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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耒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耒检刑诉[2014]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2日20时许,许某某(因本案己被判刑)在网上聊天时与“算了吧”的网民发生口角,许某某决意对“算了吧”的网民实施报复,在了解到“算了吧”的网民名叫张某某及其朋友的个人信息后,许某某找来其老表被告人周某某及“温双”、“猛男”等四人,许某某冒充张某某的朋友将张某某约到发明家广场“海盗船”溜冰场附近,许某某用刀架在张某某的脖上,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将张某某往路边的出租车上拖,张某某奋力挣扎,被告人周某某从许某某手上夺下刀朝张某某头部、手部、背部连砍几刀,致张某某轻伤。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张某某陈述,证人邓某某、郭某某、罗*的证言,司法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刑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辩解意见,且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寻衅滋事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9年9月30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2009)耒刑初字第300号刑事附带民判书判处同案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赔偿张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三千九百六十一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某天下午,他老表许某某打电话给他讲:“我和别人在网吧上网时发生口角,要搞死这个人,要他到发明家广场去等”,于是他就打摩托车到发明家广场见到许某某、“温双”等人。这时从的士车上下来一个人,他老表就说:“就是这个人”,他们就冲过去,他老表抓住这个人的衣领想把这个人拉上车,这个人不肯上车,他就说:快点,打完就走,他老表从身上拿出一把砍刀朝这个人头上砍了一刀,他从他老表手上把刀抢过来朝这个人砍了几刀。他们就逃走了。

2、同案人许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12月中旬,他在“1+1”网吧上网时与网名叫“算了吧”的人发生口角,心里很恼火,他从网友那里得知这个人叫张某某,是他朋友罗某某的同学,后他找罗某某了解到张某某的情况及电话号码,他下线后叫来“温双”及一个朋友,又打电话叫来他老表周某某,“温双”从溜冰场拿了一把单刃刀给他。后他用张某某的朋友的名义约张某某到发明家广场来,张某某可能没听出声音,真的来了,他们看到张某某后,他用刀架在张某某的脖子上,其他人就拖张某某往路边上的出租车方向走,张某某尽力挣脱,他老表周某某从他手中将刀夺过去朝张某某的头部、背部砍了几刀,他们看到张某某身上出血了,就逃走了。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了他被人打伤的原因、时间、地点及过程。

4、证人郭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人殴打张某某的时间、地点及过程。

5、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属轻伤。

6、耒阳市人民法院(2009)耒刑初字第300号刑事附带民判书证实,同案人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张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三千九百六十一元。

7、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使用刀具致他人轻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年四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9月6日生。因本案于2009年6月11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在逃。2014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俊环
  • 人民陪审员资兰
  • 人民陪审员刘玉滢
  • 代理书记员梁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