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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05)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附带民事赔偿二万四千九百五十元四角。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0九年十一月、二0一三年九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北监狱于2015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自减刑后曾表现不稳定,因违规受到扣分处罚,经干警教育后有所转变,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表扬各一次。2013年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周*,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慧
  • 审判员石福轮
  • 审判员何闰英
  • 书记员邱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