告人彭**与u0026ldquo;兵徕几u0026rdquo;各拿一把杀猪刀,李**持柴刀与u0026ldquo;伟徕几u0026rdquo;持管铩将在牌馆中玩的被害人邹*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邹**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彭**对其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彭**的供述和辨解:2015年5月2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彭**与u0026ldquo;强徕几u0026rdquo;、u0026ldquo;伟徕几u0026rdquo;、u0026ldquo;兵徕几u0026rdquo;,刘*等人到石亭子街上的一个牌馆收取好处费,对方不给,双方发生冲突。他们4人从摩托车后备箱每人拿了一把刀(被告人彭**是拿一把杀猪刀),u0026ldquo;伟徕几u0026rdquo;在那个男的脸上划了一刀;u0026ldquo;强徕几u0026rdquo;拿了把柴刀,用刀背打在那男子的背上;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彭*与u0026ldquo;强徕几u0026rdquo;、u0026ldquo;伟徕几u0026rdquo;、u0026ldquo;兵徕几u0026rdquo;、周**五人骑两台摩托车在九公里处找到一个牌馆,他们四人进去了被告人站在摩托车边,老板不在他们就出来走了,这次没有砸东西。过了二三天,他们五人骑摩托车又到九公里处另外一个店子,被告人彭**拿一把杀猪刀站在外面,他们四人拿刀(柴刀和杀猪刀)冲进店子问老板是那个,见无人答话,就拿刀砍砸麻将桌,砸烂后就一起走了,当时在场的人都被吓跑了;2015年5月份左右,他们五人有一天在一个小卖部看到很多人在打牌,被告人彭**与u0026ldquo;强徕几u0026rdquo;冲进店子问老板是谁,见无人答话,u0026ldquo;强徕几u0026rdquo;就掀了一个桌子,然后一走回到摩托车上各自拿了一把杀猪刀就砍自动麻将桌,砸烂后见老板没出来就走了。第二天,他们五人又去了,这次被告人彭**与u0026ldquo;兵徕几u0026rdquo;、周**没有进去,u0026ldquo;伟徕几u0026rdquo;二人进去,要老板发了两包黑芙蓉烟就走了,有没有拿钱不知道。

2、被害人邹**陈述,2015年5月20日中午吃完饭后他就在家附近一个牌馆里耍。到下午三时许,进来二个年轻男子问u0026ldquo;这个场子是谁开的u0026rdquo;,他在旁边搭了一句说u0026ldquo;这里没谁开场子,就一些老人家打小牌u0026rdquo;,然后一个男子向他瞪眼要他出去说事,他就跟出去了,他就看到一个女子骑摩托车过来,拿出一把管铩递给开始和他说话的那个男子,另一个男子从摩托车那拿出一把杀猪刀,他回头又看见二个男子一个拿着杀猪刀一个拿着柴刀,他见不好就准备跑,四个人拿刀向他追来,拿柴刀的给他砍了一刀(左手),肩膀被刀背砸了一下,手上缝了十一针。

3、被害人肖**陈述,2015年4月份(具体好天记不清了)一天下午15时许,当时她在给一个病人打针,旁边牌馆有人在打牌,这时有两名男表年骑摩托车过来,他们从车上下来问谁是老板,她没有搭话,旁边有人说老板不在家,那男子很凶地说u0026ldquo;不出来就砸桌子了u0026rdquo;,一会那二名男子就从摩托车上拿来两把砍刀,其中一个平头青年用脚踢一张麻将桌,这时打麻将的人都散了,那平头男子就用砍刀砸了一下麻将桌,另一长发男子也持砍刀砍了一下麻将桌将麻将桌砸烂后就骑车走了。第二天那两名男子又来了,说要给她家看场子开赌场,她没答应他们,他们在她老公那里拿了二包黑芙蓉和200元钱就走了。

4、被害人刘**陈述,2015年5月10日左右下午2时许,有人在她店里打小牌,突然有四五个年青人冲到屋里喊哪个是老板,她就答应u0026ldquo;我是老板u0026rdquo;,看见那四五个年青人手里都拿着刀,心里害怕不敢进屋,这时有个徕几喊u0026ldquo;帮我砸u0026rdquo;,另外一个徕几用刀将她家一个麻将桌砸烂了,他们骑摩托车往黄土铺方向走了。

5、证人刘*,证明2015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彭**与李**、u0026ldquo;兵徕几u0026rdquo;u0026ldquo;伟徕几u0026rdquo;在石亭子牌馆打架经过情况。

6、证人邹*,2015年5月20日下午他听到彩票点有人在闹,他就过去看见有两辆摩托车往石亭子邮政局方向走,看见邹**的右手在流血,邹**讲无缘无故被人砍伤不会放过砍他的人。他就听见旁人讲邹*被三四个人追砍倒在地上。邹**的右手缝了针,其它有没有伤不知道。

7、证人邹*,2015年5月20日中午,他在邹**开的牌馆对面耍。看见一个女青年骑一辆摩托车带二个男青年到牌馆,一个男青年问牌馆是谁开的,他搭了一句话,之后邹**也讲了话,男青年与邹**发生了争执,二名男青年冲到外面,那女青年骑着摩托车在牌馆外面,将摩托车座垫扶开,有四个男青年到摩托车了拿出了四把刀,一把管铩、二把杀猪刀、一把长砍刀,四个男青年拿刀就追邹*砍,一个男青年拿砍刀砍了邹*的背部和手。

8、证人邹*明证言,2015年5月20日下午15时许,他从外面回来就听到很多人议论打架的事情,那时已经打了一架。他来到现场,过了一会有人在喊他们又过来打架了,他看见一个男的骑摩托车带着一个女的,那个男的将摩托车放倒在地上,从摩托车了掉下来一把管铩,那个男的就去捡那把管铩,他也跑过去从那男的手里抢那把管铩,他抢到了杀猪刀,那男的抢到了铁管。他看到离他十多米的地方有二个男的拿着管铩乱砍人,砍到了邹**的手碗和手指,附近有很多老百姓从地上捡走石头打那几个人,那几人见势就跑了。

9、证人邹*、肖*、邹*、郑*,证明了2015年5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彭**等人打架闹事的经过情况。

10、证人彭**证言,证明石亭子镇银星村卫生室(时间记不清了),村里的人在卫生室打牌,一天下午2时许,有两个陌生男子骑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他们下车在卫生室转了一下,将其中的一张桌掀了还说u0026ldquo;你们别打了u0026rdquo;,然后回到摩托车边从座垫底下拿出了两把刀(管铩),每人拿了一把,过来问老是谁,见无人答话就用刀砍麻将桌砍了十多刀将麻将桌砍烂了,就走了。第二天下午二三点钟他俩又来了,问老板是谁,老板见他们手里拿着刀就每人给了一包黑芙蓉和100元钱。

11、证人张*,2015年5月13日下午2时许,他在刘**家看别人打牌,突然冲进四五个年青人,有的人手里拿着管铩,有的人手里拿着杀猪刀,进来就问谁是老板,看见他们手里拿着刀在乱舞,他心里害怕就出来了,听见屋里砸桌子的声音,之后这四五个年青人就从刘**家里出来骑摩托车往黄土铺方同走了。

1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1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彭**年龄等有关身份情况。

1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彭**被抓获经过情况。

15、指认照片:被告人彭**指认u0026ldquo;伟徕几u0026rdquo;打架所用刀具;石亭子银星村卫生室现场照片、受害人肖**家被打烂的麻将桌照片;受害人刘**连家牌馆现场照片及牌馆被损坏的自动麻将桌照片。

16、在逃人员信息表,证明u0026ldquo;伟徕几u0026rdquo;、u0026ldquo;兵徕几u0026rdquo;、周**三人的主体身份暂时无法查实;李**(外号u0026ldquo;强徕几u0026rdquo;)已被上网追逃的情况。

17、鉴定意见,证明被鉴定人邹**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8、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邹**通过照片指认被告人彭**对其进行了持刀追砍;辨认人张**通过照片指认被告人彭**就是参与在黄土铺九公里处刘云莲家闹事砸桌子的男子;辨认人彭**通过照片指认被告人彭**就是参与在银星村卫生室闹事砸桌子收取好处费的男子;辨认人肖**通过照片指认被告人彭**就是在她家闹事的男子;辨认人刘**通过照片指认李**及被告人彭**就是持刀追砍受害人的人。

19、现场勘验笔录,证明2015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彭**等打斗现场情况。

20、提取笔录,证明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彭**等打斗现场缴获管铩刀一把的情况。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彭**均没有提出异议,证据的形式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锁链,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多次持械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同他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共犯罪中被告人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彭**,外号u0026ldquo;林*几u0026rdquo;、u0026ldquo;光头u0026rdquo;,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2015年5月21日因本案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建生
  • 人民陪审员赵剑平
  • 人民陪审员周波
  • 代理书记员张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