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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衡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南检刑诉(2014)A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过生日,请了卢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尹某某在其家中吃饭,当晚张某某等人喝了白酒。晚饭后,被告人张某某又提议去衡南县云集镇吃宵夜,四人遂开车到云集镇吃宵夜,期间,张某某、卢某某等人又各喝了两瓶啤酒。2013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吃完宵夜后,由周某某开车载众人回衡南县向阳镇彭祠村,途中车子没油熄火,张某某与卢某某下车推车,周某某将车子开至彭祠村加油站。此时,该加油站已停止营业,周某某到该加油站员工宿舍喊被害人刘*甲起床为其加油,刘*甲对其解释自己没有加汽油用的钥匙,无法为其加油。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后,十分生气,觉得自己是本地人都加不到油是受了欺负,遂想给刘*甲一个教训,其一脚踹开刘*甲的宿舍门,冲进去就朝躺在床上的刘*甲打了一个耳光,随后对刘*甲拳打脚踢,卢某某也冲入房内殴打刘*甲。被害人刘*甲被打后反抗,用脚踢了被告人张某某一脚,将其踢倒在地,张某某被踢后从房内拿起一张凳子砸刘*甲的右手,后被闻讯赶到的加油站负责人唐某某制止,张某某、卢某某才停止殴打刘*甲。此时,住在宿舍楼楼上的刘*听到打斗声,以为有人来加油站抢劫,便拿了把砍刀下楼来到刘*甲的宿舍内,站在门外的尹某某见状一边上前抢刀,一边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刀,张某某便转而抢刀并殴打刘*,刘*乙见是张某某,便对其说其认识张某某,张某某才停手。唐某某安排刘*乙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加完油后,张某某还返回刘*甲宿舍打了刘*甲一个耳光才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刘*甲晓外伤性鼓膜穿孔,其伤势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与被害人刘*甲达成和解,赔偿了刘*甲医药费等共3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常口信息、刑事和解协议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刘*甲医药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未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1月2日出生,衡南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工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3年11月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谢凤德
  • 人民陪审员蒋枝宏
  • 人民陪审员贺雪梅
  • 书记员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