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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廖**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常宁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公诉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甲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廖*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甲、廖*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谭某某(已起诉)因被害人肖*经常借各种理由向其要钱,双方存有矛盾。2013年10月24日中午,双方约至本市王朝酒店门口见面洽谈。谭某某纠集被告人周*与陈*等人开车来到王朝酒店门口,肖*骑摩托车过来,拿出一把杀猪刀朝车上扔,周*与谭某某、陈*等人便持砍刀、管刹等凶器追砍肖*,后追至本市西门菜市场附近一家理发店内将肖*砍伤。经鉴定:肖*的伤为轻伤。

另查明,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周*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12月9日同案人谭某某与被害人肖*在常宁市*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由谭某某、周*甲、陈*赔偿了被害人肖*全部经济损失80000元,被害人肖*出具了谅解书,建议对谭某某、陈*和被告人周*甲的刑事部分从轻判处。

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1月26日晚,廖*与妻子廖*到常宁市盐湖镇玄塘村陈*乙家结算烤烟账,双方因债务纠纷发生冲突。被告人周*(廖*的外甥)得知情况后,伙同被告人廖*(廖*之子)等人赶到陈*乙家中,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周*、廖*等人持扳手、扁担、耙子等工具对陈*乙、陈*丙父子及在场群众陈*丁进行殴打。后又将陈*乙家中的彩电、冰箱、门窗、椅子等财物砸毁。经鉴定,被害人陈*丙损伤程度为轻伤,被损毁财物价值1725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廖*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济损失2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廖*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举的下列证据: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廖*、廖*、谭某某、陈*的证言;3、被害人陈*丙、陈*乙、肖*的陈述;4、损伤程度鉴定、价格鉴定结论等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被告人周*、廖*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廖*甲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又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亦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廖*甲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在故意伤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周*、廖*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鉴于常宁市司法局已出具《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廖*甲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根椐被告人廖*甲的犯罪性质及其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廖*甲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故可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廖*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减去原羁押的期限1个月6天至2014年8月4日止)。

二、被告人廖*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2日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4年3月1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 被告人廖*,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云胜
  • 审判员刘莉
  • 人民陪审员胡耀武
  • 书记员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