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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衡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南检刑诉(201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自2010年农历12月份开始吸食毒品麻古,并逐渐上瘾,到2011年10月份后,因吸食麻古经常产生幻觉,性格变得古怪、暴躁,经常无故殴打他人。被告人李*的父亲李*多次劝导其戒毒,被告李*不但不听,还多次殴打李*,并且经常无故殴打妻子颜*。与李*同村的人知道他吸毒后乱打人,都不敢跟他接触。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2月1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李*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来到同村村民李*家,先敲李*家门,又打李*家的窗户玻璃,之后离开。一小时后,被告人李*又来到李*家喊门,李*没有理会,李*的哥哥李*将其劝告走。隔了半个小时,被告人李*又到李*家敲门,喊着要找“光头”李*。李*没办法,便出门让他进家寻找,被告人李*进屋没有找到人,只好离开。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再次来到李*吵闹,口里喊着“我会飞”之类的话,神志不清。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再次到李*家敲门,李*开门出来看,被告人李*即用带来的木棍朝李*左额头打了一下,被吵醒的李*和李*的儿子李*将被告人李*扯开。被告人李*随即返回家里拿出一把菜刀,再次来到李*家并用菜刀砍李*,将李*的背部划伤。李*见状,上前将被告人李*手中的菜刀抢下,李*的父亲闻讯赶到,将其拖回家。

2、2011年12月25日,吸食麻古后的被告人李*怀疑自己的亲舅舅盛*将自己家的电脑卖了,遂到衡南县车江镇盛*家找盛,盛*当时不在家,被告人李*即用带来的木棍将其家中的玻璃打碎,又将糖果投入盛家的汤中,威胁要毒死盛家人。盛*的媳妇害怕李*打自己的小孩,将小孩藏在隔壁店子内。

被告人李*当日下午回到自己家中,发现妻子颜*没有在家,遂怀疑颜*躲到堂叔李*家去了。被告人李*遂携带长棍骑摩托车到李*家去找人,在衡南县云集镇三安置区看见李*的邻居陈*,遂要陈带其去找李*。陈*不肯,被告人李*就抓住陈*的头发将其推倒在地,被告人李*见到李*的妻子梁*后,就手持木棍追打梁。李*回家见到此情景,质问李*为什么要打自己的婶娘,被告人李*称:“就是要打,要打死你们两个!”随即就用长木棍打李*,致李*头部、右手臂部、腰部、腿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李*所受损伤主要为右尺骨中段见骨质断裂,折端见小的骨质分离,符合钝器(如木棍)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李*等人的陈述;证人梁忠*、王*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15张;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的刑期从2012年1月4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湖南省衡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云集村福星组。2011年12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月1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谢凤德
  • 代理书记员贺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