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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蒸检刑诉[20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3月2日中午,罗*(已判刑)在“301”小食堂上楼梯时与正下楼梯的王*(301大队职工)相遇,王*不及时,罗*便用手将王推开,双方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斗殴。之后罗*用电话召集罗*、罗*、刘*、龙*、李*(均已判刑)和被告人龙*等人赶来助阵。上述人员赶来后,即对被害人王*、曾*等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曾*受轻伤,被害人王*、杨*受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的行为己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根据被告人龙*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龙*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法医鉴定结论、被告人龙*及其同案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龙*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龙*住所地的衡阳市*区矫正中心己向本院出具《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龙*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其住所地的镇、村、组等社区矫正部门愿意共同对其实施帮教,社区矫正环境良好,对被告人龙*适用社区矫正,其再犯罪风险较低,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龙*实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龙*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龙湘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龙*,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管毅
  • 代理书记员杨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