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四月二日作出(2012)荷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北监狱于2015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13日止。)至2014年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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